旭杰科技: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24 17:56:09
证券代码:836149 证券简称:旭杰科技 公告编号:2025-076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细则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24 日第四届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无需提
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治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的运作,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旭杰科技(苏州)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公司依法设置总经理。总经理主持公司日常业务经营和管理工作,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与任免程序
第三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营管理能力;
(二)具有调动员工积极性的领导能力,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各种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经营业务和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奉公,民主公道;
(五)年富力强,有较强的使命感和积极开拓的进取精神。
第四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并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采取证券市场禁入措施或者认定为不适当人选,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全国股转系统或者证券交易所采取认定其不适合担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纪律处分,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者中国证监会和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违反本条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解除其职务。
公司现任总经理发生本条第一款规定情形的,应当及时向公司主动报告并
自事实发生之日起一个月内离职。
《公司章程》关于不得担任董事的情形、离职管理制度的规定,同时适用
于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国家公务员不得兼任公司总经理,任何股东无权直接委派或聘任公
司总经理。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长提名,或由董事向董事长推荐,并经
董事会讨论一致通过后,由董事会聘任。
第七条 非董事总经理应当列席董事会会议,但在会议上没有表决权。
第八条 解聘公司总经理,必须有董事会决议,并由董事会提前一个月向总
经理本人提出解聘。
第九条 总经理因故辞职,必须提前一个月向董事会递交辞职申请报告,经
董事会同意后方可离任。
第十条 解聘总经理或总经理因故辞职离任前,董事会应对其任期内经营状
况进行审计。
第十一条 董事会在合同期内解聘总经理,如果给对方造成损害的,应承担
赔偿责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每届任期为三年,连聘可连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权限
第十三条 总经理行使下列职权:
(一)组织实施董事会的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全面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与管理等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
(三)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亏损方案和公司资产用于抵押融资的方案;
(四)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债券的建议方案;
(五)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六)拟订公司员工工资方案和奖惩方案,年度调干和用工计划;
(七)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制订公司具体规章;
(八)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副总经理及财务总监;
(九)拟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在董事会授权范围内,决定公司各职能部门负责人的任免;
(十)决定公司员工的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职;
(十一)审批公司日常经营管理中的各项费用支出;
(十二)根据董事会确定的公司投资计划,实施董事会授权额度内的投资项目;
(十三)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决定公司贷款事项;
(十四)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对控股的公司担保事项;
(十五)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公司法人财产的处置和固定资产的购置;
(十六)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审批公司财务支出款项。根据董事会决定,对公司大额款项的调度与财务总监实行联签权;
(十七)根据董事会授权,代表公司签署各种合同和协议,签发日常行政、业务等文件;
(十八)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它职权。
第十四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有权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四章 总经理工作机构及工作程序
第十五条 总经理工作机构
根据企业的规模和董事会决议,公司可设置综合管理部、财务部、风险控制部、业务部等部门。
第十六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制度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主持,讨论有关公司经营、管理、发展的重大事项,以及各部门、各属下公司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总经理办公会议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为每月一次,临时会议由总经理提议召开。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视需要决定公司本部有关部门负责人参加,根据需要也可通知有关其控股的公司
负责人参加。
第十七条 日常经营管理工作程序
(一)投资项目工作程序:
总经理主持实施企业的投资计划。在确定投资项目时,应建立可行性研究制度,公司投资管理部门应将项目可行性报告等有关资料,提交公司总经理审议并提出意见,经董事会批准后实施;投资项目实施后,应确定项目执行人和项目监督人,执行和跟踪检查项目实施情况;项目完成后,按照有关规定进行项目审计。
(二)人事管理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提名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时,应事先征求有关方面的意见;总经理在任免公司部门负责人时,应事先由公司人事部门进行考核由总经理决定任免。
(三)财务管理工作程序:
根据董事会的决议,大额款项支出,应实行总经理和财务负责人联签制度;重要财务支出,应由使用部门提出报告,财务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日常的费用支出,应本着降低费用,严格管理的原则,由使用部门审核,总经理批准。
(四)贷款担保工作程序:
总经理在董事会授权额度内决定对资信良好的企业和关联企业(不包括母公司及其子公司)的贷款给予担保。担保前应由财务部门就被担保方的申请进行充分评估,提出意见,报总经理批准;同意给予担保后,总经理应与被担保方签订担保协议书,并责成财务部门在担保期内随时了解贷款人贷款使用和经营财务状况,发现问题及时采取补救措施;贷款到期,总经理和财务部门应及时督促贷款人按时归还贷款,同时解除担保并将其相关文件存档备查。
(五)公司对于重大贸易项目管理、资产管理等工作,应根据具体情况,参照上述有关程序的内容,制定其工作程序。
第五章 总经理的职责
第十八条 总经理应履行下列职责:
(一)维护公司企业法人财产权,确保公司资产的保值和增值,正确处理所有者、企业和员工的利益关系;
(二)严格遵守公司章程和董事会决议,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听取意见,不得变更董事会决议,不得越权行使职责;设立职代会或工会的公司,应向职代会或工会报告涉及员工切身利益的各项决定;
(三)组织公司各方面的力量,实施董事会确定的工作任务和各项生产经营经济指标,推进行之有效的经济责任制,保证各项工作任务和生产经营经济指标的完成;
(四)注重分析研究市场信息,组织研究开发新产品,增强企业的市场应变能力和竞争能力;
(五)组织推行全面质量管理体系,提高业务质量管理水平;
(六)采取切实措施,推进本公司的现代化管理,提高经济效益,增强企业自我改造和自我发展能力;
(七)代表公司对外洽谈事务;
(八)审核数额较大的合同,由总经理签字后报董事会审批。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在提高经济效益的基础上,加强对员工的培训和教育,
注重精神文明建设,不断提高员工的劳动素质和政治素质,培育良好的企业文化,逐步改善员工的物质文化生活条件,注重员工身心健康,充分调动员工的积极性和创造性。
第二十条 总经理必须对其以下行为承担相应的责任:
(一)总经理不得成为其它经济组织的无限责任股东或者合伙组织的合伙人;
(二)不得自营或为他人经营与本公司同类的业务;
(三)不得为自己或代表他人与其所在职的公司进行买卖、借贷以及从事与公司利益有冲突的行为;
(四)不得利用职权行贿、受贿或取得其它非法收入;
(五)不得侵占公司财产;
(六)不得挪用公司资金或将公司资金借贷给他人;
(七)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帐户存储;
(八)未经董事会同意不得为本公司的股东、其它单位或个人提供担保;
(九)除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股东会同意外,不得同本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
交易;
(十)除依照法律规定或者经股东会同意外,不得泄露公司秘密。
第六章 总经理的考核与奖惩
第二十一条 考核总经理的指标:
(一)总资产;
(二)净资产;
(三)实现利润总额;
(四)上交利税;
(五)销售总额;
(六)创汇总额;
(七)净资产增长率;
(八)利润增长率;
(九)净资产利润率。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成绩显著,由公司董事会作出决议,给予总经
理物质奖励,奖励可采用以下几种形式:
(一)现金奖励;
(二)实物奖励;
(三)其它奖励。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在任期内发生调离、辞职、解聘等情形之一时,必须由
具有法定资格、信誉良好的会计师事务所或审计师事务所进行离任审计。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内,经营业绩突出,对公司作出较大贡献的,
董事会应给予重奖。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在任职期内,由于工作失职或失误,发生下列情况之一
的,董事会应根据合同追究其责任,必要时还可以对其实行经济处罚或提前终止合同。
(一)违反国家法律、法规、财经纪律和公司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