时创能源: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4 18:19:05
证券代码:688429 证券简称:时创能源 公告编号:2025-042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4 日召开
公司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及制定公司部分治理制度的议案》;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二十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为全面贯彻落实最新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要求,进一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2023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相应废止,同时《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中部分条款将作出相应修订,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为维护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 第一条为维护常州时创能源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 (以下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 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 运作》(以下简称“《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运作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
程。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
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第八条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
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
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
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 第十条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 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
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
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十六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第十七条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等权利。 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购的 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支付
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 第十八条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
值,每股一元。 面值,每股一元。
第二十条公司股份总数为 400,000,800 股,均 第 二 十 一 条 公 司 已 发 行 的 股 份 总 数 为
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 400,000,800 股,均为人民币普通股,每股面
值 1 元。
第二十一条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
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
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
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
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
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
过。
第二十二条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定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第二十五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的股份。但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 ……
(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分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立决议持异议,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 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
进行。 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 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 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 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司股份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 的,应当经三分之二以上董事出席的董事会
董事会会议决议。 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第二十四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 公司依照第二十五条规定收购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 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之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日起十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 项情形的,应当在六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属于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 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额的百分之十,并 超过本公司已发行股份总数的百分之十,并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应当在三年内转让或者注销。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第二十八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