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日发精机: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5 16:16:41

证券代码:002520 证券简称:日发精机 编号:2025-048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
召开了第八届董事会第二十七次会议及第八届监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
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有关条款。
本次《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1、将《公司章程》中有关“股东大会”的表述统一修订为“股东会”;
2、删除《公司章程》中“监事会”有关内容,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
3、增加独立董事相关内容;
4、修订各专门委员会有关内容;
5、修订内部审计有关内容。
除上述调整外,《公司章程》其余主要内容修订作附件《<公司章程>其余主要内容修订对照表》(见附件)所述修订。
上述事项尚需提交公司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董事会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及其授权人士办理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本次《公司章程》的修订最终以市场监督管理部门核准登记的内容为准。授权的有效期限为自股东大会审议通过后起至本次相关工商变更登记及章程备案办理完毕之日止。
特此公告。
浙江日发精密机械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25 日

《公司章程》其余主要内容修订对照表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1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分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充
发挥公司党建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分发挥公司党建作用,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
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 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中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 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和其他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有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2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
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
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
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3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 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
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和高级
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 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4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人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 指公司的总经理(总裁)、副总经理(副总裁)、
务负责人。 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财务总监)。
5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 第二十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不以赠
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
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经股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东会决议同意的(为公司利益且财务资助的累
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
或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6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一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
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
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7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八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 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
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得转让。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
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
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 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
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 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申报
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月内通过证券交易所
挂牌交易出售本公司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
本公司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
8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 第三十二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 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利和其他形式的利益分配; (二)依法请求召开、召集、主持、参加
(二)依法请求、召集、主持、参加或 或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会,并行使相应
者委派股东代理人参加股东大会,并行使相 的表决权;
应的表决权;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议
(三)对公司的经营进行监督,提出建 或者质询;
议或者质询;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规
(四)依照法律、行政法规及本章程的 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规定转让、赠与或质押其所持有的股份; (五)查阅、复制公司章程、股东名册、
(五)查阅本章程、股东名册、公司债 股东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
券存根、股东大会会议记录、董事会会议决 报告,符合规定的股东可以查阅公司的会计
议、监事会会议决议、财务会计报告; 账簿、会计凭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 (六)公司终止或者清算时,按其所持有
有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的股份份额参加公司剩余财产的分配;
(七)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 (七)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立决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 议持异议的股东,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份; (八)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或本章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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