英科医疗: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关于英科医疗股份有限公司2025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25 18:27:34
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北京
上海
南京
杭州
天津
深圳 202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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高朋(上海)律师事务所
关于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
法律意见书
致: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本所接受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委托,就公司召
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以下简称“本次股东大会”)的有关事宜,根
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
等法律、法规、规章和其他规范性文件以及《英科医疗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为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本所及本所律师依据《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
管理办法》和《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等规定及本法律意
见书出具日以前已经发生或者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
责和诚实信用原则,对本次股东大会所涉及的相关事项进行了必要的核查和验
证,核查了本所认为出具该法律意见书所需的相关文件、资料;本所指派了律师
现场出席并见证本次股东大会。本所保证本法律意见书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
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
遗漏,并愿意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鉴此,本所律师根据上述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
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 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及召集、召开的程序
经核查,公司本次股东大会是由公司董事会召集召开的。公司已于 2025 年
7 月 9 日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创业板信息披露网站巨潮资讯网发布《关于召开
2025 年第五次临时股东大会的通知》,将本次股东大会的召开时间、地点、审
议事项、会议出席对象、会议登记方法等予以公告,公告刊登的日期距本次股东
大会的召开日期已达 15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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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在公司会议室如期召开,由过半
数董事共同推举的董事于海生先生主持。网络投票时间为 2025 年 7 月 25 日,其
中,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交易系统进行网络投票的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5 日
9:15-9:25、9:30-11:30、13:00-15:00;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互联网系统投票的具
体时间为:2025 年 7 月 25 日 9:15-15:00。
经本所律师查验,本次股东大会召集人资格合法、有效,本次股东大会召
集、召开程序符合《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
定。
二、 出席本次股东大会会议人员的资格
1、出席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经核查,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共 485 人,代表股份
240,223,519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股)
的 36.8413%(数据与下述数据合计数与各分项数值之和不等于 100%系由四舍五
入造成),其中:
(1)出席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
根据公司出席会议股东及股东代理人的身份证明、授权委托书等材料,出席
本次股东大会现场会议的股东及股东代理人为 3 名,代表股份 232,072,197 股,
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股)的 35.5912%。
经本所律师查验,上述股东、股东代理人均持有出席会议的合法证明,其出
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2)参加网络投票的股东
根据深圳证券信息有限公司提供的数据,本次股东大会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
行有效表决的股东共计 482 人,代表股份 8,151,322 股,占公司有表决权股份总
数(已扣除回购专用证券账户股份数股)的 1.2501%。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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以上通过网络投票系统进行投票的股东资格,由网络投票系统提供机构深圳
证券信息有限公司审核其身份。
2、出席会议的其他人员
经本所律师查验,出席本次股东大会的其他人员为公司部分董事、监事和高
级管理人员,其出席会议的资格均合法有效。
综上,本所律师认为,公司本次股东大会出席人员资格均合法有效。
三、 本次股东大会的表决程序及表决结果
本次股东大会采取现场和网络投票相结合的方式进行表决。现场会议表决按
照《公司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公司章程》等有关规定计票、监票,表
决票经清点后当场公布现场表决结果。
经本所律师见证,本次股东大会逐项审议通过下列议案:
1、《关于重新制定<公司章程>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7,077,18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6902%;
反对:3,078,97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817%;弃权:
67,36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0%。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015,99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1.4530%;反对:3,078,97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7.7217%;弃权:67,36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253%。
2、《关于制定并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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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01《关于修订<股东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7,206,431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441%;
反对:2,944,0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256%;弃权:
72,998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304%。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45,234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0364%;反对:2,944,0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6.0693%;弃权:72,998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943%。
2.02《关于修订<董事会议事规则>的议案》
表决结果:
同意:237,226,129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98.7523%;
反对:2,928,89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1.2192%;弃权:
68,500 股,占出席会议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0285%。
本议案为股东大会特别决议事项,已经出席股东大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
人)所持有表决权的股份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中小股东表决情况:
同意:5,164,932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63.2777%;反对:2,928,89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35.8830%;弃权:68,500 股,占出席会议中小股东所持有表决权股份总数的
0.839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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