美凯龙:股东会议事规则
公告时间:2025-07-25 19:19:10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股东会议事规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上市公司行为,保护股东会依法行使职权,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
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
下简称“《证券法》”)和《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以下简称“《股
东会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上海证
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海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下合称“上市规则”)的有关规定,
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规则。
第二条 上市公司股东会的召集、提案、通知、召开等事项适用本规则。
第三条 上市公司应当严格按照法律、行政法规、本规则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召
开股东会,保证股东能够依法行使权利。
公司董事会应当切实履行职责,认真、按时组织股东会。公司全体董事应
当勤勉尽责,确保股东会正常召开和依法行使职权。
第四条 股东会应当在《公司法》和《公司章程》规定的范围内行使职权。
第五条 本规则适用于股东会,对股东、股东代理人以及出席股东会会议的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均具有约束力。
第二章 股东会的职权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由全体股东组成。股东会是公司的权力机构,依法行使下列职
权:
(一) 选举和更换非职工代表董事,决定有关董事的报酬事项;
(二) 审议批准董事会的报告;
(三) 审议批准公司的利润分配方案和弥补亏损方案;
(四) 对公司增加或者减少注册资本作出决议;
(五) 对公司合并、分立、解散、清算或变更公司形式等事项作出决议;
(六) 对公司发行公司债券、其他证券及上市作出决议;
(七) 对公司聘用、解聘或者不再续聘承办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作出决议;
(八) 修改《公司章程》;
(九) 审议批准《公司章程》规定的需由股东会审议批准的担保事项;
(十) 审议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或者担保金额超过公司资产
总额百分之三十的事项;
(十一) 审议批准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事项;
(十二) 审议股权激励计划和员工持股计划;
(十三) 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的交易所的上市规则及《公司章
程》规定应当由股东会作出决议的其他事项。
股东会可以授权董事会对发行公司债券作出决议。
第三章 股东会召集与召开
第七条 股东会分为年度股东会和临时股东会。年度股东会每年召开一次,并应于
上一会计年度完结之后的六个月之内举行。
临时股东会不定期召开,出现《公司章程》规定的应当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情形时,临时股东会应当在 2 个月内召开。
公司在上述期限内不能召开股东会的,应当报告公司所在地中国证监会派
出机构和上海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上交所”) ,说明原因并公告。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董事会应当在两个月内召开临时股东会:
(一) 董事人数不足《公司法》规定的人数或者少于《公司章程》要求的
数额的三分之二时;
(二) 公司未弥补亏损达股本总额的三分之一时;
(三) 单独或合计持有公司发行在外的有表决权的股份百分之十以上股份
的股东以书面要求召开临时股东会的;
(四) 董事会认为必要时;
(五) 审计委员会提议召开时;
(六) 法律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规定的
其他情形。
第九条 股东会会议由董事会依法召集,由董事长担任会议主席;董事长不能履行
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半数以上董事共同推举一名董事召集会议并担
任会议主席。
董事会不能履行或者不履行召集股东会会议职责的,审计委员会应当及时
召集和主持;审计委员会不召集和主持的,连续九十日以上单独或者合计
持有公司百分之十以上股份的股东可以自行召集和主持。
审计委员会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审计委员会召集人主持。审计委员会召
集人不能履行职务或不履行职务时,由过半数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共同推举
的一名审计委员会成员主持。
股东自行召集的股东会,由召集人或者其推举代表主持。未推举会议主席
的,出席会议的股东可以选举一人担任主席;如果因任何理由,股东无法
选举主席,应当由出席会议的持有最多表决权股份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
担任会议主席。
召开股东会时,会议主持人违反议事规则使股东会无法继续进行的,经出
席股东会有表决权过半数的股东同意,股东会可推举一人担任会议主持人,
继续开会。
第十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时应聘请律师对股东会进行见证,对以下问题出具法律意
见并根据公司股票上市地规则的要求进行公告:
(一)会议的召集、召开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
定;
(二)出席会议人员的资格、召集人资格是否合法有效;
(三)会议的表决程序、表决结果是否合法有效;
(四)应公司要求对其他有关问题出具的法律意见。
第十一条 董事会应当在本规则第七条规定的期限内按时召集股东会。
第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召集人应当在年度股东会召开不少于二十日前以公告方
式通知各股东,临时股东会应当于会议召开不少于十五日前以公告方式通
知各股东。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具体
内容,以及为使股东对拟讨论的事项作出合理判断所需的全部资料或者解
释。公司在计算上述起始期限时,不应当包括公告当日及会议召开当日。
本规则中的营业日是指香港联交所开市进行证券买卖的日子。
第十三条 股东会议的通知应当符合下列要求:
(一)指定会议的地点、日期和时间;
(二)提交会议审议的事项和提案;
(三)以明显的文字说明:全体普通股股东(含表决权恢复的优先股股东)
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可以书面委托代理人出席会议和参加表决,该股东
代理人不必是公司的股东;
(四)有权出席股东会股东的股权登记日;
(五)会务常设联系人姓名,电话号码;
(六)网络或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及表决程序;
(七)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则、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交易所要求和《公
司章程》等规定的其他要求。
股东会通知和补充通知中应当充分、完整披露所有提案的全部具体内容。
股东会网络或其他方式投票的开始时间,不得早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前一日
下午 3:00,并不得迟于现场股东会召开当日上午 9:30,其结束时间不
得早于现场股东会结束当日下午 3:00。
股权登记日与会议日期之间的间隔应当不多于 7 个工作日。股权登记日一
旦确认,除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另有规定外,不得变更。
第十四条 发出股东会通知后,无正当理由,股东会不应延期或取消,股东会通知中
列明的提案不应取消。一旦出现延期或取消的情形,召集人应当在原定召
开日前至少 2 个工作日公告并说明原因。
第十五条 股东会拟讨论董事选举事项的,股东会通知中应将充分披露董事候选人的
详细资料,至少包括以下内容:
(一)教育背景、工作经历、兼职等个人情况;
(二)与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连关系;
(三)持有公司股份数量;
(四)是否受过中国证监会及其他有关部门的处罚和证券交易所惩戒。
除采取累积投票制选举董事外,每位董事候选人应当以单项议案提出。
第十六条 公司应当在公司住所地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地点召开股东会。
股东会将设置会场,以现场会议形式召开,并应当按照法律、行政法规、
中国证监会、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或《公司章程》的规定,采用
安全、经济、便捷的网络和其他方式为股东参加股东会及投票(包括以电
子方式投票)提供便利。股东通过上述方式参加股东会的,视为出席。
公司股东会采用网络或其他方式的,应当在股东会通知中明确载明网络或
其他方式的表决时间以及表决程序。
第十七条 董事会和其他召集人应当采取必要措施,保证股东会的正常秩序。对于干
扰股东会、寻衅滋事和侵犯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应当采取措施加以制止
并及时报告有关部门查处。
第十八条 股权登记日登记在册的所有股东,均有权出席股东会,并依照有关法律、
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上市规则及《公司章程》行使表决权。
每一股有权委任一名代表,但该代表无须是发行人的股东;如股东为公司,
则可委派一名代表出席发行人的任何股东会并在会上投票,而如该公司已
委派代表出席任何会议,则视为亲自出席论。公司可经其正式授权的人员
签立委任代表的表格。该股东代表依照该股东的委托, 可以行使下列权利:
(一)该股东在股东会上的发言权;
(二)自行或者与他人共同要求以投票方式表决; 及
(三)除非依据适用的证券上市规则或其他证券法律法规另有规定外,以
举手或者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但是委任的股东代理人超过一人时,该等
股东代理人只能以投票方式行使表决权。
如该股东为认可结算所(或其代理人),该股东可以授权其认为合适