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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凯龙: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告时间:2025-07-25 19:19:10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 程
中国 上海
2025 年 7 月 25 日

目 录

第一章 总 则......2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4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5
第四章 股份增减和购回......8
第五章 股份转让......10
第六章 股票和股东名册...... 11
第七章 股东的权利和义务......13
第八章 股东会......18
第九章 公司党组织...... 33
第十章 董事会......35
第十一章 公司董事会秘书......47
第十二章 公司总经理...... 48
第十三章 公司董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资格和义务......49
第十四章 财务会计制度与利润分配......52
第十五章 会计师事务所的聘任...... 56
第十六章 公司的合并与分立......57
第十七章 公司解散和清算......58
第十八章 公司章程的修订程序...... 60
第十九章 通知......60
第二十章 附 则......61
注: 在本章程条款旁注中,“《公司法》”指于 2023 年 12 月 29 日修订后的于 2024 年 7
月 1 日生效的《公司法》;“上市规则”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
“上市规则附录 3”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上市规则》之附录 3;“上市规则附录
14 ”指《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之附录 14《企业管治守则》;“《章
程指引》”指《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章程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维护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
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
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章》”)、《香
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或“《上市规则》”)
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以及中国其他有关法律、行政法规成立的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系经商务部商资批[2010]1266 号文批准,于 2011 年 1 月 6 日以发起
形式设立,于 2011 年 1 月 6 日在上海市工商行政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
公司营业执照。公司的营业执照号码为:310115001019076。
公司的发起人为:上海红星美凯龙投资有限公司、Springwood Investment
SRL、Candlewood Investment SRL、北京瑞邦贝特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
伙)、万好万家集团有限公司、北京亚祥兴泰投资有限公司、天津锦凯股权
投资基金合伙企业(有限合伙)、连云港至高市政工程有限公司、绵阳科技
城产业投资基金(有限合伙)、北京百年德诚创业投资中心(有限合伙)、上海
寅平投资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筠怡投资咨询有限公司、上海平安大药房有
限公司、南通乾骏建筑材料有限公司、上海美龙资产管理有限公司、上海
兴凯企业管理有限公司、上海红美投资管理有限公司。
第三条 根据《党章》规定,公司设立中国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党组织发
挥领导核心和政治核心作用,把方向、管大局、保落实。公司为党组织的
活动提供必要条件。公司建立党的工作机构,配备足够数量的党务工作人
员,保障党组织的工作经费。
第四条 公司应按照有关规定和要求,设立工会、共青团等群团组织,并为群团组
织的活动提供必要的条件。
第五条 公司中文名称: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注册英文名称: Red Star Macalline Group Corporation Ltd.
第六条 公司住所:中国上海浦东新区临御路 518 号 6 楼 F801 室
电话号码:021-52820220
传真号码:021-52820272
邮政编码:201204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章程指
引 》 第 8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条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章程指
引 》 第 9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条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法》
第 3 条、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第 4 条
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由公司股东会的特别决议通过生效,并取代公司原章程。

之间、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公开文件。
第十一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力;前述人员均可
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章程指
引》第 11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高 条、第 12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其他股东;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 条
诉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本条所称“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
责人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企业投资。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 《公司法》
业的债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 14 条
第二章 经营宗旨和范围
第十三条 公司的经营宗旨是:遵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立足家居建材流通服务,
以顾客为企业之本,以创新为发展之魂,诚信经营,品质第一,为顾客提
供优质的产品与服务,为股东谋取满意的回报。
第十四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以经公司审批部门批准并经工商行政管理机关核准的项目
为准。
公司的经营范围包括:为所投资企业提供管理服务,企业管理咨询,商品
信息咨询;为经营家居卖场提供设计规划及管理服务,家具、建筑材料(钢
材除外)、装饰材料的批发,并提供相关配套服务;展览展示服务,货物
进出口;技术进出口。(涉及配额许可证管理、专项规定管理的商品按照
国家有关规定办理)【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
经营活动】。

第三章 股份和注册资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权 《公司法》
利。 第 143 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 《公司法》
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第 147 条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法定货币。
第十七条 经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或其他相关证券
监管部门注册或备案,公司可以向境内投资人和境外投资人发行股票。
前款所称境外投资人是指认购公司发行股份的外国和香港、澳门、台湾地
区的投资人;境内投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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