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美凯龙: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5 19:19:10

证券代码:601828 证券简称:美凯龙 编号:2025-057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取消监事会暨修订《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
份有限公司章程》及部分治理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
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5
日召开了第五届董事会第四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暨修
订<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议案》等议案,同意对《红星美凯
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
则》(原《股东大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独立非执行董事工作制
度》《对外担保管理制度》等制度中的相应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
根据《公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
指引要求,并结合实际情况,公司拟取消监事会,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公
司法》中规定的监事会的职权,并废止《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监事
会议事规则》等监事会相关制度,同时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
修订情况如下:
《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修订内容一览表
修订前的章程条款 修订后的章程条款
第一条 为维护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 第一条 为维护红星美凯龙家居集团股份 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股东及 有限公司(简称“公司”或“本公司”)、 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股东、职工及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简称 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公司法》(简称“《公司法》”)、《中华(简称“《证券法》”)、《中国共产党章程》(以 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简称“《证券法》”)、下简称“《党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 《中国共产党章程》(以下简称“《党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或 章》”)、《香港联合交易所有限公司证券“《上市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 上市规则》(简称“上市规则”或“《上市
章程。 规则》”)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七条 董事长是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
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八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
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
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
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 第九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司。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 公司是独立的企业法人,有独立的法人财
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产,享有法人财产权。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 公司全部资本划分为等额股份,公司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 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监 第十一条 本章程对公司及其股东、董事、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束 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均有约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公 束力;前述人员均可以依据本章程提出与
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公司事宜有关的权利主张。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 依据本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其他 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其他股东;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 股东;公司股东可以依据本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的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员。 员。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前款所称起诉,包括向法院提起诉讼或者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向仲裁机构申请仲裁。
本条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副总经 本条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包括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其他由 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董事会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人员。 以及其他由董事会聘任为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的人员。
第十一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 第十二条 公司可以向其他有限责任公司、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 股份有限公司等企业投资,并以该出资额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 为限对所投资公司承担责任。除法律另有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 规定外,公司不得成为对所投资企业的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务承担连带责任的出资人。
第十四条 公司在任何时候均设置普通股。 删除
公司根据需要,经国务院授权的公司审批
部门批准,可以根据有关法律和行政法规
的规定设置其他种类的股份。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 正的原则,同种类类别的每一股份应当具
等权利。 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件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类别股份票,每股的发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所认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
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人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
同价额。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 第十六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式。公司发行的股票,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 司发行的面额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值人民币一元。 均为有面值股票,每股面值人民币一元。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前款所称人民币,是指中华人民共和国的
法定货币。 法定货币。
新增 第十九条 如公司股本中包括不同类别的
股份,除另有规定外,对其中任一类别的
股份所附带的权利的变更须经出席该类别
股份股东会并持有表决权的股东以特别决
议批准。就本条而言,公司的 A 股股份和
H 股股份视为同一类别股份。
第十九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 第二十条 公司成立时经批准发行的普通
股总数为 300,000 万股,全部由公司设立 股总数为 300,000 万股,每股金额为人
时的发起人认购。 民币 1 元,全部由公司设立时的发起人认
购。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 第二十三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 司的附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 补偿或贷款借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
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为他人取

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
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或符合本章
程第二十三条约定的财务资助除外。
为公司利益且符合法律、行政法规、部门
规章、本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管机构的
相关规定的情况下,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
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
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五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 第二十六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股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可以按照本章 票上市地上市规则的规定,可以按照本章
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程的有关规定批准增加资本。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公司增加资本可以采取下列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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