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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航装备:江航装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8 17:44:54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含
续聘、改聘,下同)会计师事务所相关行为,促进注册会计师行业
公平竞争,推动提升审计质量,维护利益相关方和会计事务所的合
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
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章程》,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
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
行为。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
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以下简称“审
计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
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本公司财
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及内部控制报告。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
预公司审计委员会、董事会及股东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二章 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要求
第五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
定,具有良好的执业质量记录,并满足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券监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
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具有固定的工作场所、健全的组织机构和完善的内部管理及
控制制度;
(三)熟悉国家有关财务会计方面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
(五)能认真执行有关财务审计的法律、法规、规章和政策规定,
具有良好的社会声誉和执业质量记录,近三年应未因执业
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
罚;
(六)负责公司财务报表审计工作及签署公司审计报告的注册会计
师近三年应未因执业行为受到刑事处罚、未受到与证券期
货业务相关的行政处罚;
(七)能够对所知悉的公司内部信息、商业秘密进行严格保密;
(八)符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或规范文件、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
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三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程序
第六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向公司董事会提出聘请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评估其审计工作
开展情况。审计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
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聘请或者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
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
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
情况评估报告及审计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
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公司董事会及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
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
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
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
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
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
册会计师。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采用竞争性谈判、公开选聘、邀请选聘以及
其他能够充分了解会计师事务所胜任能力的选聘方式,保障选聘工
作公平、公正进行。
(一)竞争性谈判: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会计师事务所就服务
内容、服务条件进行商谈并竞争性报价,公司据此确定符
合服务项目要求的最优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公开选聘:以公开招标的方式邀请具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
师事务所参加公开竞聘;
(三)邀请选聘:以邀请投标书的方式邀请两家以上(含两家)具
备相应资质条件的会计师事务所参加选聘;
为保持审计工作的持续性,对符合公司选聘要求的会计师事务所进
行续聘,可不采用公开选聘的方式进行。
第九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一般程序如下:
(一)审计委员会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纪检审计
部根据本制度规定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及要求,
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二)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在规定时间内,将相关资料报送纪
检审计部初步审查,并形成书面资料上报审计委员会;

(三)审计委员会依据评价标准,对参加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予以
客观评价,对是否聘请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形成书面审核意
见;
(四)审计委员会根据拟聘用结果提出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
用的建议,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五)董事会审核通过后提交股东会表决,公司按相关规定及时进
行信息披露;
(六)股东会根据《公司章程》《股东会议事规则》规定,对董事
会提交的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进行审议。股东会审议通
过选聘会计师事务所议案的,公司与相关会计师事务所签
订业务约定书,聘期一年。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可以通过审阅相关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资料、查阅公
开信息或者向证券监管、财政、审计等部门及注册会计师协会查询
等调查方式,调查有关会计师事务所的执业质量、诚信情况、信息
安全管理能力等,必要时应要求拟聘请的会计师事务所现场陈述。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细化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标准,对会计师事务所的应
聘文件进行评价,并对参与评价人员的评价意见予以记录并保存。
评价要素应至少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
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置、信息安
全管理能力、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选聘方应当对每个有效的应聘
文件单独评价、打分,汇总各评价要素的得分。其中,质量管理水
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第十二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
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
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三条 评价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时,应当将满足选聘文件要求的所
有会计师事务所审计费用报价的平均值作为选聘基准价,按照下列
公式计算审计费用报价得分:
审计费用报价得分=(1-|选聘基准价-审计费用报价|/选聘基准价)*
审计费用报价要素所占权重分值。
第十四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设置最高限价,确需设置的,应
当在选聘文件中说明该最高限价的确定依据及合理性。
第十五条 受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按照审计业务约定书的规定履行义务,在
规定时间内完成审计业务,不得转包或分包给其他会计师事务所。
第十六条 在续聘下一年度会计师事务所或续签业务合同时,审计委员会应对
会计师事务所完成本年度的工作情况及其执业质量做出全面客观
的评价。
审计委员会达成肯定性意见的,提交董事会通过后并召开股东会审
议;形成否定性意见的,应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连续聘任同一会计
师事务所原则上不得超过 8 年。
第十七条 聘任期内,公司和会计师事务所可以根据消费者物价指数、社会平
均工资水平变化,以及业务规模、业务复杂程度变化等因素合理调
整审计费用。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
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
和变化原因。
第四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规定
第十八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一)会计师事务所执业质量出现重大缺陷;
(二)会计师事务所无故拖延审计工作影响公司定期报告的披露时
间,或者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履行信息
披露义务;
(三)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
或能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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