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江航装备:江航装备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8 17:45:27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确保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
露的及时、准确、充分、完整,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海证券交
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等法律、
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
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
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信息披露,是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
生品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息
以及证券监管部门要求或公司主动披露的信息(以下简称“重大信
息”)时,根据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及时在上海证券交易
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信息披露文件的形式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
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收购报告书、定期报告和临时报告等。
前款“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 与公司业绩、利润等事项有关的信息,如财务业绩、盈利
预测和利润分配及公积金转增股本等;
(二) 与公司收购兼并、资产重组、重大投资、对外担保等事项
有关的信息;
(三) 与公司股票发行、股票回购、股权激励计划等事项有关的
信息;
(四) 与公司经营事项有关的信息,如开发新产品、新发明、新
的顾客群和新的供应商,订立未来重大经营计划,获得专
利、政府部门批准,签署重大合同;
(五) 与公司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有关的信息;
(六) 应当披露的交易和关联交易事项有关的信息;

(七) 有关法律法规、《上市规则》及上海证券交易所其他规定
所规定的其他应披露的事件和交易事项。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如下人员和机构:
(一) 公司董事会;
(二) 公司董事、董事会秘书和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三) 公司各部门、各控股子公司(如有)(包括直接控股和间
接控股)、各参股公司(如有)及其主要负责人;
(四)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持股 5%以上的股东;
(五) 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其他负有信息披露
职责的公司部门(包括但不限于董事会办公室)和人员。
第四条 公司依法披露信息,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监
会规定条件的媒体发布,同时将其置备于公司住所、上海证券交易
所,供社会公众查阅。
信息披露文件的全文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证
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依法开办的网站披露,定期报告、收购报告书
等信息披露文件的摘要应当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的网站和符合中国
证监会规定条件的报刊披露。
第五条 信息披露义务人在公司网站及其他媒体发布信息的时间不得先于
指定媒体,不得以新闻发布或者答记者问等任何形式代替应当履行
的报告、公告义务,不得以定期报告形式代替应当履行的临时报告
义务。
在非交易时段,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确有需要的,可以对外
发布重大信息,但应当在下一交易时段开始前披露相关公告。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将信息披露公告文稿和相关备查文件报送公
司注册地证监局。
第六条 董事长是公司信息披露的最终责任人,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公司股东及其实际控制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再融资、
重大交易有关各方等自然人、单位及其相关人员、破产管理人及其
成员以及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承担信息披露义
务的主体为信息披露义务人,信息披露义务人应接受中国证监会和
上海证券交易所监管。
第七条 公司下属控股子公司应遵守本制度的各项规定。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和一般规定
第八条 信息披露是公司的持续性责任。公司应当根据法律、法规、部门规
章、《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发布的办法和通知等相关规定,
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地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
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或者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的信
息,并将公告和相关备查文件及时报送证券交易所。公司应当同时
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信息。
第十条 信息披露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
懂,突出事件实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
质的词句。
第十一条 公司及其全体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忠实、勤勉地履行职责,保
证披露信息的真实、准确、完整,信息披露及时、公平。董事、高
级管理人员对公告内容存在异议的,应当在公告中做出相应声明并
说明理由。
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披露的信息应当
真实、准确、完整,简明清晰、通俗易懂,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
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公司的公告文稿应当重点突出、逻辑清晰、语言浅白、简明易懂,
避免使用大量专业术语、过于晦涩的表达方式和外文及其缩写,避
免模糊、模板化和冗余重复的信息,不得含有祝贺、宣传、广告、
恭维、诋毁等性质的词语。公告文稿应当采用中文文本,同时采用
外文文本的,应当保证两种文本内容的一致。两种文本不一致的,
以中文文本为准。
第十二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以客观事实或者具有事
实基础的判断和意见为依据,如实反映实际情况,不得有虚假记载。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客观,不得夸大其辞,
不得有误导性陈述。披露未来经营和财务状况等预测性信息的,应
当合理、谨慎、客观。
第十三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披露信息,应当内容完整,充分披露对
上市公司有重大影响的信息,揭示可能产生的重大风险,不得有选
择地披露部分信息,不得有重大遗漏。信息披露文件应当材料齐备,
格式符合规定要求。
第十四条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同时向所有投资者公开披露重大
信息,确保所有投资者可以平等获取信息,不得向单个或部分投资
者透露或泄露。
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通过业绩说明会、分析师会议、路演、
接受投资者调研等形式,与任何机构和个人进行沟通时,不得提供
公司尚未披露的重大信息。
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他第三方报送文件,涉及尚未公开的
重大信息的,应当依照《上市规则》的规定披露。
第十五条 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和相关信息披露义务人应当及时披露重
大事项:
(一)董事会已就该重大事项形成决议;
(二)有关各方已就该重大事项签署意向书或者协议;
(三)公司(含任一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已知悉或者应当知悉该
重大事项;
(四)其他发生重大事项的情形。
公司筹划的重大事项存在较大不确定性,立即披露可能会损害公司
利益或者误导投资者,且有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已书面承诺保密的,
公司可以暂不披露,但最迟应在该重大事项形成最终决议、签署最
终协议、交易确定能够达成时对外披露。

票交易价格发生大幅波动的,公司应当立即披露相关筹划和进展情
况。公司发生的或与之有关的事件没有达到本制度规定的披露标准,
或者本制度没有具体规定,但上海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董事会认为该
事件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的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或者
对投资决策有较大影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的规定及时披露相关
信息。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该信
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漏公司的内幕信息,不得进
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明确公司内部(含控股子公司)和有关人员的信息披露职
责范围和保密责任,以保证公司的信息披露符合本制度、《上市规
则》及其他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
第十八条 公司发现已披露的信息(包括公司发布的公告或媒体上转载的有关
公司的信息)有错误、遗漏或误导时,应及时发布更正公告、补充
公告或澄清公告。
第三章 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一节 一般规定
第十九条 本章所规范的披露信息仅包括需要持续披露的信息,主要形式为定
期报告和临时报告。
第二十条 公司披露的定期报告包括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和季度报告。
第二十一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上市规则》等发
布的除定期报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一)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二) 独立董事的声明、意见及报告;
(三) 交易事项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四) 关联交易达到应披露的标准时;
(五) 《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规定的其他重
大事件。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当披露能够充分反映公司业务、技术、财务、公司治理、竞
争优势、行业趋势、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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