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航装备:江航装备总经理工作细则
公告时间:2025-07-28 17:48:30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治
理结构,规范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工作行为,提高经
理层人员的管理水平和管理效率,进一步规范公司总经理、副总经
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议事方式和决策程序,保证总经理、副总
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能够合法有效地履行其职责,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及《合肥江航飞
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
有关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工作细则适用于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
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及其他公司章程定义的高级管理人员。
第三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根据董事会的授权,按所确定的职责分工,
主持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并接受董事会的监督和指导。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任免均应履行法定程序。公司应与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签订聘任合同,以明确彼此间的权利义务关系。
第五条 经理层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接受董事会的监督管理。第六条 坚持和完善“双向进入、交叉任职”领导体制,符合条件的党委班
子成员可以通过法定程序进入经理层,经理层成员中符合条件的党
员可以依照有关规定和程序进入党委。党员总经理担任党委副书记
(职业经理人除外)。
第二章 总经理的任职资格和任免程序
第七条 总经理应当具备执行职务的职业道德水准和业务水平。
第八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
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
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
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
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
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
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 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
被执行人。
(六) 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证券
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 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 法律法规、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细则第七条、第八条适用于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
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书及公司章程定义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实行任期制,一般每届任期为 3
年。董事会履行聘任程序后,应与总经理签订岗位聘任协议,明确
任期、行为规范、权利义务,续聘和解聘条件、责任追究等。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任期届满后,符合续聘条件的,由董事会重新履行聘任
程序并签订岗位聘任协议,可连聘连任;拟不续聘的,由董事会履
行免职(解聘)手续。
第十二条 公司总经理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
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不得在其他公司(参、控股公司除外)担
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管理职务;更不应在与本公司存在竞争
关系的其他公司中担任董事、监事和其他职务。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
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实行董事会聘任制,提名和聘任程序如
下:
(一) 公司总经理由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二) 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公司总经理
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三) 公司董事会秘书由公司董事长提名,由董事会聘任。
第十四条 公司解聘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
董事会秘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的程序如下:
(一) 解聘公司总经理,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
决定;
(二) 解聘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由公
司总经理提出解聘建议,由董事会决定;
(三) 解聘公司董事会秘书,应由公司董事长提出解聘建议,由董
事会决定。
第十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总会计师、总工程师、总法律顾问、董事会秘
书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聘期届满前辞职,应提前 3 个月书面通知董
事会,合同另有约定的除外。董事会有权决定是否批准,董事会未
批准而擅自离职的,公司有权追究其责任。
第三章 总经理的职权
第十六条 按照《公司法》、《公司章程》和有关规定,经理层负责“谋经营、
抓落实、强管理”。主要行使下列职权:
(一) 贯彻落实上级重要决策部署,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
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
(二) 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解聘或调任公司副总经理、总会计师及其
他高级管理人员;
(七) 决定聘任或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召集和主持总经理办公会议;
(九) 在董事会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决定对公司职工的奖惩、
升级或降级、加薪或减薪、聘任、雇用、解聘、辞退;
(十) 在董事会的授权或者公司规定范围内,行使抵押、出租或分
包公司资产的权利;
(十一)向董事会报告有关公司经营或者财务方面出现的重大事件
及进展变化情况,保障董事和董事会秘书的知情权;
(十二)《公司章程》和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七条 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由副总经理代行职务。
第十八条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会议上没有表决权。第十九条 公司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总会计师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根
据聘用合同、公司有关规章制度的规定和总经理的安排,承担相关
工作。
第四章 总经理的责任
第二十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
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提出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年度经营计划,并在批准后
组织实施;
(三) 拟订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在批准后组织实施;
(四) 根据公司投资计划和投资方案,批准经常性项目费用和长期
投资阶段性费用的支出;
(五) 拟订公司的资产抵押、质押、保证等对外担保方案;
(六)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算方案、决算方案,利润分配方案和弥
补亏损方案;
(七) 拟订公司增加、减少注册资本的方案;
(八)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公司分支机构的设立或者
撤销方案;
(九)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十) 拟订公司的改革、重组方案;
(十一) 按照有关规定,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其他高级管
理人员;
(十二) 按照有关规定,聘任或解聘除应当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
解聘以外的人员;
(十三) 拟订公司的收入分配方案;
(十四) 组织领导企业内部控制、法律合规的日常有效运行;
(十五) 召集和主持公司总经理会议;
(十六) 协调、检查和督促各部门、各分公司、各子企业的生产经
营和改革、管理工作;
(十七) 提出公司行使所投资企业股东权利所涉及事项的建议;
(十八) 法律法规、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二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务,
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
策的要求,商业活动不超越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按照公司章程的规定经董事
会或者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直接或者间接同本公司订立合
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未向董事会或者股东会报告,并经股东会决议通过,不得自
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营业或者从事损害公司利
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
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