江航装备:江航装备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8 17:44:58
证券代码:688586 证券简称:江航装备 公告编号:2025-026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管理制度
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 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依法承担法律责任。
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28 日
召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一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关于修订公司部分管理制度的议案》。公司于同日召开第二届监事会第十六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关于取消监事会的情况
根据 2024 年 7 月 1 日起实施的《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国证监会于
2024 年 12 月 27 日发布的《关于新<公司法>配套制度规则实施相关过渡期安排》
和《上市公司章程指引(2025 年 3 月修订)》《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2025 年 3
月修订)》以及《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 4 月修订)》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由公司董事会下设的审计委员会行使《公司法》等法律法规规定的监事会职权,同时,《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监事会议事规则》相应废止,公司各项规章制度中涉及监事会、监事的规定不再适用;并对《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议事规则》中相关条款作相应修订。在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取消监事会事项前,公司第二届监事会仍将严格按照《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要求,勤勉尽责履行监督职能,继续对公司经营、公司财务及公司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职的合法合规性等事项进行监督,维护公司和全体股东的利益。
二、《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上市公司章程指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1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相关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理结构,适应科创板上市公司规范治理运作需要,公司结合相关规定及实际情况,拟对《公司章程》中的相关条款进行修订,具体修订情况如下: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确立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 第一条 为确立合肥江航飞机装备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律地
位,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坚持和加 位,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全面贯彻
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权责 落实“两个一以贯之”重要要求,坚持
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法人 和加强党的全面领导,坚持权责法定、
治理结构,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权责透明、协调运转、有效制衡的公司
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维护公 治理机制,完善公司法人治理结构,建
1. 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 设中国特色现代国有企业制度,弘扬企
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业家精神,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 权人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 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 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以下简
《证券法》)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 称《企业国有资产法》)及《中华人民共
规范性文件,制定本章程。 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
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
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董事长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
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2.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
法定代表人,在完成公司法定代表人变
更前,仍由原董事长履行法定代表人职
责。
新增条款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3.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定代
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
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十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4.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
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 的债务承担责任。
担责任。
第十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 第十一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
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 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党委 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
委员、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党委委员、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 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 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
和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
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和高级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公司
管理人员。公司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 遵守国家法律法规,遵守社会公德和商
5. 守社会公德和商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 业道德,维护国家安全和国民经济安全,
和国民经济安全,保证优先完成国家科 保证优先完成国家科研生产任务,保守
研生产任务,保守国家秘密,履行社会 国家秘密,履行社会责任,自觉接受政
责任,自觉接受政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 府部门和社会公众的监督。公司开展依
监督。公司开展依法治企工作,落实法 法治企工作,落实法治建设职责,将公
治建设职责,将公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 司建设成为治理完善、经营合规、管理
经营合规、管理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 规范、守法诚信的法治企业。公司依照
企业。公司依照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 国家有关规定建立健全财务、审计、总
财务、审计、总法律顾问制度和职工民 法律顾问制度和职工民主监督等制度,
主监督等制度,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 加强内部监督和风险控制。
制。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6.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行条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行条
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 件和价格相同;任何单位或个人所认购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7.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
币标明面值。 民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
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 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
8. 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
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
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
序号 修订前 修订后
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要,依照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经股
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 东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
式增加注册资本: 注册资本:
9. (一) 公开发行股份;