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兴制药:内部审计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28 18:03:00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提高内部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依据国家《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科兴生物制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执行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其内部控制合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其他有关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四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情况,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增强公司信息披露的可靠性。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公司会及其全体成员应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六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公司全资和控股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公司”)及其分支机构。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审计人员
第七条 公司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审计委员会成员全部由不在公司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过半数,担任召集人的独立董事应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审计监察部,对公司的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
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审计监察部对审计委员会负责,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审计委员会负责监督及评估审计监察部的工作。
第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配备专职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且专职人员应不少于两人,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理论知识和专业能力:
(一)具有审计、会计、财务管理、经济、税收法规等相关专业理论知识;
(二)熟悉相应的法律法规及公司规章;
(三)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四)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五)熟悉本单位生产经营及经济业务知识。
第十条 审计监察部设负责人一名,其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第十一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二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应当配合审计监察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审计监察部的工作。公司对审计监察部履行职责所必需的经费及必要的工作条件给予保障。
第三章 内部审计机构的职责与权限
第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监察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审计监察部提交的工作计划和报告等;
(三)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
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四)协调审计监察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
的关系;
(五)公司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第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一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在年度和半年度结束后向审计委员会提交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第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对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等。审计监察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和归档。审计监察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
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不低 10 年。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工作权限:
(一)根据内部审计工作的需要,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生产、经营、财
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二)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以及检
查被审计单位有关生产、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和现场勘察实物;
(三)检查有关的计算机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四)根据内部审计工作需要,参加有关会议,召开与审计事项有关的会议;
(五)参与研究制定有关的规章制度,提出内部审计规章制度,由公司相应
有权审批机构审定后发布实施;
(六)对与审计事项有关的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
料;
(七)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法违规、严重损失浪费行为,作出临时制止决定;
(八)对公司提出改进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的建议;
(九)提出纠正、处理违反财经法规行为的建议。
第四章 具体审计实施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三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相关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监察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二十四条 审计监察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监察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二十五条 审计监察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或董事会报告。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或者保
荐机构、会计师事务所指出公司内部控制有效性存在重大缺陷的,董事会应当及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告并予以披露。公司应当在公告中披露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审计委员会应当督促相关责任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并及时披露整改完成情况。
第二十六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
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
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行使,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第二十七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第二十八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担保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对外担保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担保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担保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被担保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
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三)被担保方是否提供反担保,反担保是否具有可实施性;
(四)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如适用);
(五)是否指派专人持续关注被担保方的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
第二十九条 审计监察部应当在重要的关联交易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计关联交易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是否确定关联方名单,并及时予以更新;
(二)关联交易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审议关联交易时关联股东
或关联董事是否回避表决;
(三)独立董事是否事前认可并发表独立意见(如适用),保荐人是否发表
意见(如适用);
(四)关联交易是否签订书面协议,交易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是否明
确;
(五)交易标的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转让的情况,是否涉
及诉讼、仲裁及其他重大争议事项;
(六)交易对手方的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
(七)关联交易定价是否公允,是否已按照有关规定对交易标的进行审计或
评估,关联交易是否会侵占公司利益。
第五章 信息披露
第三十条 董事会或审计委员会应当根据公司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及相关信息,评估公司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形成内部控制评价报告。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至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董事会对内部控制评价报告真实性的声明;
(二)内部控制评价工作的总体情况;
(三)内部控制评价的依据、范围、程序和方法;
(四)内部控制存在的缺陷及其认定情况;
(五)对上一年度内部控制缺陷的整改情况;
(六)对本年度内部控制缺陷拟采取的整改措施;
(七)内部控制有效性的结论。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审议年度报告的同时,