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瑞联新材: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8 19:15:16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
及其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或“本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或买卖本公司股票行为的申报、披露与监督
和管理,进一步明确管理程序,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下称《证券法》)、《上市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上市公司股
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下
称《股票上市规则》)、《上海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5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
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
文件,以及《西安瑞联新材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下称《公司章程》)
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的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
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
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就其所持股份变动相关事项作出承诺的,
应当严格遵守。
第三条 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
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从事融资融券交易的,其所持本公司股份还
包括记载在其信用账户内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通过证券交易所的证券交易、协议转让
及法律、行政法规允许的其他方式减持股份。
第二章 股份变动申报、披露及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公司
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
申报,每季度检查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
第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在下列时点或期间内委托公司证券法务部
通过证券交易所网站申报其个人、配偶、父母、子女及为其持有股票
的账户所有人身份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姓名、职务、身份证号、证券
账户、离任职时间等):
(一) 新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申请股票初始登记
时;
(二) 新任董事在股东会(或职工代表大会)通过其任职事项、新任
高级管理人员在董事会通过其任职事项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后
的 2 个交易日内;
(四) 现任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公司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其申报数据的及时、真实、准确、
完整,同意上海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买卖本公司股份及其衍
生品的情况,并承担由此产生的法律责任。
第七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
易方式减持本公司股票前,应当填写《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人
员拟减持股份计划的告知函》将其减持公司股份计划以书面方式提交
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告知函后的 2 个交
易日内安排证券法务部予以披露减持计划公告,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自减持计划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
日后方可按照减持计划公告的要求通过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方式
减持本公司股票。董事会秘书减持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参照上
述要求由董事长进行确认。
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持的
情形的,不得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计划的内容应当包括但不限于:拟减持
股份的数量、来源、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减持原因,以
及不存在相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规定的不得减
持的情形,且每次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
第八条 在规定的减持时间区间内,上市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
项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同步披露减持进展情况,并说明本次
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九条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
间届满的当日向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提交《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及其他人员减持结果的告知函》,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到告知函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安排证券法务部披露减持完成情况,并向上海证券交易所
报告。
第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被人民法院通过证券交易所
集中竞价交易或者大宗交易等方式强制执行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应当在收到相关执行通知后 2 个交易日内披露。披露内容应当包括拟
处置股份数量、来源、方式、时间区间等。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发生变动的,应当在该事实
发生的当日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和证券法务部,董事会秘书应当在收
到告知后的 2 个交易日内安排证券法务部在上海证券交易所网站上进
行公告,内容包括:
(一) 本次变动前持股数量;
(二) 本次股份变动的日期、数量、价格;
(三) 本次变动后的持股数量;
(四) 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的其他事项。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公司股份及其变动比例达到《上市公司
收购管理办法》规定的,还应当按照《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等相
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业务规则的规定履行报告和披露等义
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违反《证券法》相关规定,将其所持公司股
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
6 个月内又买入的,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益。

前款所称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
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
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登记为有限售条件股份的,当解除
限售的条件满足后,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委托董事会秘书及证券法
务部向上海证券交易所和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上海分公司
申请解除限售。
第十四条 在锁定期间,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
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买卖公司股份的限制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当知
悉有关法律法规关于内幕交易、操纵市场、短线交易等禁止行为的规
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不得开展以本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
券交易。
第十七条 存在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不得
转让:
(一) 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
(二)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三) 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被
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罚未满六个月的;
(四) 本人因涉嫌与本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被中国证监会
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或者被行政处罚、判处刑
罚未满六个月的;
(五) 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尚未足额
缴纳罚没款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
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 本人因涉及与本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
未满三个月的;
(七) 公司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的,自相关行政处罚事先
告知书或者司法裁判作出之日起,至下列任一情形发生前:
1.公司股票终止上市并摘牌;
2.公司收到相关行政机关相应行政处罚决定或者人民法院生效
司法裁判,显示公司未触及重大违法类强制退市情形。
(八) 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和证券交易所规则以及公司章程
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下列期间不得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
(一) 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 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 自可能对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
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
法披露之日;
(四) 中国证监会及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期间。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 6 个月
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
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
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
不受前款转让比例的限制。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以上一自然年度最后一

瑞联新材相关个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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