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悍高集团: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的法律意见书

公告时间:2025-07-28 20:31:39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 AN120-76 号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Grandway Law Offices
北京市东城区建国门内大街 26 号新闻大厦 7 层、8 层 邮编:100005
电话(Tel):010-88004488/66090088 传真(Fax):010-66090016
释 义
本法律意见书中,除非文义另有所指,下列词语或简称具有如下含义: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系由佛山市顺德区悍高五金制品有限
发行人 指
公司于 2020 年 9 月 30 日整体变更设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佛山市顺德区悍高五金制品有限公司,成立于 2004 年 9 月 13
悍高有限 指
日,系发行人前身
“三会” 指 发行人股东会、董事会和监事会的统称
本次发行 指 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
本次上市 指 发行人申请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
本次发行上市 指 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并在主板上市
报告期 指 2022 年度、2023 年度、2024 年度
国泰海通 指 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华兴会计师 指 华兴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通合伙)
本所 指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发行人为本次发行上市编制的《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
《招股说明书》 指
开发行股票并在主板上市招股说明书》
华 兴 会 计 师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事 宜 出 具 的 “ 华 兴 审 字
《审计报告》 指
[2025]21005440861 号”《审计报告》
华 兴 会 计 师 就 本 次 发 行 上 市 事 宜 出 具 的 “ 华 兴 审 字
《内控报告》 指
[2025]21005440879 号”《内部控制审计报告》
公司章程 指 《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公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
《证券法》 指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首发注册办法》 指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管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管
指 《律师事务所从事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
理办法》
《证券法律业务执
指 《律师事务所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试行)》
业规则》
《上市规则》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
本所律师针对发行人有关具体事项在相关网站进行查询的时
查询日 指 间,查询的期间自 2025 年 7 月 24 日至 2025 年 7 月 27 日,具
体检索日为该期间内的某日(以本所律师保留的检索截图为
准)。
中国证监会 指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
深交所 指 深圳证券交易所

元 指 如无特别说明,指人民币元
注:本法律意见书中若存在总数合计与各分项数值之和尾数不符的,系由四舍五入所致。
北京国枫律师事务所
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在深圳证券交易所
主板上市的
法律意见书
国枫律证字[2022]AN120-76号
致: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发行人)
根据本所与发行人签订的《律师服务协议书》,本所接受发行人的委托,担任发行人本次发行上市的专项法律顾问。
本所律师依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上市规则》《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并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并就发行人本次上市事宜出具本法律意见书。
对本法律意见书的出具,本所律师特作如下声明:
1.本所律师仅就与本次上市有关的法律问题、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之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且仅根据中国境内现行有效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定发表法律意见,并不依据任何中国境外法律发表法律意见,其中涉及到必须援引境外法律的,均引用中国境外法律服务机构提供的法律意见;
2.本所及经办律师根据《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和《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规定,针对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前已经发生或存在的事实,严格履行了法定职责,遵循了勤勉尽责和诚实信用原则,进行了充分的核查验证,保证法律意见所认定的事实真实、准确、完整,所发表的结论性意见合法、准确,不存在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承担相应
法律责任;
3.本所律师同意将本法律意见书作为发行人本次上市所必备的法定文件随同其他材料一起上报;本所律师同意发行人在其为本次上市所制作的法定文件中自行引用或根据审核机关的要求引用本法律意见书的相关内容,但发行人作上述引用时,不得因引用而导致法律上的歧义或曲解;
4.对于本法律意见书至关重要而又无法得到独立证据支持的事实,本所律师依赖于政府有关部门、司法机关、发行人、其他有关单位或有关人士出具或提供的证明、证言或文件出具法律意见;
对于从国家机关、具有管理公共事务职能的组织、会计师事务所、资产评估机构、资信评级机构、公证机构等公共机构直接取得的报告、意见、文件等文书,本所律师履行了《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规定的相关义务,并将上述文书作为出具法律意见的依据;本所律师不对有关会计、验资、审计及资产评估等非法律专业事项发表意见,就本法律意见书中涉及的前述非法律专业事项内容,本所律师均严格引用有关机构出具的专业文件和公司或有关人士出具的说明,前述引用不视为本所律师对引用内容的真实性和准确性做出任何明示或默示的保证,对于该等内容本所律师并不具备查验和作出判断的合法资格;
在查验过程中,本所律师已特别提示发行人及其他接受本所律师查验的机构和人员,其所提供的证明或证言均应真实、准确、完整,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应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其应对所作出的任何承诺或确认事项承担相应法律责任;
发行人已保证,其已向本所律师提供了出具本法律意见书所必需的全部有关事实材料、批准文件、证书和其他有关文件,并确认:发行人提供的所有文件均真实、准确、合法、有效、完整,并无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文件上所有的签名、印鉴均为真实,所有的复印件或副本均与原件或正本完全一致;
5.本法律意见书仅供发行人本次上市的目的使用,不得用作任何其他用途。
本所律师根据《公司法》《证券法》《首发注册办法》《证券法律业务管理办法》《证券法律业务执业规则》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的要求,按照律师行业公认的业务标准、道德规范和勤勉尽责精神,对发行人提供的文件和有关事实进行了查验,现出具法律意见如下:
一、本次上市的批准与授权
1.经查验发行人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
会议决议、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于 2022 年 5 月 19 日召开的 2022
年第一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申请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及可行性的议案》《关于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完成前公司滚存未分配利润处置方案的议案》《关于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相关事宜的议案》《关于公司设立募集资金专项存储账户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三年内稳定股价预案的议案》《关于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填补被摊薄即期回报措施的议案》《关于公司就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事项出具有关承诺并提出相应约束措施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上市后未来分红回报规划的议案》《关于制定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后适用<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章程(草案)>及其附件的议案》等与本次发行上市有关的议案。
经查验发行人 2023 年度股东大会的会议通知、议案、表决票、会议决议、
会议记录等会议文件资料,发行人于 2024 年 5 月 18 日召开的 2023 年度股东大
会,同意将本次发行上市的股东大会决议有效期及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本次发行上市相关事宜的有效期自原有效期届满之日起延长 24 个月,即有效期
延长至 2026 年 5 月 18 日。
上述决议内容符合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合法、有效;发行人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本次发行上市有关事宜的授权范围及程序合法、有效。根据上述股东大会决议,本次发行完成后,发行人股票将申请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同时发行人股东大会已授权董事会全权办理公司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的相关手续。

2.2025 年 4 月 11 日,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 2025 年第 7 次审议会议召
开,经审议,发行人符合发行条件、上市条件和信息披露要求。
3.2025 年 5 月 7 日,中国证监会出具“证监许可[2025]990 号”《关于同
意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注册的批复》,同意发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的注册申请。
4.2025 年 7 月 28 日,深交所核发《关于悍高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人民币普
通股股票上市的通知》(深证上〔2025〕814 号),同意发行人发行的人民币普通股股票在深交所上市,证券简称为“悍高集团”,证券代码为“001221”,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中的 34,924,646 股人民币普通股股票自 2025 年 7 月 30 日
起可在深交所上市交易。其余股票的可上市交易时间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章、深交所业务规则及公司相关股东的承诺执行。
综上所述,本所律师认为,截至本法律意见书出具日,发行人本次上市已取得内部有效的批准和授权,已经深交所上市审核委员会审议通过,并取得中国证监会的注册批复,发行人股票在深交所主板上市交易已取得深交所同意,发行人已取得了全部必要的批准和授权。
二、发行人本次上市的主体资格
1.根据发行人的陈述、《审计报告》《内控报告》,并经查验发行人的企业登记资料、组织机构设置、内部控制相关制度、“三会”会议文件、纳税申报表及报告期内的重大采购、销售合同,发行人系由悍高有限按经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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