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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简科技: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28 20:56:41

证券代码:300777 证券简称:中简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4
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董事减持股份的预披露公告
公司董事温月芳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 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 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近日,中简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本公司”)收到董事温月芳女士的书面通知,其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443,180 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比例 2.1649%,
计划在公司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5 年 8 月
19 日至 2025 年 11 月 18 日),以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方式,合计减
持本公司股份 2,360,795 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比例 0.5412%。
一、股东的基本情况
1、股东名称:温月芳
2、股东持有股份的总数量、占公司总股本的比例:截至本公告日,公司董事温月芳女士直接持有公司股份 9,443,180 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比例 2.1649%。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1、减持计划
(1)减持原因:个人资金需求

(2)股份来源:公司首次公开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
(3)拟减持股份数量及比例:通过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合计减持合计不超过 2,360,795 股,占公司总股本(剔除公司回购专用证券账户中股份数量)比例 0.5412%。
(4)减持期间:通过大宗交易方式减持的,自本公告之日起 15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2.00%;通过集中竞价方式减持的,自
本公告发布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进行,且在任意连续 90
个自然日内减持股份的总数不超过公司股份总数的 1.00%。
(5)减持方式: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
(6)减持价格:按市场价格确定
(7)调整说明:若减持计划存续期间公司发生送股、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等股份变动事项,则上述股东拟减持股份数将相应进行调整。
2、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温月芳女士相关承诺及履行情况如下:
承诺名称 承诺主要内容 承诺履行情况
(1)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内,不转
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中简科技本
次发行前已发行的股份,也不由中简科技回购该部分股
份。
(2)中简科技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股票连续 20 个交易日
股份锁定 的收盘价均低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 已履行完毕。
承诺 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中简科技股票的锁定期限自动延
长 6 个月。若中简科技在本次发行及上市后有派息、送
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应对发行价
进行除权除息处理。
(3)自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三十六个月后,在本 正常履行中,
人担任中简科技董事、监事或高级管理人员期间,每年 截止至本公告
转让的股份不超过本人所持有中简科技股份总数的 披露日,未出
25%;在离职后六个月内,不转让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 现违反承诺的
股份;在申报离任六个月后的十二个月内通过证券交易 情形。
所挂牌交易出售中简科技股票数量占其所持有中简科
技股票总数的比例不得超过 50%。若其在中简科技股票
上市之日起六个月内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
八个月内不得转让其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若其在
中简科技股票上市之日起第七个月至第十二个月之间
申报离职的,自申报离职之日起十二个月内不得转让其
直接持有的中简科技股份。该承诺不因本人职务变更、
离职等原因而放弃履行。
(1)在上述锁定期满后,在不影响实际控制人地位的
前提下,可根据需要以集中竞价交易、大宗交易或其他
合法的方式适当转让部分发行人股票。如本人所持中简
科技股票在锁定期满后两年内减持,减持价格不低于中
简科技首次公开发行的发行价,并根据法律法规的相关
规定进行减持,提前三个交易日公告。
(2)本人将遵守持股 5%以上股东计划通过证券交易所
所持股份 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在首次出卖的 15 个交 正常履行中,
的持股意 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的要求。 截止至本公告
向及减持 (3)本人将遵守持股 5%以上股东在三个月内通过证券 披露日,未出意向的承 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不得超过公司股 现违反承诺的
诺 份总数的 1%的要求。 情形。
(4)若通过协议转让方式减持股份并导致本人持股低
于 5%的,本人在减持后 6 个月内将继续遵守第(2)条、
第(3)条的规定。
(5)本人将遵守持股 5%以上股东的股权被质押的,应
当在该事实发生之日起二日内通知中简科技,并予以公
告的要求。
(6)如本人违反上述承诺进行减持的,本人减持收益
无偿划归中简科技所有。
(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条件、程序
1、启动条件
自公司上市后三年内,非因不可抗力因素所致,如果公
司 A 股股票收盘价格连续 20 个交易日(第 20 个交易
日构成“触发日”)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的每股净
稳定股价 资产(公司如有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 已履行完毕。
承诺 除息事项导致公司净资产或股份总数发生变化的,每股
净资产需相应进行调整),且在满足法律法规和规范性
文件关于业绩发布、增持或回购相关规定的情形下,本
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独立董事
除外)、高级管理人员等相关主体将启动稳定公司股价
的措施。本预案中应采取稳定股价措施的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既包括在公司上市时任职的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也包括公司上市后三年内新任职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
2、启动程序
自股价稳定预案触发日起,公司将在 10 日内召开董事
会、30 日内召开股东大会,审议股价稳定的具体方案
(包括但不限于拟回购股份的数量、价格区间、实施时
间等),并在股东大会审议通过该等方案后的 5 个交易
日内启动稳定股价具体方案的实施。公司股东大会审议
通过稳定股价具体方案,需经出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
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二)稳定股价的具体安排
本公司、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以及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等相关责任主体将按以下顺序依次采取部分或
全部措施以稳定公司股价:
1、本公司回购股票
(1)公司为稳定股价之目的回购股份,应符合《上市公
司回购社会公众股份管理办法(试行)》及《关于上市公
司以集中竞价交易方式回购股份的补充规定》等相关法
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且不应导致公司股
权分布不符合上市条件。
(2)公司全体董事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
开的董事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
投赞成票。自公司上市之日起三年内,若公司新聘任董
事的,公司将要求该等新聘任的董事履行公司上市时董
事已做出的相应承诺。
(3)公司股东大会对回购股份方案做出决议,须经出
席会议的股东所持表决权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本次公
开发行前全体股东承诺,出席公司就回购股份事宜召开
的股东大会,并对公司承诺的回购股份方案的相关议案
投赞成票。
经股东大会决议决定实施回购的,公司应在公司股东大
会决议做出之日起下一个交易日开始启动回购,并应在
履行完毕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规定的程序后 30 日内
实施完毕。公司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应在 2 个交易日
内公告公司股份变动报告,并依法注销所回购的股份,
办理工商变更登记手续。
(4)公司在单次稳定股价具体方案中回购股份所动用
资金,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回购股份的资金金
额不低于上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B.单一
会计年度用以稳定股价的回购资金合计不超过上一会
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30%,C.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回
购数量不超过公司股本总额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
有关稳定股价措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
度继续出现需启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公司将继续
按照上述原则执行稳定股价预案。
(5)公司董事会公告回购股份预案后,公司股票若连
续 5 个交易日收盘价均超过每股净资产时,公司董事会
可以做出决议终止回购股份事宜。
(6)自履行完毕一次股份回购方案后的 90 个交易日
内,公司的回购义务自动暂时解除。自履行完毕一次股
份回购方案后的第 91 个交易日起,如稳定股价启动条
件再次触发,公司将再次履行股份回购义务。
2、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增持股票
(1)公司实际控制人为杨永岗、温月芳;主要股东为公
司持股 5%以上的股东华泰投资、中简投资、涌泉投资、
三毛纺织、赵勤民、袁怀东、施秋芳、江汀、范春燕。
(2)若公司股东大会未通过股份回购方案或公司股份
回购方案实施完毕后 90 个交易日内再次触发稳定股价
预案启动条件的,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应在符合
《上市公司收购管理办法》及《创业板信息披露业务备
忘录第 5 号:股东及其一致行动人增持股份业务管理》
等法律、行政法规和规范性文件的条件和要求的前提
下,对公司股票进行增持。
在达到前述条件之日起 10 个交易日内,公司实际控制
人、主要股东书面通知公司其增持公司股票的具体计划
并由公司公告,增持计划包括但不限于拟增持的公司 A
股股票的数量范围、价格区间及完成期限等信息。
(3)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
金额,应遵循以下原则:A.单次用于增持股份的资金金
额不低于其自公司上市后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
金额的 10%,B.单一年度其用以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不
超过自公司上市后本公司累计从公司所获得现金分红
金额的 30%,C.单一会计年度内累计增持数量不超过公
司股本总额的 2%。超过上述标准的,有关稳定股价措
施在当年度不再继续实施。但如下一年度继续出现需启
动稳定股价措施的情形时,其将继续按照上述原则执行
稳定股价预案。下一年度触发股价稳定措施时,以前年
度已经用于稳定股价的增持资金额不再计入累计现金
分红金额。
(4)除非出现下列情形,公司实际控制人、主要股东应
按其提交公司董事会的增持计划执行:
A.通过增持公司股票,公司股票连续 5 个交易日的收盘
价均已高于公司最近一年经审计的每股净资产;
B.继续增持股票将导致公司不满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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