蓝丰生化:风险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9 18:49:26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风险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风险投资及相关信息披露行为,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保护投资者的权益和公司利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风险投资,包括证券投资、期货和衍生品交易以及深圳
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一)证券投资,包括新股配售或者申购、证券回购、股票及存托凭证投资、债券投资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投资行为。
(二)期货,是指以期货合约或者标准化期权合约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
(三)衍生品交易,是指期货交易以外的,以互换合约、远期合约和非标准化期权合约及其组合为交易标的交易活动。期货和衍生品的基础资产既可以是证券、指数、利率、汇率、货币、商品等标的,也可以是上述标的组合。公司进行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参照《外汇衍生品交易业务管理制度》执行。
以下情形不适用本制度风险投资规范的范围:
(一)作为公司主营业务的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行为;
(二)固定收益类或者承诺保本的投资行为;
(三)参与其他上市公司的配股或者行使优先认购权利;
(四)以战略投资为目的,购买其他上市公司股份超过总股本的 10%,且拟持有三年以上的证券投资;
(五)公司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前已进行的投资。
第三条 公司从事风险投资的原则:
(一)应当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等相关规定;
(二)应当防范投资风险,强化风险控制、合理评估效益;
(三)应当与资产结构相适应,规模适度,量力而行,不得影响公司主营业
务的正常运行。
第四条 公司风险投资的资金来源为公司自有资金。公司应严格控制风险投
资的资金规模,合理安排、使用资金,不得影响公司正常经营,不得使用募集资金进行风险投资。
第二章 风险投资的决策权限
第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的审批权限如下:
(一)公司证券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人民币的,应当在投资之前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二)公司证券投资额度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人民币的,或者根据《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的,公司在投资之前除应当及时披露外,还应当提交股东会审议。
(三)公司从事超出董事会权限范围且不以套期保值为目的的衍生品交易,应在董事会审议通过,并提交股东会审议通过后方可执行。
第六条 公司因交易频次和时效要求等原因难以对每次证券投资履行审议程
序和披露义务的,可对上述事项的投资范围、投资额度及期限等进行合理预计,以额度金额为标准适用审议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的相关规定。
相关额度的使用期限不应超过 12 个月,期限内任一时点的交易金额(含前述投资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相关金额)不应超过证券投资额度。
上述投资金额以发生额作为计算标准,已按照规定履行相关义务的,不再纳入相关的累计计算范围。
第七条 公司与关联人之间进行风险投资的,还应当以风险投资额度作为计
算标准,适用关联交易的相关规定。
第八条 公司拟在境外开展期货和衍生品交易的,应当审慎评估交易必要性
和在相关国家和地区开展交易的政治、经济和法律等风险,充分考虑结算便捷性、交易流动性、汇率波动性等因素。公司拟开展场外衍生品交易的,应当评估交易必要性、产品结构复杂程度、流动性风险及交易对手信用风险。
第三章 风险投资的内部审批及管理流程
第九条 风险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由业务需求部门提出,并将风险投资项目
的基础业务信息和交易背景资料提交给财务部门,由财务部门对拟投资项目进行经济效益可行性分析、项目竞争情况、项目是否与公司长期战略相吻合等方面进行评估,认为具有可行性的,编制项目建议书、可行性研究报告,经财务总监确认后,将可行性研究报告提交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审议。
第十条 董事会战略委员会对符合投资要求的项目进行讨论,将审议通过后
的项目形成议案提交董事会审批。属于股东会权限审议范围内的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十一条 公司内部审计部门负责对风险投资项目的审计与监督,并定期出
具审核报告提交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审阅。
第十二条 公司财务部门负责风险投资项目全过程资金的筹集、使用和管理,
负责风险投资项目财务核算、报表编制,协同完成投资项目效益审计。
第十三条 独立董事有权对公司的风险投资行为进行检查。必要时,由两名
及以上独立董事提议,有权聘任独立的外部审计机构对风险投资进行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证券部根据证券监督管理部门的相关要求和本制度的规定,负责
信息披露工作的具体执行。
第四章 风险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十五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应严格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及时履行信
息披露义务。
第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当持续跟踪风险投资项目的执行进展和安全状况,
如出现投资发生较大损失等异常情况的,应当立即采取措施并按规定履行披露义务。
第十七条 公司进行风险投资时,应在董事会做出风险投资决议后两个交易
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至少应当披露以下内容:
源等;
上述所称投资额度,包括将证券投资收益进行再投资的金额,即任一时点证券投资的金额不得超过投资额度。
(二)投资的内控制度,包括投资流程、资金管理、责任部门及责任人等;
(三)证券投资的风险分析及公司拟采取的风险控制措施;
(四)证券投资对公司的影响;
(五)保荐机构意见(如有);
(六)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内容。
第十九条 公司如已经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披露董事会决议公告
的同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应的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信息。
公司如未设立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应在设立相关证券账户和资金账户后两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备相关信息。
第二十条 公司进行证券投资的,应在定期报告中详细披露报告期末证券投
资情况以及报告期内证券投资的买卖情况。
第五章 其他
第二十一条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
审计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第二十二条 公司在调研、洽谈、评估风险投资项目时,内幕信息知情人对
已获知的未公开的信息负有保密的义务,不得擅自以任何形式对外披露。由于工作失职或违反本制度规定,给公司带来严重影响或损失的,公司将视情节严重程度,给予该责任人相应处罚。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规则所称“以上”、“内”,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其他规范性文件
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日后颁布的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相抵触,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五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
第二十六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