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蓝丰生化: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29 18:49:26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
幕信息知情人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以下简称《监管指引 5 号》)《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会是公司内幕信息管理机构,应当按照《监管指引 5 号》
以及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要求,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负责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
第三条 公司证券部在董事会秘书领导下具体负责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
备等日常工作,并统一负责对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投资者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分(子)公司及公司能够
产生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相关规定,涉及公司的
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
产总额 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 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 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活动;
(十一)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二) 公司发生的重大诉讼和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三)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四) 重大的不可抗力事件的发生;
(十五) 公司尚未披露的季度、中期及年度财务报告;
(十六)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十七)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拍卖;
(十八)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九) 公司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受到刑事处罚、重大行政处罚;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调查或者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 证券监管机构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可以接触、获取内幕信息的公司
内外部相关人员,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人员等。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上市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三)由于与第(一)(二)项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四)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按照本制度填写内幕信息知
情人档案(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第十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本制度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重大事项披露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重大事项披露前,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进行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见附件二),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
披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是指首次披露筹划重组、披露重组预案或者披露重组报告书的孰早时点。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后股票交易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的要求更新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
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易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内容及知情人的变更情况。公司证券部指定专人负责并有权要求内幕知情人提供或补充其他相关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完善补充)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三条 在本制度第七条规定的重大事项公开披露前或者筹划过程中,公
司依法需要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进行备案、报送审批或者进行其他形式的信息报送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工作,并依据深圳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四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及责任追究
第十四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义务,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
得透露、泄露公司内幕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或者建议他人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在投资价值分析报告、研究报告等文件中使用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必要的措
施,在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在公司内部非业务部门或个人之间以任何形式进行传播。
第十六条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滥用其股东
权利、支配地位,不得要求公司向其提供内幕信息。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和要求,在年度报
告、半年度报告和相关重大事项公告后五个交易日内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买卖本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情况进行自查,发现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泄露内幕信息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交易的,应当进行核实并依据本制度对相关人员进行责任追究,并在二个交易日内将有关情况及处理结果对外披露。
第十八条 对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内幕交易或者建议他人利用内幕信息进行
交易的行为,以及其他利用内幕信息的违法违规行为,给投资者和公司造成损失的,行为人应当依法承担赔偿责任,公司保留对其追究责任并向其索赔的权利。公司应及时进行自查和作出处罚决定,并将自查和处罚结果报送江苏证监局和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规则擅自泄露信息或由于失职导致违规,
给公司造成严重影响或损失时,公司将视情节轻重,对责任人进行相应处罚,并保留向其索赔的权利。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等监管部门的处分不影响公
司对其处分。
第二十条 为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出具专项文件的证券服务机构及其人
员,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潜在股东、公司的实际控制人,若擅自披露公司信息,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保留追究其责任的权利。
第二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违反本制度,在社会上造成严重后果、给公司
造成重大损失,构成犯罪的,将移交司法机关处理。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或与相关规定相悖,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
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及时修订本制度。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订。
第二十四条 本制度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时亦同。
江苏蓝丰生物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七月二十九日
附件一:
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档案格式(注1):
证券代码: 证券简称: 内幕信息事项(注2):
内幕信息
序 身份证号 所在单位 职务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知悉内幕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内幕信息
知情人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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