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力量钻石:内部审计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9 19:57:49

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完善河南省力量钻石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法人治理
结构,规范公司经济行为,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明确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的职责,发挥内部审计在强化内部控制、改善经营管理、提高经济效益中的作用,实现内部审计工作规范化、制度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审计署关于内部审计工作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公司章程》及其他法律、法规,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工作,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对内部控
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所进行的一种独立、客观的确认和咨询活动。
本制度所称“审计人员”,是指在公司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包括审计部专职审计人员以及从非审计部抽调、借用短期从事审计工作的人员。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被审计对象,特指公司各内部机构、境内外直属各办事
处、境内外全资或控股子公司及其直属分支机构(含控股子公司)以及上述机构相关责任人员。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公司董事会、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有关
人员为实现下列目标而提供合理保证的过程: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相关规定;
(二)提高公司经营的效率和效果;
(三)保障公司资产的安全;
(四)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和公平。
第五条 公司应当依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本制度的规定,结合本
公司所处行业和生产经营特点,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防范和控制公司风险。内部审计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六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
的内部控制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应当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二章 内部审计机构和人员
第七条 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下设立审计委员会,制定审计委员会工作规则。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全部由董事组成,其中独立董事应占半数以上并担任召集人,且至少应有一名独立董事为会计专业人士。
第八条 公司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公司财务信
息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在对公司业务活动、风险管理、内部控制、财务信息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过程中,应当接受审计委员会的监督指导。
审计委员会参与对内部审计负责人的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的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董事会任免。
公司应当披露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的学历、职称、工作经历、与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是否存在关联关系等情况(如果上市)。
审计部应配置具备必要专业知识、相应业务能力、具有良好职业道德的专职审计人员从事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条 审计人员应当具备下列基本的专业能力:
(一)掌握内部审计准则及内部审计程序;
(二)通晓内部审计内容及内部审计操作技术;
(三)熟悉本公司生产经营流程及相关的经济业务知识;
(四)了解本公司各项管理制度和财务会计原则。
审计部负责人除具备上述条件外,还应当具备本科及以上文化程度或中级以上会计、审计或经营管理相关专业技术职称,具有 3 年以上审计、会计、法律等相关工作经验。
内部审计人员应具备一定的政治素质、专业能力、审计经验以及良好的人际交往能力等,以保证有效地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第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
或者与财务部门合署办公。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配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不断地通过后续教育来保持相应的专业胜任能
力。
第十三条 审计人员根据公司制度规定行使职权,被审计部门或个人应及时
向审计人员提供有关资料,不得拒绝、阻扰、破坏或者打击报复。
第十四条 审计人员必须公正、客观、勤勉、保密、胜任。内部审计人员必
须依法审计、忠于职守、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廉洁奉公,不得滥用职权,徇私舞弊,玩忽职守。
第十五条 审计人员在执行各项审计任务时,应有高度的职业责任感,必须
做到正确行使职权,不得对被审计对象故意刁难,以权谋私,更不得玩忽职守,拖拉扯皮,贻误工作;不得屈从他人意志,不得隐瞒事实真相,高质量、高效率地完成审计任务。
第十六条 公司内部审计实行回避制度,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内部审计工作
时,与被审计对象或者审计事项有利害关系的,应当回避。
第三章 工作内容和职责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
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公司审计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八条 审计部负责本公司审计规章制度的制定,并参与研究制定本公司
有关的规章制度。编制公司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十九条 审计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并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
(五)负责组织内部审计工作的业务研究和审计人员的培训工作;
(六)协助上级及外部审计机构对公司的审计工作;
(七)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交办的其他审计事项。
第二十条 审计部应当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前两个月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下
一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计划,并在每个会计年度结束后两个月内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上年度的内部审计工作报告。
审计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一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至少每季度对募集资金的存放与使用情况
检查一次,并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检查结果。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存在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或内部审计部门没按前款规定提交检查结果报告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董事会应当在收到审计委员会的报告后 2 个交易日内向交易所报告并公告(如果上市)。公告内容包括募集资金管理存在的重大违规情形、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及已经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二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计划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二十三条 内部审计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
露事务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金融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综合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审计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特点,对上述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二十四条 审计部人员获取的审计证据应当具备充分性、相关性和可靠性。
公司审计人员应当将获取审计证据的名称、来源、内容、时间等信息清晰、完整地记录在工作底稿中。
第二十五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
计工作底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二十六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保持严谨的工作态度,在被审部门提供的资
料真实齐全的情况下,应客观反映所发现的问题,并及时报告董事会。如反映情况失实,应负审计责任。被审计部门未如实提供全部审计所需资料影响审计人员做出判断的,追究相关人员责任。
第四章 工作的具体实施
第二十七条 审计部应当按照有关规定实施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
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或者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评价报告应当说明审查和评价内部控制的目的、范围、审查结论及对改善内部控制的建议。
第二十八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
务相关的内部控制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审计部应当将大额非经营性资金往来、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审计的重点。
第二十九条 审计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指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审计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条 审计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
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报告内容应包括:内部控制存在的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已经或可能导致的后果,以及已采取或拟采取的措施。
第三十一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否指派专人或成立专门机构负责研究和评估重大投资项目的可行性、投资风险和投资收益,并跟踪监督重大投资项目的进展情况;
(四)涉及委托理财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将委托理财审批权力授予公司董事个人或经营管理层形式,受托方诚信记录、经营状况和财务状况是否良好,是否指派专人跟踪监督委托理财的进展情况;
(五)涉及证券投资事项的,应关注公司是否针对证券投资行为建立专门的内部控制制度,投资规模是否影响公司正常经营,资金来源是否为自有资金,投资风险是否超出公司可承受范围,是否使用他人账户或向他人提供资金进行证券投资,独立董事是否发表意见。
第三十二条 审计部应当在重要的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
计。在审计购买和出售资产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购买和出售资产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购入资产的运营状况是否与预期一致;
(四)购入资产有无设定担保、抵押、质押及其他限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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