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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讯自控: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内部审计工作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9 20:32:42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内部审计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并保障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内部审
计工作,提高审计工作质量,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审计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其他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并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审计,是指公司内部审计机构或人员依据国家有关法律法
规和本制度的规定,对公司内部控制和风险管理的有效性、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完整性以及经营活动的效率和效果等开展的一种评价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控制,是指由公司董事会、经理层和全体员工实施的、旨
在合理保证实现以下控制目标的过程:
(一)确保企业经营管理合法合规;
(二)保障资产安全;
(三)确保财务报告及相关信息真实完整;
(四)提高经营效率和效果;
(五)促进实现发展战略。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对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健全和有效实施负责,重要的内部控制
制度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公司董事会及其全体成员保证内部控制相关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完整。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各部门及各控股子公司、分公司的财务收
支与业务活动均接受内部审计的监督检查。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本部、分公司、全资及控股子公司的内部审计工作。
第二章 内部审计组织机构
第六条 公司应当建立健全内部审计制度,并设立内部审计部门,对公司财务信息
的真实性和完整性、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等情况进行检查监督。内部审计部门对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负责,向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

第八条 内部审计部负责人必须专职,由审计委员会提名和考核。
第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根据生产规模、生产经营特点及有关规定配备具有必要
专业知识的审计人员,必要时可聘请专家和相关技术人员。
第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保持独立性,不得置于财务部门的领导之下或者与财务
部门合署办公。
第十一条 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应当积极配
合内部审计部门依法履行职责,不得妨碍内部审计部门的工作。
第十二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开展工作时,如果同被审计对象有利害关系有可能妨碍
公正的,应当回避。
第十三条 内部审计人员应当坚持原则,客观公正,实事求是,廉洁自律,保守秘
密,并保持严谨、认真、诚信、专业的职业操守。审计人员依法行使职权受法律保护,任何单位和个人不得打击报复。
第三章 内部审计职责和权限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在指导和监督审计部工作时,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
(五)向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第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履行以下主要职责:
(一)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进行检查和评估;
(二)对本公司各内部机构、控股子公司以及具有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的会计资料及其他有关经济资料,以及所反映的财务收支及有关的经济活动的合法性、合规性、真实性和完整性进行审计,包括但不限于财务报告、业绩预报、业绩快报、自愿披露的预测性财务信息等;
(三)协助建立健全反舞弊机制,确定反舞弊的重点领域、关键环节和主要内容,
并在内部审计过程中合理关注和检查可能存在的舞弊行为,发现公司相关重大问题或线索的,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四)至少每季度向审计委员会报告一次,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部审计计划的执行情况以及内部审计工作中发现的问题,并每年至少向审计委员会提交一次内部审计报告。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内部审计机构发现相关重大问题或者线索,应当立即向审计委员会直接报告。
(五)积极配合审计委员会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进行沟通,并提供必要的支持和协作。
(六)完成审计委员会和公司其他相关领导交办的其他审计工作。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应当督导内部审计部门至少每半年对下列事项进行一次检查,
出具检查报告并提交审计委员会。检查发现公司存在违法违规、运作不规范等情形的,应当及时向深交所报告并督促公司对外披露:
(一)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提供担保、关联交易、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等高风险投资、提供财务资助、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等重大事件的实施情况;
(二)公司大额资金往来以及与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资金往来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内部控制评价的具体组织实施工作由审计部负责。审计部应当实施
适当的审查程序,评价公司内部控制的有效性,并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 1 次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第十七条 内部控制制度通常应当涵盖公司经营活动中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
相关的所有业务环节,包括但不限于:销货及收款、采购及付款、存货管理、固定资产管理、资金管理、投资与融资管理、人力资源管理、信息系统管理和信息披露事务管理等。
内部审计部门可以根据公司所处行业及生产经营特点,对内部审计涵盖的业务环节进行调整。
第十八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以业务环节为基础开展审计工作,并根据实际情况,
对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内部控制设计的合理性和实施的有效性进行评价。
第十九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审计重要的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
关联交易、募集资金使用及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作为年度工作计划的必备内容。
第二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有以下主要权限:
(一)要求公司配备足够的人员、设备、经费等资源,确保可以切实履行审计职责;经董事会批准,聘请外部专业技术人员协助解决内部审计工作中遇到的专业技术问题;
(二)列席公司有关例会和经营会议;
(三)要求被审计单位按时报送经营报表、财务收支计划、预算执行情况、决算、会计报表和其他相关文件、资料;
(四)审核有关的报表、凭证、账簿、预算、决算、合同、协议等,检查有关经营和财务活动的资料、文件,检查有关的信息系统及其电子数据和资料;
(五)盘点被审计单位实物资产和其他资产等;
(六)对与审计事项的有关问题向有关单位和个人进行调查,并取得证明材料;
(七)要求被审计单位有关责任人在审计工作底稿上签署意见,对有关审计事项写出书面说明材料;
(八)提请召开与审计有关的工作会议;
(九)对公司规章制度和企业管理存在缺陷的,提出改进管理、提高效益的合理化建议;
(十)监督被审计单位后续整改情况,对于整改不力的,可以视情况向董事会提出处罚建议;
(十一) 对阻挠、妨碍审计工作,以及拒绝提供有关资料的单位或个人,经董事会批准,可采取封存有关资料等必要的临时应急措施,并提出追究有关人员责任的建议;
(十二) 对正在进行的严重违反国家财经法规和公司规章制度及损害公司利益的行为,经董事会批准,有权做出临时制止决定,并提出纠正处理的意见及改进建议;
(十三)对公司颁布的内控制度有权检查和监督执行情况,对操作不合理或不执行的单位和个人提出整改意见和建议,造成严重后果的提出惩罚措施的建议;
(十四) 对被审计单位和个人,在遵守财经法规、经济效益显著、贡献突出的行为,可以向董事会提出表扬和奖励意见;
(十五) 董事会授予的其他权限。
第四章 内部审计工作程序
第二十一条 年度审计计划。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负责年度内部审计计划的编
制工作,报经审计委员会批准。
第二十二条 编制项目审计方案。内部审计部根据经批准的年度审计工作计划,在
项目实施前由审计项目负责人编制项目审计方案,报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批准。
第二十三条 下达审计通知书。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实施审计三日前,向被审计单
位或者被审计人员送达审计通知书。特殊审计业务的审计通知书可以在实施审计时送达。
第二十四条 实施审计。内部审计人员可采取审查凭证、账表、文件、资料、相关
管理制度以及向有关单位和人员调查等措施进行审计;运用审核、观察、监盘、访谈、调查、函证、计算、检查、分析程序等方法获取充分、相关、可靠的审计证据,以支持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并将收集的审计证据和形成的审计结论和审计建议记录于审计工作底稿中。
审计人员对审计中发现的问题,可以随时向有关单位和个人提出改进的建议。
第二十五条 提交审计报告。内部审计人员在实施必要的审计程序后,编制审计报
告,审计报告应当以经核实的审计证据为依据,做到客观、完整、清晰、及时,并体现重要性原则。审计报告征求被审计单位意见,并经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审核,视重要性水平报经公司管理层或审计委员会批复后,将审计报告提交被审计单位和公司适当管理层,并要求被审计单位在规定的期限内落实纠正措施。
第二十六条 被审计单位应该针对存在的问题进行整改,在规定时间内报告内部审
计部门。如果有异议,可以向公司董事会审计委员会提出,裁决处理。
第二十七条 后续审计。对重要的审计项目,实施后续审计,检查被审计单位对审
计意见书的采纳及审计决定执行的情况和效果。
第二十八条 如为避免股东利益和公司财产损失等特殊原因而采取的突击审计, 则
可不按上述审计程序执行。
第二十九条 内部审计人员在审计工作中应当按照有关规定编制与复核审计工作底
稿,并在审计项目完成后,及时对审计工作底稿进行分类整理并归档。
第三十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建立工作底稿保密制度,并依据有关法律、法规的规
定,建立相应的档案管理制度,明确内部审计工作报告、工作底稿及相关资料的保存时间。
第五章 具体实施

第三十一条 内部控制审查和评价范围应当包括与财务报告和信息披露事务相关的
内部控制制度的建立和实施情况。
第三十二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将对外投资、购买和出售资产、对外担保、关联交
易、募集资金使用、信息披露事务等事项相关内部控制制度的完整性、合理性及其实施的有效性作为检查和评估的重点。
第三十三条 内部审计部门对审查过程中发现的内部控制缺陷,应当督促相关责任
部门制定整改措施和整改时间,并进行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监督整改措施的落实情况。
第三十四条 内部审计部门负责人应当适时安排内部控制的后续审查工作,并将其
纳入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第三十五条 内部审计部门在审查过程中如发现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
应当及时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审计委员会认为公司内部控制存在重大缺陷或重大风险的,应当及时向董事会报告。
第三十六条 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在重要的对外投资事项发生后及时进行审计。在审
计对外投资事项时,应当重点关注以下内容:
(一)对外投资是否按照有关规定履行审批程序;
(二)是否按照审批内容订立合同,合同是否正常履行;
(三)是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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