万讯自控: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9 20:32:42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及其他信息披露义务人
的信息披露行为,加强信息披露事务管理,促进公司依法规范运作,维护公司和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信息披露文件主要包括招股说明书、募集说明书、上市公告书、定期报告、临时
报告、收购报告书等。
第三条 董事会是公司的信息披露负责机构,董秘办作为信息披露的管理部门,由董事会
秘书负责,对需披露的信息进行搜集和整理。
第四条 董事会秘书是公司信息披露的具体执行人和与深圳证券交易所的指定联络人,协
调和组织公司的信息披露事项,包括健全和完善信息披露制度,确保公司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地进行信息披露。
第二章 信息披露的基本原则
第五条 公司应当履行以下信息披露的基本义务:
(一)公司应及时披露所有对公司股票价格可能产生重大影响的信息,并在第一时间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
(二)在公司的信息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知情人员有责任确保将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并声明保密责任;
(三)确保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公平,没有虚假信息、严重误导性
陈述或重大遗漏。
第六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任何知情人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该信息
进行内幕交易。
第七条 公司公开披露信息的指定报纸和网站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媒体中选择。公司应公
开披露的信息,如需在其他公共传媒披露的,不得先于指定报纸和指定网站,不得以新闻发布会或答记者问等形式代替公司的正式公告。公司披露信息时,应当使用事实描述性语言,保证其内容简明扼要、通俗易懂,突出事件本质,不得含有任何宣传、广告、恭维或者诋毁等性质的词句。
第八条 公司对外信息披露或回答咨询,由董秘办负责,董事会秘书直接管理;其他部门
不得直接回答或处理。公司如发生需披露的重大事项,涉及相关事项的部门应及时将该事项报告给董秘办,由董秘办通报公司董事会,并履行相关的信息披露义务。
第九条 在公司披露相关信息前,任何个人或者部门对各自所掌握或者知悉的需披露的信
息负有保密责任,除非根据政府相关部门要求或司法部门的裁决要求,在提供给上述机构的同时向董秘办提交资料并说明外,不得向其他任何单位或者个人泄露相关信息。违反前款规定的,依法承担相应的责任。
第三章 定期报告的披露
第十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四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编制并披露年度报
告正文及摘要;年度报告中的财务会计报告应当经具有证券、期货相关业务资格的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年度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年度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于每个会计年度的上半年度结束之日起两个月内,按照相关规定编制
并披露中期报告正文及摘要。公司应当在经董事会批准后的两个工作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中期报告,经深圳证券交易所登记后,在指定报刊上刊登中期报告摘要,同时在指定网站上披露其正文。
第十二条 公司预计不能在规定期限内披露定期报告的,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并公告不能按期披露的原因、解决方案以及延期披露的最后期限。
第十三条 定期报告内容应当经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未经董事会审议通过的定期报告不
得披露。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审核,由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董事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审计委员会成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中财务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审计委员会审核定期报告时投反对票或者弃权票。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对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说明董事会的编制和审议程序是否符合法律、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的规定,报告的内容是否能够真实、准确、完整地反映公司的实际情况。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无法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或者有异议的,应当在书面确认意见中发表意见并陈述理由,公司应当披露。公司不予披露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可以直接申请披露。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按照前款规定发表意见,应当遵循审慎原则,其保证定期报告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的责任不仅因发表意见而当然免除。
第十四条 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的,应当及时进行业绩预告。
第十五条 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向国家有关机关报送未公开的定期财务数据,预计无法
保密的,应当及时披露业绩快报。公司在定期报告披露前出现业绩泄露,或者出现业绩传闻且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出现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及时披露本报告期相关财务数据。
第十六条 定期报告中财务会计报告被出具非标准审计报告的,公司董事会应当针对该审
计意见涉及事项作出专项说明。
第四章 临时报告的披露
第十七条 临时报告是指公司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上市规则》发布的除定期报
告以外的公告。临时报告应当由公司董事会发布并加盖董事会公章。
第十八条 公司召开董事会会议,应当在会议结束后两个工作日内将董事会决议和会议记
录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备案,如涉及重大事件应及时公告。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股东会结束后当日内将股东会决议公告文稿、股东会决议和法律意
见书报送深圳证券交易所,经交易所登记后公告。
第二十一条 股东会召开前股东提出临时提案的,公司应当在规定时间内发出股东会补充
通知,披露提出临时提案的股东姓名或者名称、持股比例和新增提案的内容。
第二十二条 股东会会议期间发生突发事件导致会议不能正常召开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
券交易所报告,说明原因并公告相关情况以及律师出具的专项法律意见书。
第二十三条 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和重大
信息,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公司应立即披露临时报告,说明事件的起因、目前的状态和可能产生的影响。前述所称重大事件和重大信息包括:
(一)《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规定的重大事件;
(二)公司发生大额赔偿责任;
(三)公司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四)公司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五)公司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六)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七)公司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挂牌;
(八)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九)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或者冻结;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十)公司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十一)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二)获得对当期损益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
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十三)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十四)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十五)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十六)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十七)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八)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九)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事项。
公司的控股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对重大事件的发生、进展产生较大影响的,应当及时将其知悉的有关情况书面告知公司,并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
地址和联系电话等,应当立即披露。
第二十五条 本节所称“交易”包括下列事项:
(一)购买或者出售资产;
(二)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三)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四)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五)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六)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七)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八)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九)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十)签订许可协议;
(十一)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十二)本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下列活动不属于前款规定的事项:
(一)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二)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
(三)虽进行前款规定的交易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
第二十六条 发生的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公司应
及时披露: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人民币;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人民币;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
过100万元人民币。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二十八条 公司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
应及时披露:
(一)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二)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交易金额在300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三)公