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万讯自控: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29 20:32:42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促进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经营管理的制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与合理性,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等有关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和《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总经理是董事会领导下的公司日常经营管理的负责人,主持公司的日常生产经营和管理工作,对董事会负责。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设总经理1名,设副总经理数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为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第四条 公司总经理、董事会秘书由董事长提名,董事会聘任。总经理每届任期3年,可以连聘连任。其他高级管理人员由总经理提名,董事会聘任。公司董事可受聘兼任总经理、副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五条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必须专职,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中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职务,不得在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领薪。
第六条 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履行忠实、诚信和勤勉的义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总经理:
(一)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序,被判处刑罚,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执行期满未逾五年,被宣告缓刑的,自缓刑考验期满之日起未逾
二年;
(三)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逾三年;
(四)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之日起未逾三年;
(五)个人因所负数额较大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被中国证监会采取不得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的市场禁入措施,期限尚未届满;
(七)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期限尚未届满;
(八)法律、行政法规或部门规章规定的不得担任高级管理人员的其他情形。
公司违反前款规定聘任总经理的,该聘任无效。总经理在任职期间出现本条情形的,公司董事会应当解除其职务。
公司其他高级管理人员适用前两款规定。
第七条 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前提出辞职,辞职的具体程序和办法由总经理与公司签署的劳务合同规定。
第三章 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组织实施公司年度经营计划和投资方案;
(三)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决定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决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本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
第九条 副总经理等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行使下列职权:
(一)协助总经理进行经营管理;
(二)负责分管范围内的工作;
(三)总经理因故不能履行职责时,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职务;
(四)总经理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十条 总经理因故暂时不能履行职权时,可临时授权一名副总经理代行部分或全部职权。
第十一条 总经理对公司负有下列义务:
(一)遵守国家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二)执行董事会决议;
(三)切实履行职责,完成预定的经营管理目标和指标;
(四)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接受董事会质询和监督;
(六)不得从事与公司相竞争或损害公司利益的活动;
(七)不得泄露公司商业秘密;
(八)不得利用职权收取贿赂或者谋求其他非法报酬;
(九)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忠实义务。
总经理违反本条规定所得的收入,应当归公司所有;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是研究讨论、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履行总经理职责及研讨公司日常生产经营中出现的重大问题的工作会议。

第十三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公司总经理召集并主持,必要时可由总经理指定的副总经理召集和主持,出席总经理办公会议的人员包括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及其他相关人员。
第十四条 总经理可根据需要决定随时随地召集并主持召开临时会议。
第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决定以会议纪要或决议的形式做出,总经理办公会会议内容经参会人员充分讨论后,由总经理做出最后决策。经主持会议的总经理或副总经理签署后,由相关责任人负责实施。相关责任人应将实施情况及时向总经理汇报。
第五章 总经理对公司资金、资产运用及签订重大合同的权限
第十六条 总经理依据《公司章程》的规定及董事会的授权,决定公司的经营开支及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根据公司日常生产经营需要,董事会授权总经理在资产和权益处置运用等交易方面享有以下权利(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并签署有关合同和协议: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四)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0万元;
(五)交易产生的利润低于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或绝对金额不超过人民币100万元。
(六)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万元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除外),或公司与关 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低于300万元或低于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的关联交易(提供 担保除外);如总经理或其他高级管理人员与该关联交易审议事项有关联关系,该关联交易由董事会 审议决定。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第十八条 公司对外正常的业务性经济合同,总经理根据董事长授权,可以授权公司高级管理人
员或其他人员签订。
第六章 总经理报告制度
第十九条 总经理应定期向董事会报告工作,报告内容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及其实施中的问题及对策;
(二)公司年度计划实施情况和生产经营中存在的问题和对策;
(三)公司重大合同的签订、执行情况;
(四)董事会决议通过的投资项目、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进展情况;
(五)出售或购买重大资产事项;
(六)资产运用和经营盈亏情况;
(七)经济合同或资产运用过程中可能或已经引发重大诉讼或仲裁的事项;
(八)其他董事会授权事项的实施情况以及总经理认为需要报告的事项。
第二十条 遇有以下情形时,总经理应及时做出临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诉讼、仲裁等纠纷;
(二)发生重大劳动事故、安全事故;
(三)公司受到政府部门及其他监管机构的重大处罚、处分;
(四)其他重大突发事件。
总经理应真实、准确、完整的履行上述报告义务。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报告可以口头方式,也可以书面方式。董事会认为需要以书面方式报告的,
应当以书面方式报告。
第七章 附 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若本细则与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不一致的,以国家法律、法规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第二十五条 本细则由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
深圳万讯自控股份有限公司
2025 年 7 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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