吉林化纤: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0 16:07:48
证券代码:000420 证券简称:吉林化纤 公告编号:2025-24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部分公司制度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真实、准确和完整,并对公告中的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承担责任。
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第十届董事
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了《修订〈公司章程〉的议案》《独立董事工作制度》《董事会议事规则》《股东会议事规则》《关于修订公司相关治理制度的议案》。具体如下: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法规,结合吉林化纤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实际情况,现拟对《公司章程》做出如下修订:
一、修订《公司章程》情况
修订前内容 修订后内容
第八条 董事长或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或者经理
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
者经理辞任的,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
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
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
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
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法
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公司
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
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
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
所持有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 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股 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 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公司可以依据公 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
司章程起诉股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 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股东,股 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东可以依据公司章程起诉公司的董事、监事、经 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司的副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 司的经理、副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和
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何资助。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为公司利
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
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
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
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
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
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监会批准
的其他方式。 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第二十五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
下列情形 之一的除外: 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合并;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 (三)将股份用于员工持股计划或者股权激励;(四)股东因对股东大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 (四)股东因对股东会作出的公司合并、分立决
决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议持异议, 要求公司收购其股份;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五)将股份用于转换公司发行的可转换为股票
的公司债券; 的公司债券;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六)公司为维护公司价值及股东权益所必需。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以通过公开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 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
认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可的其他方式进行。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六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第 第二十七条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第(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 (一)项、第(二)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经股东大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 份的,应当经股东会决议;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
十四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 五条第一款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 项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可以依照本章程的规定或者股东大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 程的规定或者股东会的授权,经三分之二以上董
董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事出席的董事会会议决议。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 公司依照本章程第二十五条第一款规定收购本公公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 司股份后,属于第(一)项情形的,应当自收购
购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之日起 10 日内注销;属于第(二)项、第(四)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项情形的,应当在 6 个月内转让或者注销;属于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情形的,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 公司合计持有的本公司股份数不得超过本公司已
已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 发行股份总额的 10%,并应当在 3 年内转让或者
者注销。 注销。
第二十九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股份,自公司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
成立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 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
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 得转让。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 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 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 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
份总数的 25%;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 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
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 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大会 第四章 股东和股东会
第一节 股 东 第一节 股东的一般规定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召开股东大会、分配股利、清 第三十三条 公司召开股东会、分配股利、清算及算及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 从事其他需要确认股东身份的行为时,由董事会事会或股东大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 或股东会召集人确定股权登记日,股权登记日收记日收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 市后登记在册的股东为享有相关权益的股东。
股东。
第三十三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第三十四条 公司股东享有下列权利: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一)依照其所持有的股份份额获得股利和其他
形式的利益分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