汇绿生态: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0 17:58:37
证券代码:001267 证券简称:汇绿生态 公告编号:2025-067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为控股子公司担保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一、担保情况概述
1、本次担保基本情况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以下简称“兴业银行武汉分行”)签署了《最高额保证合同》,为控股子公司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武汉钧恒”)提供连带保证责任,担保最高额不超过人民币壹亿伍仟万元整。担保期限为12个月,即2025年7月30日起到2026年7月30日止。
合同签署日期:2025年7月30日
合同签署地:武汉市武昌区
2、经股东大会审批的担保额度
(1)公司于 2025 年 4 月 22 日召开了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2025 年
5 月 13 日召开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年度
担保、融资额度的议案》。在 2024 年年度股东大会授权年度内,公司对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担保额度为 16 亿元人民币,公司对武汉钧恒担保额度为 4亿元人民币,汇绿园林建设发展有限公司对公司担保额度为 6 亿元人民币。
本次最高额不可撤销担保书签署后的累计担保金额,尚在公司2024年年度股东大会审批通过的额度内,无需提交董事会、股东大会审议。
二、担保情况明细
被担保方 担保额度
担保方持 最近一期 截至目前 本次新增 占上市公 是否关联
担保方 被担保方 股被担保 资产负债 担保余额 担保额度 司最近一 担保
方比例 率 (万元) (万元) 期净资产
比例
汇绿生态 武汉钧恒
科技集团 科技有限 51% 65.23% 20,000 15,000 9.59% 否
股份有限 公司
公司
注:
1、“截至目前担保余额”为截至报告期末已签订的担保合同总额;
2、“本次新增担保额度”为本次审批的担保金额上限;
3、“担保额度占上市公司最近一期净资产比例”为本次新增担保额度(注 2)占上市公司最近一
期经审计净资产比例。
三、被担保人基本情况
公司名称:武汉钧恒科技有限公司
成立日期:2012年8月7日
注册地点:武汉东湖新技术开发区光谷三路777号3号电子厂房5楼南面
法定代表人:彭开盛
注册资本:7347.05万元
经营范围:电子设备、光通信产品(专营除外)及配件的研发、生产、销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不含国家禁止或限制进出口的货物或技术);软件的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服务;信息化控制技术的研发、技术服务;计算机系统集成服务。(依法须经审批的项目,经相关部门审批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
股权结构:
序号 股东名称 持股比例
1 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51.0001%
2 彭开盛 23.0000%
3 谢吉平 13.6109%
4 陈照华 3.9894%
5 同信生态环境科技有限公司 2.4457%
6 徐行国 2.3819%
7 顾军 2.1063%
8 刘鹏 1.4658%
财务数据:
单位:万元
项目/年度 2025 年 3 月 31 日 2024 年 12 月 31 日
(未经审计) (经审计)
资产总额 118,330.77 81,429.88
负债总额 72,275.29 53,113.80
流动负债 66,202.37 47,939.66
预计负债
净资产 46,055.48 28,316.08
其中:
银行贷款总额 16,400.00 19,385.00
营业收入 29,217.36 66,620.53
利润总额 3,825.75 7,484.80
净利润 4,407.37 6,966.90
被担保方不是失信被执行人,经营情况稳定,不存在影响偿债能力的情况。
四、最高额保证合同的主要内容
(一)合同各方
债权人:兴业银行股份有限公司武汉分行
保证人:汇绿生态科技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二)合同签订地点:武汉市武昌区
(三)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额
1、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额采用以下第壹种方式:
(壹)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最高本金限额为币种人民币金额(大写)壹亿
伍仟万元整。
2、在该保证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数额内,不论债权人与债务人发
生债权的次数和每次的金额和期限,保证人对该最高本金限额/最高主债权
额项下的所有债权余额(含本金、利息、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
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1、保证额度有效期自2025年7月30日至2026年7月30日止。
2、除本合同另有约定外,本合同项下保证担保的债务的发生日必须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每笔债务到期日可以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即不论债务人单笔债务的到期日是否超过保证额度有效期的到期日,保证人对被保证的债权都应承担连带保证责任。
(五)保证方式
1、保证人在本合同项下的保证方式为连带责任保证,即保证人和债务人对债务承担连带责任。债务人无论何种原因未按主合同约定履行到期应付的债务(包括但不限于债权人因债务人或担保人违约而要求提前收回的债务)或发生了本合同约定的情形,保证人都应按照本合同约定代为履行清偿责任。
2、主债务履行期届满,债务人未按主合同约定按期还款付息的,保证人依约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3、主债务履行期间,债权人依照主合同约定,宣布债务履行期提前届满的,保证人对提前到期的债务及其他保证范围内的债务承担连带清偿责任。
(六)保证范围
1、本合同所担保的债权(以下称“被担保债权”)为债权人依据主合同约定为债务人提供各项借款、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而对债务人形成的全部债权,包括但不限于债权本金、利息(含罚息、复利)、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债权人实现债权的费用等。
2、本合同保证额度起算前债权人对债务人已经存在的、本合同双方同意转入本合同约定的最高额保证担保的债权。
3、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内债权人为债务人办理的贸易融资、承兑、票据回购、担保等融资业务,在保证额度有效期后才因债务人拒付、债权人垫款等行为而发生的债权人对债务人的债权也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4、债权人因债务人办理主合同项下各项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
业务而享有的每笔债权的本金、利息、其他费用、履行期限、用途、当事人的权利义务以及任何其他相关事项以主合同项下的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记载为准,且该相关协议、合同、申请书、通知书、各类凭证以及其他相关法律文件的签发或签署无需保证人确认。
5、为避免歧义,债权人因准备、完善、履行或强制执行本合同或行使本合同项下的权利或与之有关而发生的所有费用和支出(包括但不限于律师费用、诉讼(仲裁)费、向公证机构申请出具执行证书的费用等)均构成被担保债权的一部分。
(七)保证期间
本合同项下保证期间为:
1、保证期间根据主合同项下债权人对债务人所提供的每笔融资分别计算,就每笔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该笔融资项下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2、如单笔主合同确定的融资分批到期的,每批债务的保证期间为每批融资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3、如主债权为分期偿还的,每期债权保证期间也分期计算,保证期间为每期债权到期之日起三年。
4、如债权人与债务人就主合同项下任何一笔融资达成展期协议的,保证人在此不可撤销地表示认可和同意该展期,保证人仍对主合同下的各笔融资按本合同约定承担连带保证责任。就每笔展期的融资而言,保证期间为展期协议重新约定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5、若债权人根据法律法规规定或主合同的约定宣布债务提前到期的,则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向债务人通知的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6、银行承兑汇票承兑、信用证和保函项下的保证期间为债权人垫付款项之日起三年,分次垫款的,保证期间从每笔垫款之日起分别计算。
7、商业汇票贴现的保证期间为贴现票据到期之日起三年。
8、债权人为债务人提供的其他表内外各项金融业务,自该笔金融业务项下
债务履行期限届满之日起三年。
(八)主合同的变更
保证人同意并确认:债权人与债务人协商修改、变更主合同,或主合同项下融资、担保及其他表内外金融业务展期,均视为已征得保证人事先同意,无需通知保证人,保证人的连带保证责任不因此而减免。
(九)违约事件和违约责任
1、本合同生效后,债权人和保证人双方均应履行本合同约定的义务,任何一方不履行或不完全履行本合同约定义务的,应当承担相应的违约责任。
2、出现下列情形之一,即构成保证人违约:
(1)保证人向债权人提交的任何证明和文件及本合同第九条的声明与承诺中的任何一项被证明为不真实、不准确、不完整或故意使人误解;
(2)保证人违反前述第十条规定的重大交易和重大事件的披露义务;
(3)保证人资信及财务状况恶化,或丧失商业信誉、清偿能力(包括或有负债)明显减弱,或因保证人以外的其他因素导