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思创医惠: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30 18:24:28

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2025年7月修订)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思创医惠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或“本
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依法及时归集和有效管理,确保公司信息披露的真实、准确、完整、及时,维护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将要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任何事项或情形时,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内部信息报告第一责任人或信息报告联络人,在当日及时将有关信息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各部门、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本制度
所述信息报告义务人系指按照本制度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或公司,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下属分公司、控股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
(三)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的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
一致行动人也应根据相关法规和本制度,在发生或即将发生与公司相关的重大事件时,及时告知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履行重大信息报告义务。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
承担责任,不存在重大隐瞒、虚假陈述或引起重大误解之处。
第六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在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应根据公司实际情况,定期对公司负有重大信息报告义务的有关人员进行有关公司治理及信息披露等方面的沟通和培训,以保证公司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的及时和准确。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八条 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交易;
(三)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关联交易;
(四)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大事件;
(五)上述事件的持续进程。
第九条 本制度所述“重要会议”,包括:
(一)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董事会、监事会(如有)、股东会或审计委员会(包括变更召开股东会日期的通知)并作出决议;
(二)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召开的关于本制度所述重大事项的专项会议。
第十条 应报告的重大交易
(一)本制度所述的“交易”,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不含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以及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但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的,仍包含在内);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者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者受赠资产;

8、债权或者债务重组;
9、签订许可协议;
10、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公司章程》和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重大交易事项。
(二)公司发生的第(一)项所述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在发生前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依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0 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100 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在计算交易金额时,应当对相同交易类别下标的相关的各项交易,按照连续 12 个月内累计计算。
公司拟进行“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交易,不论金额,都应当在发生前及时报告。
公司控股子公司发生本章所规定事项的参照本条标准执行。
第十一条 关联交易
(一)“关联人”的具体释义见本制度第八章第四十八条规定。
(二)关联交易是指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人之间发生的转移资源或义务的事项,包括但不限于下列事项:
1、本制度第十条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7、在关联人财务公司存贷款;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引致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三)拟发生的关联交易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 万元以上的关联交易;
2、公司及控股子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或拟发生的交易金额在 300 万元以上,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四)拟发生的关联交易,由信息报告义务人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提出书面报告,报告应就该关联交易的具体事项、必要性及合理性、定价依据、交易协议草案、对交易各方的影响做出详细说明。
第十二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下列重大风险的情形之一时,应当及时报告:
(一)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二)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三)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重大赔偿责任;
(四)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五)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六)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或者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 30%;
(七)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八)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
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九)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十一)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十二)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十三)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十四)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十五)发生重大安全环保事故对生产经营或环境保护产生严重后果,在社会上造成一定影响的事项;
(十六)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十七)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十八)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十九)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上述事项涉及具体金额的,比照适用本制度第十条的规定。
第十三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出现重大事项变更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
及时报告:
(一)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联系电话等,其中公司章程变更的,还应报送新的公司章程;
(二)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四)公司法定代表人、总经理、董事(含独立董事)提出辞职或发生变动;
(五)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价格和方式发生重大变化);
(六)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七)新颁布的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政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八)聘任、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九)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转回大额资产减值准备或者发生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十)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属于下列情形之一的,
应当及时报告:
(一)单笔涉案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 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人民币的;
(二)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者宣告无效的;
(三)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四)可能对公司生产经营、控制权稳定、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或者投资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
(五)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公司发生的诉讼、仲裁事项应当采取连续十二个月累计计算的原则,经累计计算达到前款标准的,适用该条规定。已经按照披露规则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前述诉讼、仲裁事项的重大进展情况及其对公司的影响,包括但不限于诉讼案件的一审和二审判决结果、仲裁裁决结果以及判决、裁决执行情况等,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五条 公司预计年度经营业绩或者财务状况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应当在会计年度结束之日起一个月内进行报告:
(一)净利润为负值;
(二)实现扭亏为盈;
(三)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 50%以上;
(四)利润总额、净利润或者扣除非经常性损益后的净利润三者孰低为负值,且按照股票上市规则第 10.3.2 条规定扣除后的营业收入低于 1 亿元;
(五)期末净资产为负值。
报告后发生较大差异情况的,也应当及时报告。
第十六条 控股子公司通过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应及时报告方案的具体内容。
公司及控股子公司收到参股子公司利润分配或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方案后,也应及时报告。
第十七条 拟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已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的项目和对外投资,以及变更后新项目涉及购买资产或者对外投资的,应及时报告以下内容:
(一)原项目基本情况及变更的具体原因;
(二)新项目的基本情况、可行性分析和风险提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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