森麒麟: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0 18:57:49
证券代码:002984 证券简称:森麒麟 公告编号:2025-039
债券代码:127050 债券简称:麒麟转债
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第三个行权期自主行权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 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股票期权代码:037241;股票期权简称:麒麟 JLC1。
2、青岛森麒麟轮胎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以下简称“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符合行权条件的激励对象共计 265 名,可行权股票期权数量合计 887,905 份,占公司当前股份总数的0.0857%,行权价格为 16.47 元/份。
3、本次行权采取自主行权模式,通过承办券商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自主行权业务系统进行。
4、本次股票期权行权期限自 2025 年 5 月 24 日起至 2026 年 4 月 11 日止,根
据可交易日及行权手续办理情况,本次实际可行权期限为 2025 年 8 月 1 日至 2026
年 4 月 10 日(交易日)止。
5、本次可行权股票期权若全部行权,公司股份仍具备上市条件。
公司于2025年7月18日召开了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
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议
案》,公司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行权条件已经成就,采用自主行
权方式行权,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
公告》(公告编号:2025-037)。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本次自主行权事项已获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审核通过,公
司已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完成自主行权相关登记申报工
作。本次自主行权具体安排如下:
一、本次激励计划已履行的相关审批程序
(一)2022 年 3 月 16 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公司独立董事对此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1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同日,公司召开第三届监事会第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核实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议案》,监事会同意公司本次激励计划并对本次激励计划的激励对象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同意的意见。
(二)2022 年 3 月 17 日至 2022 年 3 月 26 日,公司通过内部公示布告栏对本
次激励计划中涉及的激励对象相关信息进行了公示。截止公示期满,公司监事会
未收到任何个人或组织对本次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提出的异议。2022 年 3 月 28 日,
公司披露了《监事会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名单的公示情况说明1 国泰君安证券股份有限公司与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合并,合并后名称为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
及核查意见》(公告编号:2022-035)。
(三)2022 年 4 月 1 日,公司召开 2022 年第三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通过了
《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草案)>及其摘要的议案》《关于公司<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实施考核管理办法>的议案》以及《关于提请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办理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宜的议案》。公司实施本次激励计划已获得股东大会批准,经股东大会授权,董事会将确定股票期权授予日、在激励对象符合条件时向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并办理授予股票期权所必需的全部事宜。
(四)公司对本次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在本次激励计划首次
公开披露前 6 个月买卖公司股票的情况进行了核查,并于 2022 年 4 月 2 日披露了
《关于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内幕信息知情人及激励对象买卖公司股票情况的自查报告》(公告编号:2022-037)。
(五)2022 年 4 月 12 日,公司分别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第三次监
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相关事项的议案》及《关于向公司 2022 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激励对象授予股票期权的议案》。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监事会、独立董事对激励对象获授权益的条件是否成就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监事会同时对调整后的激励对象授予名单进行了核实并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此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告;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六)2022年5月24日,公司完成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工作,首次授予登记人数为442人,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期权数量为1957.10万份。公司于2022年5月25日披露了《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登记完成的公告》(公告
编号:2022-053)。
(七)2024年5月2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二十八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二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
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的议案》
《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
就的议案》。拟对本次激励计划未达到行权条件、激励对象离职涉及的股票期权
进行注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及行权数量,同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
股票期权第二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
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监事会、独立董
事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
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部分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八)2024年11月7日,公司召开第三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会议及第三届监事会第二十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因公司2024年半年度权益分派事项,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由16.97元/份调整为16.76元/份。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监事会对上述事项发表了明确同意的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见。
(九)2025年7月18日,公司召开第四届董事会第五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注销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部分股票期权的议案》《关于调整2022年股票期
权激励计划行权价格的议案》《关于2022年股票期权激励计划首次授予股票期权
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议案》。拟对本次激励计划根据相关规定需注
销的股票期权进行注销,调整本次激励计划行权价格,同时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
予股票期权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已经成就。关联董事已根据《公司法》等
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回避表决。董事会薪酬与
考核委员会对上述事项出具了核查意见;德恒上海律师事务所对此出具了法律意
见;国泰海通证券股份有限公司对部分行权条件成就事项出具了独立财务顾问报
告。
上述具体内容详见公司披露于巨潮资讯网(www.cninfo.com.cn)的公司本次激励计划相关公告。
二、本次激励计划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一)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等待期届满
本次激励计划的有效期自股票期权首次授予完成之日起计算,至激励对象获授的
股票期权全部行权或注销之日止,最长不超过 60 个月。本次激励计划行权期及各期行
权时间安排如下表所示:
行权期 行权时间 可行权数量占获授股
票期权数量比例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12 个月后
第一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 40%
成日起 24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24 个月后
第二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 40%
成日起 36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自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成日起 36 个月后
第三个行权期 的首个交易日起至相应部分股票期权授予登记完 20%
成日起 48 个月内的最后一个交易日当日止
本次激励计划股票期权首次授予登记完成之日为 2022 年 5 月 24 日,股票期权
的第三个等待期于 2025 年 5 月 23 日届满。
(二)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部分行权条件成就的说明
序 行权条件 行权条件是否成就的说明
号
公司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会计报告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者无
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1 (2)最近一个会计年度财务报告内部控制被注册会计师出具否定意见或 公司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行权
者无法表示意见的审计报告; 条件
(3)上市后36个月内出现过未按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公开承诺进行利
润分配的情形;
(4)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实行股权激励的;
(5)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激励对象未发生如下任一情形
(1)最近12个月内被证券交易所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2)最近12个月内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认定为不适当人选; 激励对象未发生前述情形,满足
2 (3)最近12个月内因重大违法违规行为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行政 行权条件
处罚或者采取市场禁入措施;
(4)具有《公司法》规定的不得担任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情形的;
(5)法律法规规定不得参与上市公司股权激励的;
(6)中国证监会认定的其他情形。
公司业绩考核目标: 经信永中和会计师事务所(特殊普
本次激励计划首次授予第三个行权期内, 通合伙)审计,公司 202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