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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纺标: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30 20:04:34

证券代码:873122 证券简称:中纺标 公告编号:2025-066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对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的管理,进一步明确办理程序,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及其变动管理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等相关法律、行政法规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和有关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证券交易所规则中关于股份变动的限制性规定。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对持有股份比例、持有期限、变动方式、变动数量、变动价格等作出承诺的,应当严格履行所作出的承诺。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包含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董事会秘书以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人员。
第三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本公司股份,是指登记在其名下和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所有本公司股份。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开立多个证券账户的,对各证券账户所持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普通证券账户、信用证券账户以及利用他人账户所持同一家上市公司的股份合并计算。
第四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前,应知悉《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规范性文件关于内幕交易、短线交易、操纵市场等禁止行为的规定,不得进行违法违规的交易。
第二章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持股变动管理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买卖公司股份前,应当将其买卖计划以书面方式通知董事会秘书,如该买卖行为可能违反法律法规、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董事会秘书应当及时通知相关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下列时间委托公司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申报其个人及其近亲属(包括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的身份信息(包括姓名、身份证件号码、职务信息、证券账户、持股情况等):
(一)新上市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公司股票上市前;
(二)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相关决议通过后 2 个交易日内;
(三)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已申报的个人信息发生变化时;
(四)现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离任后 2 个交易日内;
(五)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时间。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发生变动(权益分派导致的变动除外),应当自事实发生之日起 2 个交易日内向公司报告,并通过公司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持股变动情况信息,包括姓名、职务、变动日期、变动股数、变动均价、变动原因、变动前持股数量、变动后持股数量等。

(一)公司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前 15 日内;
(二)公司季度报告、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公告前 5 日内;
(三)自可能对本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投资者决策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发生之日或者进入决策程序之日,至依法披露之日内;
(四)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期间。
因特殊原因推迟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公告日期的,自原预约公告日前 15日起算,直至公告日。
第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或大宗交易减持股份的,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在首次卖出的 15 个交易日前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预先披露减持计划。减持计划内容应包括:
(一)减持股份来源、数量、比例,减持时间区间、方式、价格区间及原因等安排;
(二)相关主体已披露的公开承诺情况,本次减持事项是否与承诺内容一致,以及是否存在违反承诺情形;
(三)相关主体是否存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规则》及《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8 号——股份减持》《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指引第 13 号——股份变动管理》规定的不得减持情形;
(四)减持计划实施的不确定性风险;
(五)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要求披露,或相关主体认为其他应当说明的事项。
每次披露的减持计划中减持时间区间不得超过 3 个月。拟在 3 个月内通过集
中竞价交易减持股份的总数超过公司股份总数 1%的,还应当在首次卖出的 30 个交易日前预先披露减持计划。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在股份减持计划实施完毕或者披露的减持时间区间届满后,及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并披露减持结果公告。
在减持时间区间内,公司发生高送转、并购重组等重大事项的,本条涉及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该同步披露减持情况,并说明本次减持与前述重大事项的关联性。
第十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计划通过北京证券交易所协议转让减持股份的,
应当及时通知公司,并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关于协议转让的有关要求办理。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6 个月内,每年通过集中竞价、大宗交易、协议转让等方式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动的除外。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股份不超过 1000 股的,可一次全部转让,不受本条第一款规定的转让比例限制。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上年末其所持股总数作为基数,计算其中可转让股份的数量;当年可转让但未转让的公司股份,应当计入当年末其所持有公司股份的总数,以该总数作为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在年内增加的,新增无限售条件股份当年可转让 25%,新增有限售条件股份计入次年可转让股份的计算基数。
因公司实施权益分派导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增加的,可同比例增加当年可转让数量。
第十三条 公司章程可以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规定比北京证券交易所之相关规定更长的禁止转让期间、更低的可转让股份比例或附加其他限制转让条件。公司实施上述规定的,应做好股份变动后续管理。
第十四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一)本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
(二)自实际离任之日起 6 个月内;
(三)公司因涉嫌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6 个月的;
(四)本人因涉嫌与公司有关的证券期货违法犯罪,在被中国证监会及其派出机构立案调查或者被司法机关立案侦查期间,以及在行政处罚决定、刑事判决作出之后未满 6 个月的;
(五)本人因涉及证券期货违法,被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罚没款尚未足额缴纳的,但法律、行政法规另有规定或者减持资金用于缴纳罚没款的除外;

(六)本人因涉及与公司有关的违法违规,被证券交易所公开谴责未满 3个月的;
(七)公司股票因可能触及重大违法强制退市情形而被实施退市风险警示,在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限制转让的期限内;
(八)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五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保证本人申报的材料和数据真实、准确、完整、及时,并同意北京证券交易所及时公布相关人员持有公司股份的变动情况,并承担相应的法律责任。
第十六条 在股份限售期间,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所持公司股份依法享有的收益权、表决权、优先配售权等相关权益不受影响。
第三章 其他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确保下列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不发生因获知内幕信息而买卖公司股份的行为: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配偶、父母、子女、兄弟姐妹等近亲属;
(二)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制的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三)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根据实质重于形式的原则认定的其他与公司或者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有特殊关系,可能获知内幕信息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十八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证券法》规定,不得将其所持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6 个月内又买入。
上述“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是指最后一笔买入当日起算 6 个月内卖出的;
“卖出后 6 个月内买入”是指最后一笔卖出当日起算 6 个月内买入的。
前款所称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自然人股东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包括其配偶、父母、子女持有的及利用他人账户持有的股票或者其他具有股权性质的证券。
第十九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不得从事以公司股票为标的证券的融资融券交易。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管理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身份及所持
公司股份的数据和信息,统一为以上人员办理个人信息的网上申报,并每季度检查其买卖本公司股票的披露情况,发现违法违规的,应当及时向中国证监会或其派出机构、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违反相关规定的,北京证券交易所视情节轻重给予纪律处分或采取自律监管措施。
第四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本制度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北京证券交易所相关规则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相抵触的,按照前述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董事会负责制定、解释与修订,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并实施。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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