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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纺标: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30 20:04:34

证券代码:873122 证券简称:中纺标 公告编号:2025-050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经公司 2025 年 7 月 29 日召开的第三届董事会第十五次会议,以 5
票同意、0 票反对、0 票弃权的表决结果审议通过,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会计师事务所选聘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工作,提高财务信息质量,切实维护股东利益,根据《公司法》《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国有企业、上市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管理办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是指公司根据相关法律法规要求,聘任会计师事务所对财务会计报告发表审计意见、出具审计报告的行为。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内的子公司不再单独选聘会计师事务所。
公司聘任会计师事务所从事除财务会计报告审计之外的其他法定审计业务的,可以比照本制度执行。

第三条 公司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应当经董事会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议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并由股东会决定。公司不得在董事会、股东会审议通过前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开展审计业务。
第四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在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前向公司指定会计师事务所,不得干预审计与风险委员会独立履行审核职责。
第五条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会计师事务所选聘相关信息的对外披露工作。
第二章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及要求
第六条 公司选聘的会计师事务所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独立的主体资格,具备国家行业主管部门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开展证券期货相关业务所需的执业资格;
(二)内部一体化管理规范,已建立涵盖人员管理、财务管理、业务管理、技术标准和信息化建设等内部一体化管理制度并且运行良好;
(三)质量管理体系健全并且运行良好;
(四)具备与从事证券期货服务业务相匹配的执业人员;
(五)具备与从事证券期货服务业务相匹配的职业责任风险承担能力,按照有关规定并结合其业务风险程度、自身风险管理能力和经营发展需要等,投保恰当赔偿额的职业责任保险或者提取合理金额的职业风险基金;
(六)会计师事务所及其执业人员诚信记录良好;
(七)符合国家法律法规、部门规章或规范性文件要求的其他条件。
第七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负责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工作,并监督其审计工作开展情况。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切实履行下列职责:
(一)按照董事会的授权制定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政策、流程及相关内部控制制度;
(二)提议启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相关工作;
(三)审议选聘文件,确定评价要素和具体评分标准,监督选聘过程;
(四)提出拟选聘会计师事务所及审计费用的建议,提交决策机构决定;
(五)监督及评估会计师事务所审计工作;
(六)定期(至少每年)向董事会提交对受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履职情况评估
报告及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履行监督职责情况报告;
(七)负责法律法规、章程和董事会授权的有关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其他事项。
第八条 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评价要素,至少应当包括审计费用报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资质条件、执业记录、质量管理水平、工作方案、人力及其他资源配备、信息安全管理、风险承担能力水平等。评估时,质量管理水平的分值权重应不低于 40%,审计费用报价的分值权重应不高于 15%。
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下降 20%以上(含 20%)的,公司应当按要求在信息披露文件中说明本期审计费用的金额、定价原则、变化情况和变化原因。
第九条 公司评价会计师事务所的质量管理水平时,应当重点评价质量管理制度及实施情况,包括项目咨询、意见分歧解决、项目质量复核、项目质量检查、质量管理缺陷识别与整改等方面的政策与程序。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及其他相关部门协助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开展会计师事务所的选聘工作。在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审核通过拟选聘相关会计师事务所后,将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的议案报董事会审议,董事会审议通过后报公司股东会批准,并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根据股东会决议,公司与所选聘会计师事务所签订服务协议,聘请会计师事务所执行审计业务,聘期一年。
公司拟续聘同一审计机构的,每年度经审计与风险委员会评估通过后,将续聘建议提交董事会、股东会审议批准后进行续聘。
第十一条 公司连续聘任同一会计师事务所原则上不超过 8 年。公司因业务
需要拟继续聘用同一会计师事务所超过 8 年的,应当综合考虑会计师事务所前期审计质量、股东评价、监管部门意见等情况,在履行法人治理程序及内部决策程序后,可适当延长聘用年限,但连续聘任期限不得超过 10 年。
第十二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累计实际承担公司审计业务满5 年的,之后连续 5 年不得参与公司的审计业务。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由于工作变动,在不同会计师事务所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公司发生重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为其提供审计服务的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未变更的,相关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该重
大资产重组、子公司分拆上市前后提供审计服务的期限应当合并计算。
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在公司上市前后审计服务年限应当合并计算。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承担首次公开发行股票或者向不特定对象公开发行股票并上市审计业务的,上市后连续执行审计业务的期限不得超过两年。
第十三条 公司应当在年度财务决算报告或者年度报告中披露会计师事务所、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的服务年限、审计费用等信息。
公司每年应当按要求披露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职情况评估报告和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对会计师事务所履行监督职责情况的报告,涉及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还应当披露前任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及上年度审计意见、变更会计师事务所的原因、与前后任会计师事务所的沟通情况等。
第十四条 公司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应当对下列情形保持高度谨慎和关注:
(一)在资产负债表日后至年度报告出具前变更会计师事务所,连续两年变更会计师事务所,或者同一年度多次变更会计师事务所;
(二)拟聘任的会计师事务所近 3 年因执业质量被多次行政处罚或者多个审计项目正被立案调查;
(三)拟聘任原审计团队转入其他会计师事务所的;
(四)聘任期内审计费用较上一年度发生较大变动,或者选聘的成交价大幅低于基准价;
(五)会计师事务所未按要求实质性轮换审计项目合伙人、签字注册会计师。
第十五条 公司应当增强信息安全意识,严格遵守国家有关信息安全的法律法规,认真落实监管部门对信息安全的监管要求,切实担负起信息安全的主体责任和保密责任。
公司在选聘会计师事务所时要加强对其信息安全管理能力的审查,在选聘合同中应设置单独条款明确信息安全保护责任和要求,在向会计师事务所提供文件资料时加强对涉密敏感信息的管控,有效防范信息泄露风险。
第三章 改聘会计师事务所的程序
第十六条 当出现以下情况时,公司应当改聘会计师事务所:

(二)会计师事务所审计人员和时间安排难以保障公司按期披露年度报告;
(三)会计师事务所要求终止对公司的审计业务;
(四)会计师事务所情况发生变化,不再具备承接相关业务的资质或能力,导致其无法继续按审计业务约定书履行义务;
(五)根据相关法律法规及本制度要求,出现其他需要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情形。
第十七条 公司解聘或者不再续聘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由审计与风险委员会同意后,提交应当在董事会审议,再由股东会决定,并按要求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十八条 公司更换会计师事务所的,应当在被审计年度第四季度结束前完成选聘工作。
第四章 附则
第十九条 本制度未尽事宜,公司应当依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有关规定执行。本制度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按照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执行。
第二十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并解释,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修改亦同。
中纺标检验认证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7 月 30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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