移为通信: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30 20:18:00
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加强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工作的管理,确保及时、公平地披露所有对本公司发行在外的证券交易价格可能产生较大影响的信息,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等法律、法规和规范性文件以及《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上海移为通信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和要求,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子公司及分公司。
第二章 一般规定
第三条 公司重大信息内部报告制度是指当发生或即将发生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重大事件,投资者尚未得知时(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各分、子公司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的重要会议、重大交易、重大关联交易、重大事件以及前述事项的持续进展情况),按照本制度相关规定负有报告义务的公司及下属各部门、子公司的有关人员,应及时将相关信息向公司董事会和董事会秘书报告的制度。
第四条 本制度所称“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包括:
(一)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下属部门负责人;
(二)公司各分支机构、子公司的负责人;
(三)公司控股股东和实际控制人;
(四)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其他股东;
(五)公司派驻子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六)其他依照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的在出现、发生或即将发生重大事项时负有报告义务的单位和个人。
第五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负有向公司董事长和董事会秘书报告其职权范围内所知内部重大信息的义务,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信息披露工作,及时、持续报告重大信息的发生和进展情况,并对提供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承担责任。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因工作关系而了解到公司重大信息的内部报告人,在该信息尚未公开披露之前,负有保密义务。
第三章 重大信息的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的“重大信息”包括但不限于公司及公司下属分支机构、子公司所发生或即将发生的以下事项及其持续进展情况,具体包括:
(一)拟提交公司董事会、股东会审议的事项。
(二)子公司召开董事会、股东会并作出决议,或作出执行董事决定、股东决定的事项。
(三)公司或所属子公司发生或拟发生的以下重大交易事项,包括:
1、购买或出售资产;
2、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设立或者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3、提供财务资助(含委托贷款);
4、提供担保(指公司为他人提供的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的担保);
5、租入或租出资产;
6、签订管理方面的合同(含委托经营、受托经营等);
7、赠与或受赠资产;
8、债权或债务重组;
9、研究与开发项目的转移;
10、签订许可协议;
11、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利等);
12、深圳证券交易所及《公司章程》认定的其他交易事项。
公司购买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原材料、燃料和动力(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出售产品、商品等与日常经营相关的资产(不含资产置换中涉及购买、出售此类资产);虽进行上述事项但属于公司的主营业务活动的不属于上述规定的事项。
上述事项中,第3、4项交易发生时,无论金额大小信息报告义务人均需履行报告义务;其余交易事项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报告义务人应履行报告义务: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4、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
5、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
6、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或者《公司章程》规定应当提交董事会审议的其他事项。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四)关联交易事项,包括:
1、上述第(三)项规定的交易事项;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接受劳务;
5、委托或受托销售;
6、与关联方共同投资;
7、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义务转移的事项。
发生的关联交易(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除外)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当及时报告:
1、公司与关联自然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万元的关联交易;
2、公司与关联法人发生的成交金额超过300万元,且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0.5%以上的关联交易。
公司为关联人提供担保、提供财务资助的,不论数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五)重大诉讼和仲裁事项,包括:
1、涉及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0万元的诉讼、仲裁事项;
2、连续十二个月内发生的诉讼和仲裁事项涉案金额累计达到前款所述标准的诉讼、仲裁事项;
3、未达到前项标准或者没有具体涉案金额的诉讼、仲裁事项,但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已经按照规定履行披露义务的,不再纳入累计计算范围);
4、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确认不成立或被宣告无效的诉讼;
5、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
6、深圳证券交易所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六)重大风险事项,包括:
1、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遭受重大损失;
2、发生重大债务、未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3、可能依法承担的重大违约责任或大额赔偿责任;
4、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公司当期损益的影响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绝对值的比例达到1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100万元的);
5、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或者强制解散;
6、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
7、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被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该资产的30%;
8、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9、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0、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1、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总经理外的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
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2、公司核心技术团队或者关键技术人员等对公司核心竞争力有重大影响的人员辞职或者发生较大变动;
13、公司在用的核心商标、专利、专有技术、特许经营权等重要资产或者核心技术许可到期、出现重大纠纷、被限制使用或者发生其他重大不利变化;
14、主要产品、核心技术、关键设备、经营模式等面临被替代或者被淘汰的风险;
15、重要研发项目研发失败、终止、未获有关部门批准,或者公司放弃对重要核心技术项目的继续投资或者控制权;
16、发生重大环境、生产及产品安全事故;
17、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18、收到政府部门限期治理、停产、搬迁、关闭的决定通知;
19、不当使用科学技术、违反科学伦理;
20、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重大事故或者负面事件。
(七)重大变更事项,包括:
1、变更公司名称、证券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2、公司的经营方针、经营范围或者公司主营业务发生重大变化;
3、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4、董事会通过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
5、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6、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实际控制人持股情况或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或拟发生较大变化;
7、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8、公司董事长、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9、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主要产品价格或市场容量、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重要供应商或者客户发生重大变化
等);
10、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
11、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政策、市场环境、贸易条件等外部宏观环境发生变化,可能对公司经营产生重大影响;
12、聘任、解聘为公司提供审计服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13、法院裁定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
14、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15、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额外收益;
16、发生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
17、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情形。
(八)其它重大事件,包括:
1、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2、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及其修正;
3、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
4、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5、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6、公司证券发行、回购股份、股权激励计划等有关事项;
7、公司及公司股东发生承诺事项;
8、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9、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
(九)以上未列出或未达到上述报告标准,但报告人判定可能会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交易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情形或事件,以及其他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公司其他制度性文件要求报告人及时报告的信息。
(十)中国证监会、深圳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八条 内部信息报告义务人应以书面形式、电话形式、电子邮件形式、口头形式等形式及时向公司董事会提供重大信息,同时知会董事会秘书,包括但不限于与该信息相关的协议、合同、政府批文、法律、法规、法院判决及情况介绍等。
非工作时间应电话通知公司董事会秘书或证券事务代表。
第四章 内部重大信息报告程序
第九条 信息报告义务人应在知悉本制度所述的内部重大信息后的当日,以当面或电话方式向公司董事长、董事会秘书报告有关情况,并同时将与信息有关的文件以书面、传真或电子邮件等方式送达