西测测试: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7-30 20:19:46
证券代码:301306 证券简称:西测测试 公告编号:2025-035
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 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
开第二届董事会第二十四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并办理工商变更登记的议案》,本议案尚需提交公司 2025 年第二次临时股东大会审议。现将相关情况公告如下:
一、修订《公司章程》的情况
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战略发展规划以及实际情况,公司拟对《公司章程》部分条款进行修订,具体情况如下:
修订前 修订后
第一条 第一条
为维护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 为维护西安西测测试技术股份有限公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 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根据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 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其他有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和
关规定,制订本章程。 其他有关规定,制定本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长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应在法定代表
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
人。
新增 第九条
公司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
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
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
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
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
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八条 第十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
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 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
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九条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
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 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 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 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 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可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 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 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 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务总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监)、董事会秘书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人
员。
新增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
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
组织的活动提供必要条件。
第十七条
第十五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公平、公 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同等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具有同等 权利。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权利。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六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
值。
第十七条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 公司发行的股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
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存管。 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集中存管。
第二十条
第十八条 公司设立时发行的股份总数为6,000万
公司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 股、面额股的每股金额为人民币1元。公司
式情况如下: 的发起人、认购的股份数、出资方式情况
… 如下:
…
第十九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8,440万股,全部为普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8,440万股,全
通股,每股面值为人民币1元。 部为普通股。
第二十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 公司或者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
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 属企业)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 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
供任何资助。 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
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
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
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10%。董事会
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2/3以上通过。
第二十一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 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作出决议,可以
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及中国证监会规
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三条 第二十五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依照法律、行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份。但是,有下
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规定,收购本 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公司的股份: …
…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份的其他公司
(二)与持有本公司股票的其他公司合 合并;
并; …
…
第二十四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