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大富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2025年7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7-30 20:28:01
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二〇二五年七月

目 录

第一章 总则...... 3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 3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 5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6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7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 8
第七章 监督检查...... 8
第八章 附则...... 9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大富科技(安徽)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对外
投资行为,有效控制公司对外投资风险,提高对外投资效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企业国有资产法》《蚌埠市国资委关于印发<蚌埠市市属企业投资监督管理办法>的通知》(蚌国资委〔2023〕5 号)、《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的有关规定,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数量的货币
资金、股权及实物、无形资产等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及产业政策,符合公司
发展战略,有利于增强公司竞争能力,有利于合理配置企业资源,创造良好经济效益,促进公司可持续发展。
第二章 对外投资类型和审批
第五条 公司对外投资类型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独立兴办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设立全资子公司除外);
(二) 公司出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自然人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三) 通过购买目标企业股权的方式所实施的收购、兼并行为(增资全资子公司除外);
(四) 证券投资与衍生品交易;
(五) 法律、法规规定的其他对外投资。
第六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各自在其权限范围
内,依照法律和《公司章程》规定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公司董事会审议后应提交股东会
审议:
(一) 对外投资总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的,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三) 对外投资(如股权) 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0 万元;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 500 万元;
(六) 对外投资如达到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通过。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如公司上述对外投资行为达到《上市公司重大资产重组管理办法》中规定的重大资产重组标准的,需提交股东会审议,并经股东会以特别决议(由出席股东会的股东(包括股东代理人)所持表决权的 2/3 以上通过)通过。
第八条 公司对外投资达到下列标准之一时,由公司董事会审议:
(一) 对外投资总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 50%以下,该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作为计算数据;
(二)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 50%以下,或虽然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三) 对外投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 50%以下,或虽然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
(四) 对外投资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50%以下,或虽然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0 万元以下;
(五) 对外投资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下,或虽然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 50%以上,但绝对金额在 500 万元以下。
第九条 董事会授权党委经营班子联席会对外投资审批权限:
决定单次金额不超过净资产 5%的对外投资(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除外)、收购等交易事项,且连续十二个月内上述交易事项累计审批金额不超过净资产 30%。
第十条 上述对外投资中,公司进行证券投资、委托理财或衍生产品投资事项
应由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达到股东会议事范围的,由股东会审议批准。
第十一条 拟投资项目涉及关联方交易的,还需满足公司的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的
规定。
第十二条 各项对外投资审批权均在公司,公司的控股子公司拟进行对外投资时
应先将方案及材料报公司,在公司履行相关程序并获批准后方可由子公司实施。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管理机构和决策程序
第十三条 公司经理负责统筹、协调和组织需经董事会、股东会决策的投资项目
的会前审议。重大投资项目应将党委会研究讨论作为前置程序,再提交公司有权决策机构审议决定。
第十四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资金和财务管理。公司对外投资项目确定
后,由公司财务部负责资金预算、筹措、核算、划拨及清算,协同有关方面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并实行严格的借款、审批与付款手续。
第十五条 公司审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审计工作,并在年度内部审计工作报告中
向审计委员会进行报告。

第十六条 公司其他部门按部门职能参与、协助和配合公司的对外投资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决策经过提出?初审?审核三个阶段。
第十八条 投资项目提出:对外投资项目的初步意向可由公司各职能部门汇总至
投资部门,由投资部门向经理提出。
第十九条 项目初审:经理收到投资项目意向后,可组织并召集经理办公会对项
目是否符合公司发展战略,财务和经济指标是否达到投资回报要求,是否有利于增强公司的竞争能力等方面进行全面的分析和评估。
第二十条 项目审核:经项目初审之后,经理办公会须上报公司董事会,由董事
会决定或上报股东会决定。
第二十一条 公司对外投资项目如涉及实物、无形资产等资产需审计评估,应
由具有相关从业资格的审计、评估机构对相关资产进行审计、评估。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实施和管理
第二十二条 公司应制订对外投资实施方案,明确出资时间、金额、出资方式
及责任人员等内容。对外投资实施方案及方案的变更,应当经董事会或股东会或者其授权人员审查批准。
第二十三条 公司以委托投资方式进行的对外投资,应当对受托企业的资信情
况和履约能力进行调查,签订委托投资合同,明确双方的权利、义务和责任,并采取相应的风险防范和控制措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使用信贷资金、募集资金进行证券投资,公司购入的有
价证券必须记入公司名下。公司财务部负责定期与董事会办公室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
第二十五条 公司经理是对外投资方案实施的主要责任人,负责对外投资项目
实施的总体计划、组织、监控,并及时向董事会报告进展情况,提出调整建议等。经理可以组织成立项目实施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任务执行和具体实施。
第二十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的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及
经营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新设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二十七条 党委经营班子联席会决定上述派出人员的人选,派出人员应按照
《公司法》和被投资公司的《公司章程》的规定切实履行职责,在新设公司的经营管理活动中维护公司利益,实现公司投资的保值、增值。
第二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对公司的对外投资活动进行全面完整的财务记录,
进行详尽的会计核算,按每个投资项目分别建立明细账簿,详尽记录相关资料。对外投资的会计核算方法应符合企业会计准则和会计制度的规定。
第二十九条 公司在每年度末对投资进行全面检查,对子公司进行定期或专项
审计。
第三十条 公司子公司的会计核算方法和财务管理中所采用的会计政策及会计
估计、变更等应遵循公司的财务会计制度及其有关规定。
第三十一条 公司子公司应每月向公司财务管理部门报送财务会计报表,并按
照公司编制合并报表和对外披露会计信息的要求,及时报送会计报表和提供会计资料。
第三十二条 公司可向子公司委派财务总监,财务总监对其任职公司财务状况
的真实性、合法性进行监督。
第三十三条 对外投资项目资料应分类整理,并妥善保管。所有对外投资项目
档案原则上要永久保存,若需处理或销毁,应经批准并由专人实施处理或销毁。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
第三十四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转让和回收须经过股东会或董事会做出决策,并
履行相关审批程序。
第三十五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回收对外投资:
(一) 按照所投资企业的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二) 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三) 由于发生不可抗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四) 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六条 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转让对外投资:

(一) 公司发展战略或经营方向发生变化;
(二) 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无市场前景;
(三) 因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
(四) 投资项目(企业)达到预期效益,公司以合理的股权转让方式退出实现收益的;
(五) 公司认为必要的其它原因。
第三十七条 转让对外投资应由公司合理拟定转让价格,必要时,可委托具有
相应资质的专门机构进行评估。
第三十八条 公司财务部应当认真审核与对外投资有关的审批文件,会议记录、
资产回收清单等相关资料,并按照规定及时进行对外投资处置的会计处理,确保资产处置真实、合法。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
第三十九条 公司的对外投资应严格按照中国证监会、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
规则》《公司章程》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的义务。
第四十条 公司相关部门和控股子公司应及时向公司报告对外投资的情况,配合
公司做好对外投资的信息披露工作。控股子公司董事会必须指定专人作为联络人,负责子公司信息披露事宜和与公司董事会秘书在信息上的沟通。
第四十一条 在对外投资事项未披露前,各知情人员均有保密的责任和义务。
第七章 监督检查
第四十二条 公司审计部应当建立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的监督检查制度,定期或
不定期地进行检查。对外投资内部控制监督检查的内容主要包括:
(一) 对外投资业务相关岗位设置及人员配备情况。重点检查岗位设置是否科学、合理,是否存在不相容职务混岗的现象,以及人员配备是否合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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