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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船特气: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31 18:13:28
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规范和加强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
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以下统称“投资者”)之间的信息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 号——规范运作》《上市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指引》及《中船(邯郸)派瑞特种气体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其他有关法律、法规和规定,并结合本公司的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是指公司通过便利股东权利行
使、信息披露、互动交流和诉求处理等工作,加强与投资者及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以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和企业整体价值,实现尊重投资者、回报投资者、保护投资者目的的相关活动。
第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意义在于通过充分的信
息披露与交流,运用多渠道、多层次的沟通方式,加强与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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资者和潜在投资者之间的沟通,增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提升公司治理水平,实现公司价值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第四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目的:
(一)通过充分的信息披露加强与投资者的沟通,促进投资者对公司的了解和认同,从而建立公司与投资者之间的良性关系;
(二)建立一个稳定和优质的投资者基础,树立良好的市场形象,获得长期的市场支持;
(三)形成尊重投资者的企业文化和公司价值观;
(四)使广大投资者了解、认同、接受和支持公司的发展战略和经营理念,以实现公司价值最大化和股东利益最大化;
(五)增加公司信息披露透明度,改善公司治理。
第五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基本原则:
(一)合规性原则。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应当在依法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基础上开展,符合法律、法规、规章及规范性文件、行业规范和自律规则、公司内部规章制度,以及行业普遍遵守的道德规范和行为准则。

(二)平等性原则。公司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应当平等对待所有投资者,尤其为中小投资者参与活动创造机会、提供便利。
(三)主动性原则。公司应当主动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听取投资者意见建议,及时回应投资者诉求。
(四)诚实守信原则。公司在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中应当注重诚信、坚守底线、规范运作、担当责任,营造健康良好的市场生态。
第二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主体
第六条 本工作制度的执行主体:董事长、总经理、董事、
董事会秘书及公司授权的其他高级管理人员、公司与各分公司和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下简称“子(分)公司”)参与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相关管理人员与员工。
第七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第一负责人为公司董事长,董
事会秘书具体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事务的组织、协调工作。审计委员会对公司投资者管理工作的实施情况进行监督。根据公司目前的机构设置状况,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八条 在不影响生产经营和泄漏商业机密的前提下,公
司的其它职能部门、公司控股(包括实质性控股)的子公司
及公司全体员工有义务协助投资者关系管理部门实施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
第九条 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投资者关系工作的全面统
筹、协调与安排,包括:负责组织拟定、实施公司投资者关系计划;协调和组织公司信息披露事项;全面统筹安排并参加公司重大投资者关系活动;制定公司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评价及考核体系;为公司重大决策提供参谋咨询;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介绍公司信息披露的进展情况及资本市场动态;根据需要组织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相关人员进行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知识的培训和学习等。
第十条 公司有关部门、各子(分)公司应根据投资者关
系工作需要,配合做好相关工作,包括提供所需的有关信息,参与有关的投资者交流活动,参与危机管理方案的制定和实施等。
第十一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对象:
(一)投资者(包括在册投资者和潜在投资者);
(二)证券分析师及行业分析师;
(三)财经媒体及行业媒体等传播媒介;
(四)监管部门等相关政府机构;
(五)其他相关机构。

第三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方式和内容
第十二条 公司与投资者的沟通方式主要包括:
(一)公司公告,包括定期报告和临时公告;
(二)股东会;
(三)分析师会议或说明会;
(四)一对一沟通;
(五)邮寄材料;
(六)电话咨询;
(七)公司网站;
(八)媒体采访和报道;
(九)广告、宣传单和其他宣传材料;
(十)现场参观;
(十一) 路演。
第十三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中公司与投资者沟通的主要
内容包括:
(一)公司的发展战略;
(二)法定信息披露内容;
(三)公司的经营管理信息;

(五)公司的文化建设;
(六)股东权利行使的方式、途径和程序等;
(七)投资者诉求处理信息;
(八)公司正在或者可能面临的风险和挑战;
(九)公司的其他相关信息。
第十四条 公司及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
管理人员和工作人员在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中,不得出现以下情形:
(一)透露或者发布尚未公开的重大事件信息,或者与依法披露的信息相冲突的信息;
(二)透露或者发布含有误导性、虚假性或者夸大性的信息;
(三)选择性透露或者发布信息,或者存在重大遗漏;
(四)对公司证券价格作出预测或承诺;
(五)未得到明确授权的情况下代表公司发言;
(六)歧视、轻视等不公平对待中小股东或者造成不公平披露的行为;

(八)其他违反信息披露规定,或者影响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正常交易的违法违规行为。
第十五条 公司从事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的人员需要具
备以下素质和技能:
(一)良好的品行和职业素养,诚实守信;
(二)良好的专业知识结构,熟悉公司治理、财务会计等相关法律、法规和证券市场的运作机制;
(三)良好的沟通和协调能力;
(四)全面了解公司以及公司所处行业的情况。
第四章 投资者关系管理的工作职责
第十六条 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职责:
(一)拟定投资者关系管理制度,建立工作机制;
(二)组织与投资者沟通联络的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三)组织及时妥善处理投资者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定期反馈给公司董事会以及管理层;
(四)管理、运行和维护投资者关系管理的相关渠道和平台;

(五)保障投资者依法行使股东权利;
(六)配合支持投资者保护机构开展维护投资者合法权益的相关工作;
(七)统计分析公司投资者的数量、构成以及变动等情况;
(八)开展有利于改善投资者关系的其他活动。
第十七条 根据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证券交易所规定
应进行披露的信息,必须于第一时间在指定的公司信息披露的报纸和网站上公布。
第十八条 公司应尽可能通过多种渠道、多层次地与投
资者及时、深入和广泛地沟通,并应使用互联网提高沟通的效率,降低沟通的成本,便于投资者参与。
第十九条 公司需要设立投资者联系电话、传真和电子
邮箱等,由熟悉情况的专人负责,保证在工作时间线路畅通,认真友好接听接收,通过有效形式向投资者反馈。号码、地址如有变更应及时公布。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加强投资者网络沟通渠道的建设和
运维,在公司官网开设投资者关系专栏,收集和答复投资者的咨询、投诉和建议等诉求,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相关信息。公司应当积极利用中国投资者网、证券交易所
投资者关系互动平台等公益性网络基础设施开展投资者关系管理活动。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当保证咨询电话、传真和电子信箱
等对外联系渠道畅通,充分关注上证 e 互动平台相关信息,对投资者提问给予及时回复,及时发布和更新投资者关系管理工作相关信息。
对于投资者提问较多或者公司认为重要的问题,公司应当加以汇总梳理,并将问题和答复提交上证 e 互动平台的“热推问题”栏目予以展示。
第二十二条 公司相关重大事项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
疑的,除应当及时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外,还应当通过现场、网络或其他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介绍情况、解释原因,并回答相关问题。投资者说明会包括业绩说明会、现金分红说明会、重大事项说明会等情形。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应当事先公告,事后及时披露说明会情况,具体由各证券交易所规定。投资者说明会应当采取便于投资者参与的方式进行,现场召开的鼓励通过网络等渠道进行直播。
第二十三条 存在下列情形的,公司应当按照中国证监
会、证券交易所的规定召开投资者说明会:

(一)公司当年现金分红水平未达相关规定,需要说明原因;
(二)公司在披露重组预案或重组报告书后终止重组;
(三)公司证券交易出现相关规则规定的异常波动,公司核查后发现存在未披露重大事件;
(四)公司相关重大事件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
(五)其他应当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情形。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年度报告披露后、年度股东会登记
日前可根据情况召开业绩说明会。如针对年度净利润较上一年度大幅变动且受到市场高度关注或质疑的情况进行说明。
第二十五条 公司如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可通过上证所
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以现场、网络等方式召开投资者说明会。公司拟通过上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会拟召开日的 10 个交易日前与相关人员联系具体事项。确有必要尽快召开说明会的,可不受 10 个交易日的限制。
第二十六条 公司拟召开投资者说明会的,应当在说明
会拟召开日前发布公告,预告说明会的具体事项。公告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本次说明会的类型,披露说明会的具体事项;
(二)本次说明会的召开时间和地点;
(三)参加说明会的机构及个人的相关信息,包括公司相关人员、机构投资者、中介机构、媒体、相关监管机构、行业专家等;
(四)机构和个人以现场、网络或者电话方式参加本次说明会的方式;
(五)提前征集投资者问题的互动渠道;
(六)本次投资者说明会的负责人及联系方式。
第二十七条 公司的董事会秘书和财务总监应当参与投
资者说明会。公司董事长、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具体工作的负责人可出席会议。
公司应当邀请投资者通过现场、网络、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并在投资者说明会召开前以及召开期间为投资者开通提问渠道。
公司应当在说明会上对投资者较为关注的问题予以答复。公司可以邀请相关中介机构、媒体等人员以现场、网络和电话等方式参与投资者说明会。
公司召开投资者说明会未以网络形式向投资者实时公开的,应当在中国证监会的指定媒体上发布公告或者通过上
证所信息网络有限公司的服务平台全面如实地向投资者披露说明会的召开情况。
第二十八条 公司应当每月汇总投资者来电来函、机构
投资者调研、媒体采访等问答记录,并通过上证 e 互动平台的“公司发布”栏目予以发布。
第二十九条 公司可以定期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工
作人员开展投资者关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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