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山河药辅: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31 18:25:49

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规范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
信息管理行为,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以下简称“《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以下简称“《信息披露管理办法》”)、《关于上市公司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的规定》、《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指引》等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安徽山河药用辅料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制定本制度。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总部及各下属企业。
第二条 内幕信息的管理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董事会
办公室是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日常管理部门。
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是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
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统一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第四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子公司都应做好内幕信息
的及时报告、管理和保密工作,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并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五条 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公开前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泄露内
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并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报备工作。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范围
第六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是指为内幕人员所知悉,涉及公司的经营、财
务或者对公司证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在中国证监会指定的上市公司信息披露媒体或网站上正式公开的信息。
第七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三)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和重大的购置财产的决定,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其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四)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五) 公司对外提供重大担保,或从事重大关联交易、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六)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七)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八) 公司发生重大经营性或者非经营性亏损。
(九) 公司依法披露前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十) 公司分配股利或者增资的计划。
(十一)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发行债券或可转换公司债券、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十二) 公司股权结构的重大变化。
(十三) 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十四) 证券监管部门作出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股份的决定;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
(十五) 公司董事或者总经理和其他高管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
履行职责。
(十六)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和仲裁。
(十七) 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十八) 公司尚未公开披露的股东会、董事会的决议内容。
(十九) 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二十) 公司收购的有关方案。
(二十一) 公司的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二十二) 公司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立案调查,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司法机关采取强制措施。
(二十三)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任。
(二十四) 会计政策、会计估计的重大变更。
(二十五)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六)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七)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八) 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认定的对证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前能直接或间接
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及个人。
第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
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由于与以上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十)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深圳证券交易所等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董事会秘书办公室门应填写《内
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表》(见附件一),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相关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
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
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等;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根据监管部门要求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本制度第十四条 规定的重大事项的,还应当制作重大事
项进 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 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 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 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 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 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 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 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 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 5 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 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三条 公司筹划重大资产重组(包括发行股份购买资产),应当于首次披
露重组事项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首次披露重组事项至披露重组报告书期间重组方案重大调整、终止重组的,或者首次披露重组事项未披露标的资产主要财务指标、预估值、拟定价等重要要素的,应当于披露重组方案重大变化或者披露重要要素时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第十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负责组织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工
作,应组织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披露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员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等信息,涉及公司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后及时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报送安徽证监局和证券交易所备案。登记备案材料自登记之日起至少保存十年。
第十五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姓名,职务,身份证号或股东代码,工作单位,知悉的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方式以及内幕信息内容、所处阶段、公开时间等。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子公司的主要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服务机构
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八条 公司应加强对内幕信息报送和使用的管理。对于无法律依据的外
部单位年度统计报表等报送要求,公司应拒绝报送。公司依据法律法规的要求应当报送的,需要将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作为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在案备查。公司应将报送的相关信息作为内幕信息,并书面提醒报送的外部单位相关人员履行保密义务。
第十九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知情人(主要指各部门、机构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告知董事会秘书。董事会秘书应及时告知相关知情人的各项保密事项和责任,并依据各项法规制度控制内幕信息传递和知情范围;
(二)董事会秘书应第一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表》并及时对内幕信息加以核实,以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登记备案表》所填写的内容真实性、准确性;
(三)内幕信息核实无误后,按照相关规定需要向深圳证券交易所、安徽证监局报备的,按规定进行报备。
第五章 内幕信息的保密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在内幕信息尚未
公开披露前,应将信息的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
第二十一条 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在讨论涉及可能对公司股票价格产
生重大影响的事项时,应将信息知情范围控制到最小。如果该事项已在市场上流
传并使公司股票价格产生异动时,公司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立即告知公司董事会秘书,以便公司及时予以澄清,或者直接向安徽证监局或深圳证券交易所报告。
第二十二条 内幕信息公开前,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将载有内幕信息的文件、
光盘、录音带、会议记录、决议等资料妥善保管,不准借给他人阅读、复制,不准交由他人代为携带、保管。内幕信息知情人应采取相应措施,保证电脑储存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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