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东土科技: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募集资金管理办法(2025年7月)

公告时间:2025-07-31 18:26:41

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募集资金管理办法
(2025 年修订)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募集资金的管理和使
用,提高公司募集资金使用效益,保护投资者的合法利益,根据《中华
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
(下称“《证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下
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
——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募集资金监管规则》和《北
京东土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结
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办法。
第二条 本办法所称募集资金是指公司通过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证券或者向特定
对象发行证券(包括股票、可转换公司债券等)募集并用于特定用途的
资金,但不包括上市公司实施股权激励计划募集的资金。
第三条 本办法适用于公司及下属子公司。募集资金投资项目通过公司的子公司
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业实施的,公司确保该子公司或公司控制的其他企
业遵守本办法。
第四条 募集资金到位后,公司应及时办理验资手续,由具有证券从业资格的会
计师事务所出具验资报告。
第五条 公司应当真实、准确、完整地披露募集资金的实际使用情况,并在年度
审计的同时聘请会计师事务所对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进行鉴证。公
司董事会应当对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行性进行充分论证,确信投资项
目具有较好的市场前景和盈利能力,有效防范投资风险,提高募集资金
使用效益。
第六条 上市公司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勤勉尽责,督促上市公司规范使用
募集资金,自觉维护上市公司募集资金安全,不得参与、协助或纵容上市
公司擅自或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

第二章 募集资金专户存储
第七条 公司募集资金应当存放于经董事会批准设立的专项账户(以下简称“专
户”)集中管理,专户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公司存在
两次以上融资的,应当分别设置募集资金专户。公司实际募集资金净额
超过计划募集资金金额的部分(以下简称“超募资金”)也应当存放于
募集资金专户管理。
第八条 公司应当在募集资金到位后一个月内与保荐机构、存放募集资金的商业
银行(以下简称“商业银行”)签订三方监管协议(以下简称“协议”)。协议至
少应当包括以下内容:
(一)公司应当将募集资金集中存放于专户中;
(二)募集资金专户账号、该专户涉及的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存放
金额;
(三)公司一次或 12 个月内累计从专户中支取的金额超过 5,000 万
元或募集资金净额的 20%的,公司及商业银行应当及时通知
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
(四)商业银行每月向公司出具对账单,并抄送保荐机构或者独立
财务顾问;
(五)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可以随时到商业银行查询专户资
料;
(六)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督导职责、商业银行的告知及
配合职责、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和商业银行对公司募
集资金使用的监管方式;
(七)公司、商业银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的权利、义务
及违约责任;
(八)商业银行连续三次未及时向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出具
对账单或者通知专户大额支取情况,以及存在未配合保荐机
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查询与调查专户资料情形的,公司可以
终止协议并注销该募集资金专户。
公司应当在上述协议签订后及时公告协议主要内容。
公司通过控股子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应由公司、实施募投项目的
控股子公司、商业银行和保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共同签署三方
监管协议,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应当视为共同一方。
上述协议在有效期届满前提前终止的,公司应当自协议终止之日起
一个月内与相关当事人签订新的协议,并及时公告。
第三章 募集资金的使用
第九条 公司应当按照发行申请文件中承诺的募集资金投资计划使用募集资
金。出现严重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划正常进行的情形时,公司应当
及时公告。
第十条 公司募集资金原则上应当用于主营业务,募集资金投资项目不得为
持有交易性金融资产和可供出售的金融资产、借予他人、委托理财
等财务性投资,不得直接或间接投资于以买卖有价证券为主要业务的
公司。公司不得将募集资金用于质押、委托贷款或其他变相改变募
集资金用途的投资。
第十一条 公司应当确保募集资金使用的真实性和公允性,防止募集资金被关
联人占用或挪用,并采取有效措施避免关联人利用募集资金投资项
目获取不正当利益。
第十二条 公司进行募集资金项目投资时,资金支出必须严格遵守公司资金管
理制度和本办法的规定,履行审批手续。
第十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在每半年全面核查募投项目的进展情况,出具半年
度及年度募集资金存放与使用情况专项报告,并与定期报告同时披
露,直至募集资金使用完毕且报告期内不存在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年度实际使用募集资金与前次披露的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当年预计使用金额差异超过 30%的,公司应当调整募集资金
投资计划,并在募集资金年度使用情况的专项说明中披露前次募集
资金年度投资计划、目前实际投资进度、调整后预计投资计划以及
投资计划变化的原因等。
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持续关注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实施进度和效益情况。募集
资金投资项目出现下列情形之一的,公司应当对该项目的可行性、
预计收益等重新进行论证,决定是否继续实施该项目:
(一)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涉及的市场环境发生重大变化的;

(二)募集资金到账后,募集资金投资项目搁置时间超过一年的;
(三)超过最近一次募集资金投资计划的完成期限且募集资金投入
金额未达到相关计划金额 50%的;
(四)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出现其他异常情形的。
第十五条 公司将募集资金用作以下事项时,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并由保
荐机构或者独立财务顾问发表明确同意意见:
(一)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已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自筹资金;
(二)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
(三)使用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暂时补充流动资金;
(四)变更募集资金用途;
(五)改变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地点;
(六)调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计划进度;
(七)使用节余募集资金。
公司变更募集资金用途以及使用节余募集资金,达到股东会审议标
准的,还应当经股东会审议通过。
第十六条 公司以自筹资金预先投入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可以在募集资金到账
后六个月内,以募集资金置换自筹资金。
募集资金投资项目实施过程中,原则上应当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在支付人员薪酬、购买境外产品设备等事项中以募集资金直接支付
确有困难的,可以在以自筹资金支付后六个月内实施置换。
置换事项应当经董事会审议通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并披
露后方可实施。
公司已在发行申请文件中披露拟以募集资金置换预先投入的自筹资
金且预先投入金额确定的,应当在置换实施前对外公告。
第十七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包括超募资金)可进行现金管理, 现金管
理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或者公开披露的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
施。通过产品专用结算账户实施现金管理的,该账户不得存放非募
集资金或者用作其他用途。实施现金管理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资计
划正常进行。
现金管理产品须符合以下条件:
(一)结构性存款、大额存单等安全性高的保本型产品;
(二)流动性好,产品期限不超过十二个月,不得影响募集资金投
资计划正常进行。现金管理产品不得质押,产品专用结算账户
不得存放非募集资金或用作其他用途,开立或注销产品专用结
算账户的,公司应当及时报证券交易所备案并公告。
使用闲置募集资金进行现金管理的,应当经上市公司董事会审议通
过,保荐机构发表明确同意意见。上市公司应当在董事会会议后两
个交易日内公告下列内容:
(一)本次募集资金的基本情况,包括募集时间、募集资金金额、
募集资金净额及投资计划等;
(二)募集资金使用情况;
(三)现金管理的额度及期限,是否存在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的
行为和保证不影响募集资金项目正常进行的措施;
(四)现金管理产品的收益分配方式、投资范围及安全性;
(五)保荐机构出具的意见。
第十八条 公司暂时闲置的募集资金可暂时用于补充流动资金。暂时补充流动
资金,应当通过募集资金专项账户实施,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
生产经营使用,并应当符合以下条件:
(一)不得变相改变募集资金用途或者影响募集资金投资项目的正
常进行;
(二)已归还前次用于暂时补充流动资金的募集资金;
(三)单次补充流动资金时间不得超过十二个月;
(四)不得将闲置募集资金直接或者间接用于证券投资、衍生品交
易等高风险投资。
暂时补充流动资金,仅限于与主营业务相关的生产经营使用,不得
通过直接或间接安排用于新股配售、申购,或用于股票及其衍生品
种、可转换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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