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华平股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31 19:09:44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规范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
幕信息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公司信息披露的公开、公平、公正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2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年修订)》、《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5号——信息披露事务管理(2025修订)》等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业务规则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制度》(以下简称《公司信息披露制度》)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直接
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是内幕信息的管理机构。公司董事会秘书为内幕信息管
理工作负责人,证券部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备案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秘书和证券部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职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的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和公司各部门、子公司、分公司、控股子
公司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都应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在信息披露前,应当将
该信息的知情者控制在最小范围内,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涉及公司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证
券及其衍生品种在交易活动中的价格有重大影响且尚未在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刊物或网站上正式披露的信息,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 公司重大投资行为(含委托理财,委托贷款,对子公司、合营企业、
联营企业投资,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
到期投资等)和重大购置财产(含对外并购)的决定,公司在一年
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的30%,或者公司营业用主
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30%;
(三) 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
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 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或者发生大
额赔偿责任;
(五) 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 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 公司的董事或者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
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
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 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
责令关闭;
(十) 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
告无效;
(十一) 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 新公布的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行业政策可能对公
司产生重大影响;
(十三) 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形
成相关决议;
(十四) 导致公司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十五) 股份回购方案;
(十六) 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草案;
(十七) 公司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依法披露前,定期报告及其财务报告的
内容;
(十八) 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5%以上
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
决权;
(十九) 公司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
(二十) 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 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
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 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三) 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露或者虚假记载,被
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四)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二十五)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二十六)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二十七)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20%;
(二十八)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10%;
(二十九)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10%的重大损失;
(三十)公司分配股利,作出减资 、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
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十一)公司尚未公开的并购、重组、定向增发、重大合同签署等有关方
案;
(三十二) 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三十三) 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行为可能依法承担重大损害赔偿责
任;
(三十四) 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事项。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定义及范围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
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和个人。
第九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 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企业及其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 公司内部参与重大事项筹划、论证、决策等环节的人员;由于所任公
司职务而知悉内幕信息的财务人员、内部审计人员、信息披露事务工作
人员等;
(三) 持有公司5%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控
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 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相关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
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
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 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或者
证券交易场所、证券登记结算机构、中介机构有关人员;
(六) 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七) 依法从公司获取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参与重大事项筹
划、论证、决策、审批等环节的其他外部单位人员。
(八) 由于与前述规定相关人员存在亲属关系、业务往来关系等原因而知悉
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九) 法律、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
第十条 公司应如实、完整记录内幕信息在公开前的报告、传递、编制、审
核、披露等各环节所有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以及知情人知悉内幕信息的内容和时间等相关档案,供公司自查和相关监管机构查询。
第十一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公司应当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并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姓名或者名称、国籍、证件类型、证件号码或者统一社会信用代码、股东代码、联系手机、通讯地址、所属单位、与上市公司关系、职务、关系人、关系类型、知情日期、知情地点、知情方式、知情阶段、知情内容、登记人信息、登记时间等信息。
知情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者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知情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知情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当公司发生以下重大事项的,应当按照规定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者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证券发行;
(六)合并、分立、分拆上市;
(七)股份回购;
(八)年度报告、半年度报告;

(九)股权激励草案、员工持股计划;
(十)中国证监会或者深圳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后,相关事项发生重大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向深圳证券交易所补充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披露重大事项前,其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已经发生异常波动的,公司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公司应当结合具体情形,合理确定应当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范围,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档案的完备性和准确性。
公司进行本条第四款规定的重大事项的,应当做好内幕信息管理工作,视情况分阶段披露相关情况;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记录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内容,并督促筹划重大事项涉及的相关人员在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后五个交易日内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报送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二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公司内幕信息
知情人登记入档和报送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自记录(含补充完善)之日起保存至少十年。
公司董事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信息的真实性、准确性、完整性进行核查,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报送及时。

公司在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同时应当出具书面承诺,保证所填报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的真实、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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