华平股份: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公告时间:2025-07-31 19:09:32
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规范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贯彻证券市场公开、公平、公正原则,进一步完善华平信息技术
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的法人治理结构,规范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切实保护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2025 修正)》《深圳证券交易所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2025 年修订)》(以下简称《规范运作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2025 修订)》(以下简称《减持指引》)等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及《华平信息技术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制定本规范。
第二条 本规范适用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的行为和信息
披露等相关工作。本规范中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所有规定,均同样适用于其关联人。
第三条 本规范所称“控股股东”,是指其持有的股份占股份有限公司股本
总额超过百分之五十的股东;或者持有股份的比例虽然未超过百分之五十,但其持有的股份所享有的表决权已足以对股东会的决议产生重大影响的股东。
第四条 本规范所称实际控制人,是指通过投资关系、协议或者其他安排,
能够实际支配公司行为的自然人、法人或者其他组织。
第五条 以下主体的行为视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行为,适用本规范相关
规定:
(一)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直接或者间接控制的法人、非法人组织;
(二)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为自然人的,其配偶、未成年子女;
(三)深圳证券交易所(以下简称“深交所”)认定的其他主体。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其他关联人与公司相关的行为,参照本规范相关规定执行。
第六条 对公司违法行为负有责任的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应当主动、依
法将其持有的公司股权及其他资产用于赔偿中小投资者。
第七条 公司的重大决策应当由股东会和董事会依法作出。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违反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干预公司的正常决策程序,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二章 行为规范的一般原则
第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遵守《公司法》《证券法》等法律、法
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中国证监会、《上市规则》、《规范运作指引》、深交所其他相关规定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依法行使权利、履行义务,不得滥用股东权利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利益。
第九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隐瞒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身份,逃
避相关义务和责任。
第十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承担忠实勤勉义务,当控
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自身利益与公司、中小股东利益产生冲突时,应将公司和中小股东利益置于自身利益之上。
第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对公司和中小股东负有诚信义务,控股股
东对其所控股的公司应当严格依法行使出资人的权利,履行出资人义务。控股股东及实际控制人不得违规为关联人提供担保。
第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利用关联交易、利润分配、
资产重组、垫付费用、对外投资、担保等任何方式直接或者间接侵占公司资金、资产,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公开声明和各项承
诺,采取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解除。
第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不得通过任何方式违规占用公
司资金。包括但不限于下列情形:
(一)要求公司为其垫付、承担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成本和其他支出;
(二)要求公司代其偿还债务;
(三)要求公司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拆借资金给其使用;
(四)要求公司通过银行或者非银行金融机构向其提供委托贷款;
(五)要求公司委托其进行投资活动;
(六)要求公司为其开具没有真实交易背景的商业承兑汇票;
(七)要求公司在没有商品和劳务对价或者对价明显不公允的情况下以其他方式向其提供资金;
(八)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对其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九)要求公司通过无商业实质的往来款向其提供资金;
(十)因交易事项形成资金占用,未在规定或者承诺期限内予以解决的;
(十一)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以“期间占用、期末归还”或者“小金额、多批次”等形式占用公司资金。
第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善意使用其控制权,不得利用其控制
权从事有损于公司和中小股东合法权益的行为。不得利用对公司的控制地位牟取非法利益,并且应当维持控制权稳定。确有必要转让公司股权导致控制权变动的,应当保证交易公允、公平、合理、具有可行性,不得利用控制权转让炒作股价,不得损害公司和中小股东的合法权益。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的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应当遵守并促使相关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遵守上述规定。
第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独立性,采取切实措施保证
公司资产完整、人员独立、财务独立、机构独立和业务独立,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性。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不得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第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与公司之间进行交易,应当严格遵守公平
性原则,不得通过任何方式影响公司的独立决策。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不得通过直接调阅、要求公司向其报告等
方式获取公司未公开重大信息,但法律、法规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九条 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按照《证券法》、《上市公司收购管
理办法(2025 修正)》、《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及时报告和公告其收购及股份权益变动等信息,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履行信息披露义务,并保证披露的信息真实、准确、完整,不得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
第二十条 深交所、公司向股东、实际控制人核实、询问有关情况和信息时,
相关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积极配合并及时、如实回复,提供相关资料,确认、说明或者澄清有关事实,并保证相关信息和资料的真实、准确和完整。
第二十一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以及其他知情人员应当对其知悉的公司
未披露的重大信息予以保密,不得以任何方式泄漏有关公司的未公开重大信息,
欺诈活动。
第三章 恪守承诺和善意行使控制权
第二十二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严格履行其作出的各项承诺,采取
有效措施确保承诺的履行,不得擅自变更或者解除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作出的承诺应当具体、明确、无歧义、可执行,不得承诺根据当时情况判断明显不可能实现的事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中作出履行承诺声明,明确违反承诺的责任,并切实履行承诺。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关注自身经营、财务状况及承诺履行能力,在发生自身经营或财务状况恶化、担保人或担保物发生变化等导致或可能导致其无法履行承诺的情形时,应当及时告知公司并披露,说明有关影响承诺履行的具体情况,同时提供新的履约担保。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在承诺履行条件即将达到或已经达到时,及时通知公司,并履行承诺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三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通过处置其股权等方式丧失控制权的,
如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承诺的相关事项未履行完毕,相关承诺义务应当继续予以履行或者由收购人予以承接,相关事项应当在收购报告书中明确披露。
第二十四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保证公司人员独立,不得通过以下
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人员独立:
(一)通过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有关规定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以外的方式影响公司人事任免,限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履行职责;
(二)聘任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在控股股东或者其控制的企业担任除董事、监事以外的其他行政职务;
(三)向公司高级管理人员支付薪金或者其他报酬;
(四)无偿要求公司人员为其提供服务;
(五)指使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以及其他在公司任职的人员实施损害公司利益的决策或者行为;
(六)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第二十五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保证公司财务独立,不
得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影响公司财务独立:
(一)与公司共用银行账户或者借用公司银行账户等金融类账户,将公司资金以任何方式存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控制的账户;
(二)通过各种方式非经营性占用公司资金;
(三)要求公司违法违规提供担保;
(四)将公司财务核算体系纳入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管理系统之内,如共用财务会计核算系统或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可以通过财务会计核算系统直接查询公司经营情况、财务状况等信息;
(五)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控制的财务公司为公司提供日常金融服务的,应当按照法律、法规、部门规章和规范性文件规定及中国证监会、深交所相关规定,督促财务公司以及相关各方配合公司履行关联交易的决策程序和信息披露义务,监督财务公司规范运作,保证公司存储在财务公司资金的安全,不得利用支配地位强制公司接受财务公司的服务。
第二十六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应当保证公司业务
独立,不得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影响公司业务独立:
(一)开展对公司构成重大不利影响的同业竞争;
(二)要求公司与其进行显失公平的关联交易;
(三)无偿或以明显不公平的条件要求公司为其提供商品、服务或其他资产;
(四)有关法律、法规、部门规章、规范性文件规定、中国证监会及深交所认定的其他情形。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维护公司在生产经营、内部管理、对外投资、对外担保等方面的独立决策,支持并配合公司依法履行重大事项的内部决策程序,以行使提案权、表决权等法律法规、深交所相关规定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股东权利的方式,通过股东会依法参与公司重大事项的决策。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支持并配合公司建立独立的生产经营模式,不得与公司在业务范围、业务性质、客户对象、产品可替代性等方面存在可能损害公司利益的竞争。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应当采取措施,避免或者消除与公司的同业竞争。
第二十七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人应当保证公司机构独立和资
产完整,支持公司董事会、业务经营部门或者其他机构及其人员的独立运作,不得通过以下任何方式影响公司机构独立和资产完整:
(一)与公司共用主要机器设备、厂房、商标、专利、非专利技术等;
(二)与公司共用原材料采购和产品销售系统;
(三)与公司共用机构和人员;