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金科技: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31 19:47:05
证券代码:834021 证券简称:流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58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议案之 子议案《修订<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议案,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 议通过之日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
的内幕信息管理,进一步做好内幕信息保密工作,维护和确保信息披露的公平 原则,切实保护公司全体股东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 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 5 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等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 (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包括公司及其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
括公司直接或间接控股 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以及公司能够对其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以下简称“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应当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董事会是负责公司内幕信息
的管理机构,董事会秘书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和披露以及对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工作,当董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公司其他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司负责人为其管理范围内的保密工作责任人,负责其涉及的内幕信息的报告、传递等工作。
第四条 公司证券部是公司唯一的信息披露机构,是公司内幕信息的监
督、管理、登记、披露及备案的日常工作部门。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道、传送有关涉及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
第五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
公司负责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应积极配合董事会秘书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报备工作,内幕信息知情人负有保密责任,在内幕信息依法披露前,不得公开或者泄露该信息,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不得进行内幕交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
第六条 公司应当通过签订保密协议、禁止内幕交易告知书等必要方式将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保密义务、违反保密义务的责任告知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公司应当加强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的教育培训,确保内幕信息知情人明确自身的权利、义务和法律责任,督促有关人员严格履行信息保密职责,坚决杜绝内幕交易及其他证券违法违规行为。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为内
幕人员所知悉的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股票及衍生品种的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
《证券法》第八十条第二款、第八十一条第二款所列重大事件属于内幕信息。
本制度所称尚未公开是指公司尚未在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
“中国证监会”)指定的并经公司指定的信息披露媒体上正式公开。
第八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的范围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总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或者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六)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七)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八)公司定期财务会计报告、主要会计数据和主要财务指标;
(十九)董事会就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再融资方案、股权激励方案、员工持股计划方案形成相关决议;
(二十)公司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二十一)获得大额政府补贴等可能对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二十二)新公布的法律、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二十三)变更会计政策、会计估计;
(二十四)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二十五)公司债务担保的重大变更;
(二十六)中国证监会或北京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九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相关规定的内幕信息
知情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
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
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
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
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的登记与备案
第十条 公司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应当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
档案,及时记录、汇总在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并在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送相关信息披露文件的同时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备。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进行确认。
第十一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内容,包括但不限于内幕信息知情
人的姓名、证件号码、知情日期、与公司关系、所属单位、职务、知悉内幕信息地点、知悉内幕信息方式、知悉内幕信息阶段、联系手机、通讯地址等。
第十二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在获悉内幕信息的同时填写《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由证券部交与董事会秘书登记备案,董事会秘书应于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
第十三条 董事会应当按照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的相关规则要求
及时登记和报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长为主要责任人,董事会秘书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和报送事宜。董事长与董事会秘书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签署书面确认意见。公司审计委员会应当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十四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研究、发起涉及公司的重
大事项,以及发生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其他事项时,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证券公司、会计师事务所、律师事务所及其他中介机构接受委托开展相关业务,该受托事项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应当填写本机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以及涉及公司并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事项的其他发起方,应当填写本单位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
上述主体应当保证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公司,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按照规定要求进行填写,并由内幕信息知情人进行确认。
公司应当做好其所知悉的内幕信息流转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并
做好本条第一款至第三款涉及各方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汇总。
第十五条 行政管理部门人员接触到公司内幕信息的,应当按照相关行政
部门的要求做好登记工作。公司在披露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和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可将其视为同一内幕信息事项,在同一张表格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并持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参股公
司及其负责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告知提供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持有公司 5%以上股份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重大资产重组交易对方、证券公司、证券服务机构以及其他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准确、完整地告知提供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杜绝利用公司内幕信息买卖公司股
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公司应防止其出现敏感期内及 6 个月内短线买卖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行为。
第十八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分拆上
市、回购股份等重大事项,或者披露其他可能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时,除按照规定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内容包括但不限于筹划决策过程中各个关键时点的时间、参与筹划决策人员名单、筹划决策方式等。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