流金科技: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7-31 19:47:05
证券代码:834021 证券简称:流金科技 公告编号:2025-062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 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 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于 2025 年 7 月 30 日召开了第四届
董事会第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制定及修订公司部分内部管理制度》议案之 子议案《修订<对外投资管理制度>》议案,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之日 起生效实施。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对外投资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北京流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
对外投资行为,提高投资效益,规避投资所带来的风险,有效、合理地使用资 金,使资金的时间价值最大化,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 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持续监管办法(试 行)》《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北京流 金岁月传媒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制定本 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所称的对外投资是指公司为获取未来收益而将一定
数量的货币资金、股权、以及经评估后的实物或无形资产作价出资,对外进行各种形式的投资活动。
第三条 按照投资期限的长短,公司对外投资分为短期投资和长期投
资。
短期投资主要指:公司购入的能随时变现且持有时间不超过一年(含一年)的投资,包括各种股票、债券、基金等;
长期投资主要指:公司投资出的时间超过一年不能随时变现或不准备变现的各种投资,包括债券投资、股权投资和其他投资等。包括但不限于下列类型:
1、公司独立兴办的企业或独立出资的经营项目;
2、公司出(合)资与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成立合资、合作公司或开发项目;
3、向控股或参股企业追加投资;
4、收购资产、企业收购和兼并;
5、参股其他境内、外独立法人实体;
6、经营资产出租、委托经营或与他人共同经营;
7、委托理财、委托贷款;
8、投资交易性金融资产、可供出售金融资产、持有至到期投资等;
9、公司依法可以从事的其他投资。
第四条 投资管理应遵循的基本原则:符合公司发展战略,合理配置企业资源,促进要素优化组合,创造良好经济效益。
第五条 本制度适用于公司及其所属全资子公司、控股子公司(以下统称“子公司”,下同)的一切对外投资行为。
第二章 对外投资的审批权限
第六条 公司对外投资实行专业管理和逐级审批制度。
第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的审批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及其他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公司《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等规定的权限及程序履行审批手续。
第三章 对外投资的组织管理机构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董事会、总经理办公会为公司对外投资的决策机构,
各自在其权限范围内,对公司的对外投资做出决策。其他任何部门和个人无权做出对外投资的决定。
1、董事会有权决定以下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1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10%以上,且超过1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10%以上,且超过1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2、股东会有权决定以下投资事项:
(一)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孰高为准)或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总资产的50%以上;
(二)交易的成交金额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50%以上,且超过
(三)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50%以上且超过5000万元;
(四)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五)交易标的(如股权)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50%以上,且超过750万元。
上述指标计算中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成交金额,是指支付的交易金额和承担的债务及费用等。
公司与关联方发生的成交金额(除提供担保外)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2%以上且超过3000万元的交易,应当提供评估报告或者审计报告,提交股东会审议。
3、总经理有权决定董事会、股东会职权以外的其他投资事项。
第九条 公司设投资评审小组,由总经理任组长。总经理是公司对外投资实施的主要责任人,主要负责对新的投资项目进行信息收集、整理和初步评估,经筛选后建立项目库,提出投资建议。
第十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财务部、董事会办公室为公司对外投资管理部门。
第十一条 财务部参与研究、制订公司发展战略,对重大投资项目进行效益评估、审议并提出建议;对公司对外的基本建设投资、生产经营性投资和合营、租赁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对子公司进行责任目标管理考核。
第十二条 证券事务部负责对股权投资、产权交易、公司资产重组等投资项目负责进行预选、策划、论证筹备。
第十三条 公司财务部负责对外投资的财务管理,负责协同综合管理部办理出资手续、工商登记、税务登记、银行开户等工作。
第十四条 公司法律小组负责对外投资项目的协议、合同和重要相关信函、章程等的法律审核。
第四章 对外投资的决策管理
第一节 短期投资
第十五条 公司短期投资决策程序:
1、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随机投资建议进行预选投资机会和投资对象,根据投资对象的盈利能力编制短期投资计划;
2、财务部负责提供公司资金流量状况表;
3、短期投资计划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后实施。
第十六条 财务部负责按照短期投资类别、数量、单价、应计利息、购进日期等及时登记入账,并进行相关财务处理。
第十七条 涉及证券投资的,必须执行严格的联合控制制度,即至少要由两名以上人员共同操作,且证券投资操作人员与资金、财务管理人员分离,相互制约,不得一人单独接触投资资产,对任何的投资资产的存入或取出,必须由相互制约的两人联名签字。
公司进行委托理财的,应选择资信状况、财务状况良好,无不良诚信记录及盈利能力强的合格专业理财机构作为受托方,并与受托方签订书面合同,明确委托理财的金额、期限、投资品种、双方的权利义务及法律责任等。
公司董事会应指派专人跟踪委托理财资金的进展及安全状况,出现异常情况时应要求其及时报告,以便董事会立即采取有效措施回收资金,避免或减少公司损失。
第十八条 公司购入的短期有价证券必须在购入的当日记入公司名下。
第十九条 公司财务部定期与证券营业部核对证券投资资金的使用及结存情况,应将收到的利息、股利及时入账。
第二节 长期投资
第二十条 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进行初步评估,提出投资建议。
第二十一条 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对其进行调研、论证,编制可行性研究报告及有关合作意向书,报送总经理。由总经理召集公司各相关部门组成投资评审小组,对投资项目进行综合评审,评审通过后,提交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通过,上报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董事会根据相关权限履行审批程序,超出董事会权限的,提交股东会审议。
第二十三条 已批准实施的对外投资项目,应由董事会授权公司相关部门负责具体实施。
第二十四条 公司经营管理层负责监督项目的运作及其经营管理。
第二十五条 长期投资项目应与被投资方签订投资合同或协议,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须经公司法律事务部进行审核,并经授权的决策机构批准后方可对外正式签署。
第二十六条 公司财务部协同被授权部门和人员,按长期投资合同或协议规定投入现金、实物或无形资产。投入实物必须办理实物交接手续,并经实物使用部门和管理部门同意。
第二十七条 对于重大投资项目应当聘请专家或中介机构进行可行性分析论证。
第二十八条 投资管理部门根据公司所确定的投资项目,相应编制实施投资建设开发计划,对项目实施进行指导、监督与控制,参与投资项目审计、终(中)止清算与交接工作,并进行投资评价与总结。
第二十九条 公司总经理办公会负责对所有投资项目实施运作情况实行全过程的监督、检查和评价。投资项目实行季报制,投资管理部门对投资项目的进度、投资预算的执行和使用、合作各方情况、经营状况、存在问题和建议等每季度汇制报表,及时向公司领导报告。项目在投资建设执行过程中,可根据实施情况的变化合理调整投
第三十条 公司审计委员会、财务部门应依据其职责对投资项目进行监督,对违规行为及时提出纠正意见,对重大问题提出专项报告,提请项目投资审批机构讨论处理。
第三十一条 建立建全投资项目档案管理制度,自项目预选到项目竣工移交(含项目中止)的档案资料,由各专业总经理办公会门负责整理归档。
第五章 对外投资的转让与收回
第三十二条 出现或发生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收回对外投资:
1、按照《公司章程》规定,该投资项目(企业)经营期满;
2、由于投资项目(企业)经营不善,无法偿还到期债务,依法实施破产;
3、由于发生不可抗拒力而使项目(企业)无法继续经营;
4、合同规定投资终止的其他情况出现或发生时。
第三十三条 发生或出现下列情况之一时,公司可以转让对外投资:
1、投资项目已经明显有悖于公司经营方向的;
2、投资项目出现连续亏损且扭亏无望,没有市场前景的;
3、由于自身经营资金不足急需补充资金时;
4、公司认为有必要的其他情形。
第三十四条 投资转让应严格按照《公司法》和其他有关转让投资的法律、法规办理。处置对外投资的行为必须符合国家有关法律、法规的相关规定。
第三十五条 批准处置对外投资的程序与权限与批准实施对外投资的权限相同。
第三十六条 对外投资管理部门负责做好投资收回和转让的资产评估工作,防止公司资产的流失。
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导致公司合并报表范围变更的,还应当说明公司是否
存在为该子公司提供担保、委托该子公司理财,以及该子公司占用公司资金等方面的情况。出售控股子公司股权按照《公司章程》中收购、出售资产的审批权限和程序履行。
第六章 对外投资的人事管理
第三十七条 公司对外投资组建合作、合资公司,应对新建公司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参与和监督影响新建公司的运营决策。
第三十八条 对于对外投资组建的子公司,公司应派出经法定程序选举产生的董事长