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萤石网络: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2025年8月)

公告时间:2025-08-01 17:40:17

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幕信息
管理,加强内幕信息保密工作,建立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防范内幕交易,维护信息披露的公平原则,保护广大投资者的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上市公司监管指引第5号——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上海证券交易所科创板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章和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杭州萤石网络股份有限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有关规定,结合公司实际情况,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本制度的适用范围:公司下属各部门、分公司、子公司(包括公司
直接或间接控股50%以上的子公司和其他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的子公司)、通过协议能够控制的公司及公司能够实施重大影响的参股公司。
第三条 公司董事会应当保证内部信息知情人档案真实、准确和完整,董事
长为主要负责人。
公司董事会办公室负责办理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入档事宜。董事会办公室是公司信息披露管理、投资者关系管理、内幕信息登记的日常办事机构,并负责公司内幕信息的监管工作。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证券监管机构、证券交易所、证券公司等机构及新闻媒体、股东的接待、咨询(质询)、服务工作。
公司审计委员会对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管理制度实施情况进行监督。
第四条 未经董事会批准或授权,公司任何部门和个人不得向外界泄露、报
道、传送有关公司内幕信息及信息披露的内容。对外报道、传送的文件、软(磁)盘、录音(像)带及光盘等涉及内幕信息或按照法律法规应在第一时间报上海证券交易所履行信息披露义务的信息资料,须经董事会秘书审核同意(并视重要程度呈报董事会审核),方可对外报道、传送。
第五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都应做好内幕信息的保密工作。

第六条 本制度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不得泄露内幕信息,不得进行内幕交
易或配合他人操纵证券交易价格。
第二章 内幕信息及内幕信息知情人员的定义及范围
第七条 本制度所称内幕信息是指根据《证券法》第五十二条规定,证券交
易活动中,涉及公司的经营、财务或者对公司证券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尚未公开的信息,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的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的重大变化;
(二)公司的重大投资行为,公司在一年内购买、出售重大资产超过公司资产总额百分之三十,或者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的抵押、质押、出售或者报废一次超过该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三)公司订立重要合同、提供重大担保或者从事关联交易,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四)公司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五)公司发生重大亏损或者重大损失;
(六)公司生产经营的外部条件发生的重大变化;
(七)公司的董事、总经理发生变动,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
(八)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控制的其他企业从事与公司相同或者相似业务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九)公司分配股利、增资的计划,公司股权结构的重要变化,公司减资、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十)涉及公司的重大诉讼、仲裁,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依法撤销或者宣告无效;
(十一)公司涉嫌犯罪被依法立案调查,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犯罪被依法采取强制措施;
(十二)公司股权结构或者生产经营状况发生重大变化;
(十三)公司债券信用评级发生变化;
(十四)公司重大资产抵押、质押、出售、转让、报废;
(十五)公司发生未能清偿到期债务的情况;
(十六)公司新增借款或者对外提供担保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二十;
(十七)公司放弃债权或者财产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的百分之十;

(十八)公司发生超过上年末净资产百分之十的重大损失;
(十九)其他董事会认为重要的信息;
(二十)相关法律、法规或者中国证监会、上海证券交易所规定的其他对公司证券交易价格和公司债券交易价格有显著影响的其他重要信息。
第八条 本制度所指内幕信息知情人是指《证券法》第五十一条规定的有关
人员,公司内幕信息公开披露前能直接或间接获取内幕信息的单位或个人,包括但不限于: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公司的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控股或者实际控制的公司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四)由于所任公司职务或者因与公司业务往来可以获取公司有关内幕信息的人员;
(五)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六)因职务、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交易场所、证券公司、证券登记结算机构、证券服务机构的有关人员;
(七)因职责、工作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证券监督管理机构工作人员;
(八)因法定职责对证券的发行、交易或者对公司及其收购、重大资产交易进行管理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有关主管部门、监管机构的工作人员;
(九)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的可以获取内幕信息的其他人员。
第三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的登记备案管理
第九条 在内幕信息依法公开披露前,接触内幕信息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
按照规定填写上市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及时记录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等阶段及报告、传递、编制、决议、披露等环节的内幕信息知情人名单,及其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地点、依据、方式、内容等信息。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由涉及该项内幕信息公司的最高执行管理者为具体的负责人;如该项内幕信息无具体执行人,则由该项业务的部门负责人为该项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涉及横向事务的,由该事务的初始发起部门或编制填报部门的负责人为内幕信息登记管理的负责人。

第十条 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对存在交易对手或公司以外的内幕信息知情人
的情形时,应向交易对手明示公司将进行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并向对方提示不得利用所知悉之公司内幕信息,用于任何公司证券交易的用途和非经公司许可进行公开,并明示可能的违法后果。
第十一条 登记备案工作由董事会办公室负责,董事会秘书组织实施,当董
事会秘书不能履行职责时,由证券事务代表代行董事会秘书的职责。董事会秘书应在相关人员知悉内幕信息的同时登记备案,登记备案材料保存至少十年以上。
第十二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部门、子(分)公司的负责人应当积
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第十三条 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关联人、收购人、交易对手方、中介
服务机构等内幕信息知情人,应当积极配合公司做好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工作,及时告知公司已发生或拟发生的重大事件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情况以及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的变更情况。
上述主体应当根据事项进程将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分阶段送达董事会办公室,但完整的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的送达时间不得晚于内幕信息公开披露的时间。
第十四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备案的程序:
(一)当内幕信息发生时,知晓该信息的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在第一时间通报董事会秘书;
(二)当内幕信息形成时,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应按前述标准和时间,组织相关内幕信息知情人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附件一),并对其真实性、完整性确认后,送交董事会办公室;
(三)董事会办公室收到《内幕信息知情人登记表》后,就登记表进行存档,以备按规定报送上海证券交易所和浙江证监局或接受监管机构备查;
(四)董事会办公室对提示无法保密或可能泄密的内幕信息,应向内幕信息登记负责人核实相关情况,若认定确可能导致泄密,应提请董事会提前披露该内幕信息。
第十五条 公司在披露内幕信息前,按照相关法律法规政策要求需经常性向
相关行政管理部门报送信息的,在报送部门、内容等未发生重大变化的情况下,
续登记报送信息的时间。除上述情况外,内幕信息流转涉及到行政管理部门时,公司应当按照一事一记的方式在知情人档案中登记行政管理部门的名称、接触内幕信息的原因以及知悉内幕信息的时间。
第四章 内幕信息知情人报送
第十六条 公司发生下列事项的,应当向上海证券交易所报送内幕信息知情
人档案信息:
(一)重大资产重组;
(二)高比例送转股份;
(三)导致实际控制人或第一大股东发生变更的权益变动;
(四)要约收购;
(五)发行证券;
(六)合并、分立;
(七)回购股份;
(八)中国证监会和上海证券交易所要求的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的市场价格有重大影响的事项。
第十七条 公司应当按照《证券法》所规定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根据内
幕信息的实际扩散情况,真实、准确、完整地填写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并向本所报送。公司如发生前条第一项至七项所列事项的,报送的内幕信息知情人至少包括下列人员:
(一)公司及其董事、高级管理人员;
(二)公司控股股东、第一大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
(三)公司收购人或者重大资产交易方及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监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四)相关事项的提案股东及其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如有);
(五)为该事项提供服务以及参与本次方案的咨询、制定、论证等各环节的相关专业机构及其法定代表人和经办人(如有);
(六)接收过公司报送信息的行政管理部门及其经办人员(如有);
(七)前述(一)至(六)项自然人的配偶、子女和父母;

(八)其他通过直接或间接方式知悉内幕信息的人员及其配偶、子女和父母。
第十八条 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应当包括:
(一)姓名或名称、身份证件号码或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二)所在单位、部门,职务或岗位(如有),与公司的关系;
(三)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方式;
(四)内幕信息的内容与所处阶段;
(五)登记时间、登记人等其他信息。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时间是指内幕信息知情人知悉或应当知悉内幕信息的第一时间。
前款规定的知悉内幕信息方式,包括但不限于会谈、电话、传真、书面报告、电子邮件等。内幕信息所处阶段,包括商议筹划,论证咨询,合同订立,公司内部的报告、传递、编制、决议等。
第十九条 公司进行收购、重大资产重组、发行证券、合并、分立、回购股
份等重大事项,除填写公司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外,还应当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附件二)。
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应记载重大事项的每一具体环节和进展情况,包括方案论证、接洽谈判、形成相关意向、作出相关决议、签署相关协议、履行报批手续等事项的时间、地点、参与机构和人员。
公司应当督促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涉及的相关人员在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上签名确认。公司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等相关主体应当配合制作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
第二十条 公司应当在内幕信息首次依法公开披露后5个交易日内,通过上
海证券交易所“公司业务管理系统”提交内幕信息知情人档案和重大事项进程备忘录。在首次报送后,内幕信息知情人范围发生变化的,公司应当及时补充报送。
第二十一条 公司筹划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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