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精研科技: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修订《公司章程》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1 21:01:46

证券代码:300709 证券简称:精研科技 公告编号:2025-046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修订《公司章程》
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的内容真实、准确、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于 2025 年 8 月 1 日召开
第四届董事会第八次会议,审议通过了《关于增加董事会席位、修订<公司章程> 并授权办理工商变更(备案)登记事项的议案》,现就有关事项公告如下:
一、增加董事会席位
根据《公司法》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为进一步完善公司治 理结构,提高董事会决策的科学性、有效性,结合公司实际情况,公司拟将董事
会成员由 7 名增至 9 名,增加的两名董事为一名非独立董事、一名职工代表董事
(由公司职工代表大会选举产生),独立董事人数保持 3 名不变,符合《上市公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中独立董事占董事会成员的比例的要求。
二、《江苏精研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修订情况
根据《公司法》、《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深圳证券交易所 创业板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2 号——创 业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等相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的规定,结合公司的日常 治理需求与实际情况,董事会对《公司章程》的其他条款进行相应修订。
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原公司章程 修订后的公司章程
第八条 第八条
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董事长辞任的, 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 视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 代表人,董事长为代表公司执行公司事务的董 的,公司应当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 事。

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或者经理辞任的,视为
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
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定代表人。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动,其法
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
新增 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损害的,由
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后,依
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
定代表人追偿。
第十条 第十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 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 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 司、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 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 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 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高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 级管理人员。
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一条 第十一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副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指公司的总经理、
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 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和本章程规
定的其他人员。
第九条 第十二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股东以其所持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 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第十条 第十三条
公司根据《公司法》规定,设立中国共产党的 公司根据中国共产党章程的规定,设立共产党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组织、开展党的活动。公司为党组织的活动提
供必要条件。 供必要条件。
……
第十二条 第十五条
公司的经营范围:…… 经依法登记,公司的经营范围:……
第十五条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面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币标明面值,每股
值人民币 1.00 元。 面值人民币 1.00 元。
第十七条 第二十条
新增出资方式

第十八条 第二十一条
公司股本总额为人民币 18,607.6681 万元,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18,607.6681 万股,公
份总数为 18,607.6681 万股,每股面值人民币 司的股本结构为:普通股 18,607.6681 万股。
1 元,均为普通股。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不得以赠与、垫资、担保、借款等形式,为他
第十九条 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 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会按照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公司可以
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
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
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
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条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
列方式增加资本: 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 ……
第二十五条 第二十八条
公司的股份可以依法转让。 公司的股份应当依法转让。
第二十六条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二十七条 第三十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 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1年内不得转转让。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 让。
理机构对公司的股东、实际控制人转让其所持 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国务院证券监督管理机构有的本公司股份另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对公司的股东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另
有规定的,从其规定。
第二十八条 第三十一条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 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情况,在就任时确任时确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 认的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 持有本公司股份总数的 25%,因司法强制执制执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 行、继承、遗赠、依法分割财产等导致股份变份变动的除外;所持本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 动的除外;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市交易之日起 1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 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后半年内,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上述人员在任期届满前离职的,应当在其就任 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遵守上述限制性规
时确定的任期内和任期届满后六个月内,继续 定。
遵守上述限制性规定。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股份在法律、行政法规规定的限制转让期限内 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出质的,质权人不得在限制转让期限内行使质 权。
权。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
公司持有 5%以上股份的股东、董事、监事、 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高级管理人员,将其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后 6 个月内卖出,或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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