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航天科技: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公告时间:2025-08-04 16:31:54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
[经第七届董事会第三十二次(临时)会议审议通过]
第一章 总 则
第一条 为加强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
称公司或本公司)对于重大信息及时的获取、报送、审批及执行,促进上市公司规范运作和健康发展,防范违规风险,根据法律法规和公司实际情况制订本办法,作为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补充。
第二条 本办法的适用对象:公司及各职能部门、各分公
司(事业部)、各全资及控股子公司。
第三条 重大信息内部报告责任人(以下简称责任人):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各职能部门负责人、分子公司(事业部)的负责人及重大信息报告职能部门负责人;其他对重大事件可能知情的人员。
第四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指导公司证券投资部负责对报
送的重大信息开展汇总、审批及披露等工作。
公司及子公司应积极配合证券投资部在重大信息内部报告方面的相关工作。
第二章 重大信息的内容
第五条 本办法中所称“重大信息”,包括以下事项:
(一)董事会决议;
(二)召开股东会或变更召开日期的通知;

(三)股东会决议;
(四)独立董事声明、意见及报告;
(五)应报告的重大交易,包括:购买或者出售资产;对外投资(含委托理财、对子公司投资等);提供财务资助(含有息或者无息借款、委托贷款等);租入或者租出资产;委托或者受托管理资产和业务;赠与或者受赠资产;债权或者债务重组;转让或者受让研发项目;签订许可使用协议;放弃权利(含放弃优先购买权、优先认缴出资权等);深圳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交易。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上述交易,交易的成交金额或涉及的资产总额达到一千万元时,应及时报告。未达到前述标准,但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亦应及时报告:
1.交易涉及的资产总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算),占公司及子公司各自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
2.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营业收入,占公司及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营业收入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3.交易标的(如股权)在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相关的净利润,占公司及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4.交易标的(如股权)涉及的资产净额(同时存在账面值和评估值的,以较高者计算)占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5.交易的成交金额(含承担债务和费用)占公司及子公
司各自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千万元;
6.交易产生的利润占公司及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净利润的百分之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一百万元。
上述指标涉及的数据如为负值,取其绝对值计算。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提供担保”(含对控股子公司担保)、“赠与或受赠资产”交易时,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六)应报告的日常交易,包括:
1.购买原材料、燃料和动力;
2.接受劳务;
3.出售产品、商品;
4.提供劳务;
5.工程承包;
6.与日常经营相关的其他交易。
资产置换中涉及前述交易的,适用本条第(六)款的规定。
公司及子公司签署日常交易相关合同,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应及时报告:
(1)涉及本款第 1 项、第 2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
司及子公司各自最近一期经审计总资产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2)涉及本款第 3 项至 5 项事项的,合同金额占公司
及子公司各自最近一个会计年度经审计主营业务收入百分之五十以上,且绝对金额超过五亿元;

(3)深圳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认为可能对公司财务状况、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其他合同。
(七)应报告的关联交易,包括:
1.本条第(六)款规定的交易;
2.购买原材料、燃料、动力;
3.销售产品、商品;
4.提供或者接受劳务;
5.委托或者受托销售;
6.存贷款业务;
7.与关联人共同投资;
8.其他通过约定可能造成资源或者义务转移的事项。
公司及子公司发生上述关联交易,无论金额大小,均应及时报告。
(八)发生的下列诉讼、仲裁事项应及时报告:涉案金额超过一千万元,并且占公司及子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绝对值百分之十以上;涉及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被申请撤销或者宣告无效的诉讼;证券纠纷代表人诉讼;其他可能对公司股票及其衍生品种交易价格产生较大影响的诉讼、仲裁事项;
(九)变更募集资金投资项目;
(十)业绩预告和盈利预测的修正;
(十一)利润分配和资本公积金转增股本事项;
(十二)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事项;
(十三)可转换公司债券涉及的重大事项;
(十四)公司出现下列使公司面临重大风险的情形之
一时,应及时报告:
1.预计经营业绩发生亏损或者发生大幅变动;
2.主要或者全部业务陷入停顿;
3.发生重大债务和未能清偿到期重大债务的违约情况;
4.可能依法承担重大违约责任或者大额赔偿责任;
5.计提大额资产减值准备;
6.预计出现股东权益为负值;
7.重大债权到期未获清偿,或者主要债务人出现资不抵债或者进入破产程序,公司对相应债权未提取足额坏账准备;
8.公司决定解散或者被有权机关依法责令关闭;
9.公司营业用主要资产被查封、扣押、冻结、抵押、质押或者报废超过总资产的百分之三十;
10.公司主要银行账户被冻结;
11.新公布的法律、行政法规、规章、行业政策可能对公司产生重大影响;
12.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3.公司或者其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受到刑事处罚,涉嫌违法违规被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立案调查或者受到中国证监会行政处罚,或者受到其他有权机关重大行政处罚;
14.公司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涉嫌严重违纪违法或者职务犯罪被纪检监察机关采取留
置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5.公司董事长或者总经理无法履行职责,除董事长或者经理外的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因身体、工作安排等原因无法正常履行职责达到或者预计达到三个月以上,或者因涉嫌违法违规被有权机关采取强制措施且影响其履行职责;
16.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风险情况。
(十五)变更公司名称、股票简称、《公司章程》、注册资本、注册地址、主要办公地址和联系电话等;
(十六)经营方针和经营范围发生重大变化;
(十七)董事会审议通过发行新股、可转换公司债券、优先股、公司债券等境内外融资方案;
(十八)公司发行新股或者其他境内外发行融资申请、重大资产重组事项收到相应的审核意见;
(十九)依据中国证监会关于行业分类的相关规定,公司行业分类发生变更;
(二十)开展股权激励、回购股份、重大资产重组、资产分拆上市或者挂牌;
(二十一)法院裁决禁止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股份;任一股东所持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被依法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二)聘任或者解聘为公司审计的会计师事务所;
(二十三)会计政策、会计估计重大自主变更;
(二十四)因前期已披露的信息存在差错、未按规定披
露或者虚假记载,被有关机关责令改正或者经董事会决定进行更正。
(二十五)公司及子公司订立重要合同(一千万元以上),可能对公司的资产、负债、权益和经营成果产生重要影响;
(二十六)公司的董事、总经理、董事会秘书或者财务负责人辞任、被公司解聘;
(二十七)持有公司百分之五以上股份的股东或者实际控制人,其持有股份或者控制公司的情况发生较大变化;
(二十八)任一股东所持公司 5%以上股份被质押、冻结、
司法标记、司法拍卖、托管、设定信托或者限制表决权等,或者出现被强制过户风险;
(二十九)法院裁决禁止公司控股股东转让其所持公司股份;
(三十)生产经营情况、外部条件或者生产环境发生重大变化(包括行业政策、产品价格、原材料采购、销售方式等发生重大变化);
(三十一)减资、回购股份、合并、分立、解散及申请破产的决定;或者依法进入破产程序、被责令关闭;
(三十二)各分子公司(事业部)获得大额政府补贴(一百万元以上)等可能对公司及子公司资产、负债、权益或者经营成果产生重大影响的额外收益;
(三十三)预计公司年度、半年度、季度业绩将出现下列情形之一时,公司应按相关规则开展业绩预告、业绩快报和盈利预测:

1.净利润为负值;
2.实现盈利,且净利润与上年同期相比上升或者下降50%以上;
3.净利润实现扭亏为盈。
(三十四)公司股票交易异常波动和澄清不实传闻事项;
(三十五)公司及子公司签订战略合作协议、新研发项目计划投产等事项;
(三十六)深圳证券交易所或公司认定的其他重大事项。
第三章 内部报告报送流程
第六条 责任人应于知悉或预判本办法第五条所列事项
发生或可能发生时,应在十二小时之内向证券投资部通报相关事宜,证券投资部应在获知信息一小时之内报告董事会秘书,由董事会秘书判断是否向董事会报告及信息披露。
第七条 公司应当披露的信息涉及国家秘密或有充足证
据证明会损害公司利益的商业秘密,按照《公司信息披露管理办法》中信息披露暂缓与豁免章节执行。
第八条 责任人对重大信息负有保密义务,不得先于公司
信息披露前以任何方式对外泄露重大信息。
第九条 责任人应配合公司证券投资部完成重大信息对
外披露文件的起草工作。
第四章 罚 则

第十条 责任人未按照本制度第三章要求执行的,公司董
事会秘书有权对其进行约谈,如约谈后仍未按照要求执行的,公司董事会秘书有权令其作检讨并通报批评,涉及情节严重时,董事会秘书有权建议公司对其作调离岗位、停职、降职、撤职处理。
第五章 附 则
第十一条 办法未尽事宜,或与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
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不一致时,以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和《公司章程》的规定为准。
第十二条 本办法由董事会负责解释、修订,作为《公司
信息披露管理办法》的补充。
第十三条 本办法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生效。
第七届董事会第三次会议审议通过的《重大信息内部报告管理办法》同时废止。
航天科技控股集团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
二〇二五年八月四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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