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力股份: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04 17:58:18
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进一步完善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治理结构,
加强董事会对公司内部审计工作的指导和监督,提高工作效率,确保科学决策,根据《公司法》、《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公司特设立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审计委员会由公司董事会决议设立,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工作机构。在董
事会的领导下,负责公司内部审计的指导、监督,与外部审计的协调、沟通,负责内部控制制度及财务信息的审核工作等。审计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第二章 组织机构
第三条 审计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在委员会中占有半数以上。且至少
有一名独立董事是会计专业人士。
第四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均由董事长、半数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一
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审计委员会的办事机构设在公司证券部,由证券部负责其日常事务。
第五条 审计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中的会计专业人士担
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召集人由董事会选举产生。当召集人不能或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一名其他委员代行其职权;召集人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一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一名委员履行召集人职责。
第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具备以下条件:
(一)熟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具有财务、会计、审计等方面的专业知识;熟悉
公司的经营管理、财务管理和内部控制情况;
(二)遵守诚信原则,廉洁自律、忠于职守,为维护公司和股东权益,积极开展工
作;
(三)具有较强的综合分析和判断能力,具备独立工作能力;
(四)具有履行职责所必需的时间和精力。
第七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任期与董事会成员任期相同。在任期届满前,可提出辞职。
任期届满,可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相关条件及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导致审计委员会成员低于法定最低人数,或者欠缺会计专业人士,在新成员就任前,原成员仍应当继续履行职责。
第三章 职权和义务
第八条 审计委员会负责审核公司财务信息及其披露、监督及评估内外部审计工作
和内部控制及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下列事项应当经审计委员会全体成员过半数同意后,提交董事会审议:
(一)披露财务会计报告及定期报告中的财务信息、内部控制评价报告;
(二)聘用或者解聘承办上市公司审计业务的会计师事务所;
(三)聘任或者解聘公司总会计师或财务总监;
(四)因会计准则变更以外的原因作出会计政策、会计估计变更或者重大会计差错更
正;
(五)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
事项。
第九条 审计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是:
(一) 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提议聘请或者更换外部审计机构;
(二) 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负责内部审计与外部审计的协调;
(三) 监督及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
(四) 提议召开临时董事会会议;
(五)提议召开临时股东会会议,并在董事会不履行法律规定的召集和主持股东会
会议职责时召集和主持股东会会议;
(六) 向股东会会议提出提案;
(七) 审核公司的财务信息及其披露,对公司年度报告提交董事会之前,进行复审;
(八) 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
(九) 对公司重大关联交易进行审核;
(十) 对公司募集资金投向及管理、使用进行审核;
(十一)对公司重大投资项目进行审计监督;
(十二)对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履行职务行为进行审计监督;
(十三)接受股东请求,向执行公司职务时违反法律、行政法规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给
公司造成损失的审计委员会成员以外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提起诉讼;
(十四)完成董事会交办的有关其他事项。
第十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外部审计机构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一)评估外部审计机构的独立性和专业性,特别是由外部审计机构提供非审计服务对其独立性的影响;
(二)向董事会提出聘请或更换外部审计机构的建议;
(三)审核外部审计机构的审计费用及聘用条款;
(四)与外部审计机构讨论和沟通审计范围、审计计划、审计方法及在审计中发现的重大事项;
(五)监督和评估外部审计机构是否勤勉尽责。
审计委员会须每年至少召开一次无管理层参加的与外部审计机构的单独沟通会议。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会议。
第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监督及评估内部审计工作的职责须至少包括以下方面:
(一)指导和监督内部审计制度的建立和实施;
(二)审阅公司年度内部审计工作计划;
(三)督促公司内部审计计划的实施;
(四)指导内部审计部门的有效运作。公司内部审计部门应当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应当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五)董事会报告内部审计工作进度、质量以及发现的重大问题等;
(六)协调内部审计部门与会计师事务所、国家审计机构等外部审计单位之间的关系。
内部审计部门须向审计委员会报告工作。内部审计部门提交给管理层的各类审计报告、审计问题的整改计划和整改情况须同时报送审计委员会。
第十二条 委员会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并对其发表意见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审阅公司的财务报告,对财务报告的真实性、完整性和准确性提出意见;(二)重点关注公司财务报告的重大会计和审计问题,包括重大会计差错调整、重大会计政策及估计变更、涉及重要会计判断的事项、导致非标准无保留意见审计报
告的事项等;
(三)特别关注是否存在与财务报告相关的欺诈、舞弊行为及重大错报的可能性;
(四)监督财务报告问题的整改情况。
第十三条 委员会评估内部控制的有效性的职责包括以下方面:
(一)评估公司内部控制制度设计的适当性;
(二)出具内部控制自我评价报告并提交公司董事会审议;
(三)审阅外部审计机构出具的内部控制审计报告,与外部审计机构沟通发现的问
题与改进方法;
(四)评估内部控制评价和审计的结果,督促内控缺陷的整改。
第十四条 审计委员会应适时建立向董事会报告的制度,报告的内容至少应包括:
(一) 对公司财务报告提出分析和评价意见;
(二) 评估会计师事务所的服务质量及所收费用的合理程度;
(三) 评价公司的内控制度和内部审计制度;
(四) 评价公司的重大关联交易和对外投资的公正程度;
(五) 董事会要求报告的其他事项。
第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工作经费列入公司预算,由公司承担。工作经费包含以下事
项:
(一) 委员会行使职权时聘请咨询机构和专业人员所发生的合理费用;
(二) 委员会成员参加委员会会议发生的合理费用。
第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主任依法履行下列职责:
(一) 召集、主持委员会会议;
(二) 审定、签署委员会的报告;
(三) 检查委员会决议和建议的执行情况;
(四) 代表委员会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五) 应当由委员会主任履行的其他职责。
委员会主任不能履行职责时。应指定 1 名委员会其他成员代行其职权。
第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在履行职权时,针对发现的问题可采取以下措施:
(一) 书面通知限期整改;
(二) 对严重违反法律、法规、《公司章程》或损害公司利益的公司高级管理人员,
向董事会提出罢免或解聘的建议。
第十八条 委员会成员应当保证向董事会提交报告或出具文件内容的真实性和合
规性。
第四章 工作程序和议事规则
第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遵循科学民主决策原则,重大事项、重要问题经集体讨论
决定。
第二十条 审计委员会根据工作需要,要求公司提供相关资料,公司应予配合。
第二十一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会议,对公司提供的资料进行审查、评议,并将审查
评议结果呈报董事会讨论:
(一) 外部审计机构工作评价,外部审计机构的聘请及更换;
(二) 公司内部审计制度是否已得到有效实施,公司财务报告是否全面真实;
(三) 公司披露的财务报告等信息是否客观真实,公司重大的关联交易是否合乎相
关法律法规;
(四) 公司财务部门、审计部门包括其负责人的工作评价;
(五) 公司内部控制制度及执行情况的评价;
(六) 其他相关事宜。
第二十二条 审计委员会实行定期会议和临时会议制度。根据会议议题内容,会议
可采取多种方式召开。
第二十三条 审计委员会每季度至少召开一次会议。两名及以上成员提议,或者审
计委员会主席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临时会议。审计委员会会议须有三分之二以上成员出席方可举行。
审计委员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审计委员会成员的过半数通过。
审计委员会决议的表决,应当一人一票。
审计委员会决议应当按规定制作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在会议
记录上签名。
第二十四条 临时会议根据工作需要不定期召开。有下列情形之一时,可召开临时
会议:
(一)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可能存在违反法律、法规及《公司章程》、严重损害公司
利益的行为时;
(二) 董事长提议或委员会主任认为必要时。
第二十五条 审计委员会召开定期会议,应提前 5 天将会议时间、地点及建议讨论
的主要事项用传真、特快专递、邮件或专人送达委员会成员。召开临时会议,通知时限为召开日的前 3 天。会议由主任委员主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第二十六条 审计委员会成员应当如期出席会议,对拟讨论或审议的事项充分发表
意见、表明自己的态度。因故不能出席会议时,可以书面委托其他委员会成员代其行使职权,委托书应当载明代理人的姓名、代理事项、权限和有效期限、并由委托人签字或盖章。委员会成员连续两次不出席会议,也不委托其他人代其行使职权,由委员会提请董事会予以更换。
第二十七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当作出决议,决议采取投票或举手表决方式。临
时会议可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所有决议必须经半数以上与会委员表决同意方为有效。
审计委员会认为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审计工作组成员及其他人员列席会议。
第二十八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应有明确的会议记录。会议记录包括会议召开的时
间、地点、主持人、参加人员、议题,讨论经过和表决结果(表决结果应载明赞成、反对或弃权的票数)。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在记录上签字。审计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
第二十九条 审计委员会会议记录、决议作为公司档案,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
应保存不得少于十年。
第三十条 审计委员会委员对因任职所了解的公司事宜均负有保密义务,不得
擅自披露相