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神力股份: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04 17:58:54

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下称“公司”)董事及高级
管理人员的产生,优化董事会成员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公司设立董事会提名委员会(以下称“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工作细则。
第二条 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设立的专门工作机构,主要负责对公司董事
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选择标准和程序进行拟定并提出建议。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三条 提名委员会由 3 名董事组成,其中至少包含 2 名独立董事委员。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二分之一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
的三分之一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一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
负责召集委员会会议并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由委员过半数选举产生,并报董事会备案。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委员任期届满,连选可以连
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委员会根据上述第三至第五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七条 公司证券部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工作机构,负责筹备会议和准备
会议相关资料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八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权限如下:
(一)根据公司经营活动情况、资产规模和股权结构对董事会的规模和构
成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二)研究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并向董事会提出
建议;
(三)广泛搜寻合格的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人选;
(四)对董事候选人和高级管理人员人选进行审查并提出建议;
(五)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第九条提名委员会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及行使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并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一)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二)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三)法律、行政法规、公司股票上市地证券监督管理机构规定和本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形成的决议应提交董事会审议
决定。
第四章 决策程序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结合本公
司实际情况,研究公司的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当选条件、选择程序和任职期限,形成决议后提交董事会审议通过,并遵照实施。
第十二条 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任程序:
(一)提名委员会应积极与公司有关部门进行交流,研究公司对新董事、
高级管理人员的需求情况,并形成书面材料;
(二)提名委员会可在本公司、控股(参股)企业内部以及人才市场等广
泛搜寻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
(三)搜集初选人的职业、学历、职称、详细的工作经历、全部兼职等情
况,形成书面材料;

(四)征求被提名人对提名的同意,否则不能将其作为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人选;
(五)召开提名委员会会议,根据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任职条件,对初
选人员进行资格审查;
(六)向董事会提出董事候选人和新聘高级管理人员人选的建议和相关材
料;
(七)根据董事会决定和反馈意见进行其他后续工作。
第十三条公司股东依据相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其他有关规定向股东会提出董事候选人时,须先将董事候选人资料提交提名委员会,由提名委员会根据本工作细则的规定,对董事候选人进行资格审查后方可提交董事会,再由董事会向股东会提出建议。
第五章 工作细则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于会议召开前五日通知全体委员,会议由主任委员主
持,主任委员不能出席时可委托其他一名委员(独立董事)主持。
情况紧急,需要尽快召开提名委员会的,可以随时通过电话或者其他口头方式发出会议通知,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做出说明。经全体委员一致同意,可以豁免前述召开提名委员会的通知时限。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三分之二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一名
委员有一票的表决权;会议做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表决方式为举手表决或投票表决;临时会议可以
采取通讯表决的方式召开。
第十七条 公司董事会秘书可以列席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其
他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八条 如有必要,提名委员会可以聘请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
费用由公司支付。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
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工作细则的规定。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
签名;会议记录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公司存续期间,保存期不得少于十年。
第二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议案及表决结果,应以书面形式报公
司董事会。
第二十二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列席会议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有保密
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三条 本工作细则未尽事宜,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的规定执行;本工作细则如与国家日后颁布的法律、法规和经合法程序修改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时,按国家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并立即修订,报董事会审议通过。
第二十四条本工作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订与修改,并自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施行。
第二十五条 本工作细则解释权归属公司董事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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