神力股份:总经理工作细则(2025年8月修订)
公告时间:2025-08-04 17:58:18
总经理工作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完善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称“公司”)经营管理的制
度化、规范化、科学化,确保公司重大经营决策的正确性、合理性,提高民主决策、科学决策水平,特制定本细则。
第二条 本细则制定依据为:《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简称“《公司
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等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常州神力电机股份有限公司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规定。
第三条 以公司总经理为代表的经理人员负责公司的日常经营管理,对公司
董事会负责并报告工作。
经理人员应以公司利益为出发点,应当谨慎、认真、勤勉地行使权利,以保证:
(一) 依照法律法规、《公司章程》规定和董事会授权行使职权;
(二) 以诚信原则对公司董事会负责;
(三) 执行公司股东会、董事会决议;
(四) 接受董事会、审计委员会对其履行职责的监督,认真履行职责。
第四条 本细则对公司全体经理人员及相关人员有约束力。
第五条 本细则是总经理执行职务过程中的基本行为准则。
第二章 经理层组成及任职条件
第六条 公司设总经理一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为公司经理人员。
第七条 公司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经总经理提名,由董事会聘任或解聘。
副总经理协助总经理工作,对总经理负责,向其汇报工作,并根据分工的业务范围履行相关职责。总经理不能履行职务或者不履行职务的,由副总经理履
行职务,公司有两位或两位以上副总经理的,由董事会指定的副总经理履行职务。
第八条 总经理任职应当具备下列条件:
(一)具有较丰富的经济理论知识、管理知识及实践经验,具有较强的经济管理能力、决策能力和行政执行能力;
(二)具有知人善任、调动员工积极性、建立合理的组织机构、协调内外关系和统揽全局的能力;
(三)具有一定年限的企业管理或经济工作经历,精通本行,熟悉多种行业的生产经营能力,并掌握国家有关政策、法律和法规;
(四)诚信勤勉,廉洁自律,无私奉献,对公司事业忠诚;
(五)开拓进取,锐意创新,具有团队精神,有较强的历史使命感和责任感。
第九条 有下列情形之一的,不得担任公司的总经理:
(一) 无民事行为能力或者限制民事行为能力;
(二) 因贪污、贿赂、侵占财产、挪用财产或者破坏社会主义市场经济秩
序,被判处刑罚,执行期满未逾五年,或者因犯罪被剥夺政治权利,
执行期满未逾二年;
(三) 担任破产清算的公司、企业的董事或者厂长、经理,对该公司、企
业的破产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破产清算完结之日起未
逾三年;
(四) 担任因违法被吊销营业执照、责令关闭的公司、企业的法定代表人,
并负有个人责任的,自该公司、企业被吊销营业执照之日起未逾三
年;
(五) 个人所负数额较大的债务到期未清偿被人民法院列为失信被执行人;
(六) 被证券交易场所公开认定为不适合担任上市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
员等,期限未满的;
(七)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规定的其他内容。
第十条 经理人员的任免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
履行相应的法定程序。
任何组织和个人不得干预公司经理人员的正常选聘。
第十一条 公司总经理每届任期三年,连聘可以连任。
第十二条 董事会解聘总经理,应在解聘前提出解聘意向和理由。
第十三条 公司总经理可以在任期届满以前提出辞职。有关总经理辞职的具
体程序和办法按照总经理与公司之间签订的劳动合同执行。
第三章 公司经理人员职责与分工
第十四条 总经理负责主持公司日常经营管理工作,其他经理人员协助总经
理工作,分工负责、各司其职。
第十五条 总经理对董事会负责,行使下列职权:
(一) 主持公司的生产经营管理工作(包括但不限于与公司日常经营有关的
业务决策、签订合约、支付费用等),并向董事会报告工作;
(二) 组织实施董事会决议、公司年度计划和投资方案;根据年度经营计
划和投资方案,组织制定公司季度、月度生产、销售及项目实施计
划,并组织落实;根据年度财务预算方案,负责公司季度、月度财
务预算的平衡,批准季度、月度财务预算;
(三) 拟订公司内部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拟订公司的基本管理制度;
(五) 制定公司的具体规章;
(六) 提请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公司副总经理等高级管理人员;
(七) 聘任或者解聘除应由董事会聘任或者解聘以外的管理人员;
(八) 拟定公司职工的工资、福利、奖惩方案,决定公司职工的聘用和解
聘,决定公司日常考核与奖励分配;
(九) 提议召开董事会临时会议;
(十) 《公司章程》或董事会授予的其他职权。
总经理列席董事会会议,非董事总经理在董事会上没有表决权。
第十六条 公司副总经理行使下列职责:
(一) 在总经理领导下开展工作,根据总经理授权代行总经理部分职责;
(二) 根据国家政策、法令和总经理的指示,做好自己分管的工作;
(三) 根据总经理的年度工作报告,组织领导有关职能部门编制公司各个
时期(季、月度)的工作计划,负责对公司的投资项目进行调查和
论证,经总经理办公会讨论决定后组织实施;
(四) 向总经理或总经理办公会提出供决策的具体意见;
(五) 完成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七条 公司财务负责人行使下列职责:
(一) 全面负责公司的日常财务工作,审查、签署重要的财务文件并向总
经理报告工作;
(二) 根据国家会计制度的规定,拟定公司的财务管理、会计核算等规章制
度、实施细则和工作程序,经批准后组织实施;
(三) 拟定企业内部财务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四) 接受企业内部财务的审计监督以及财政、税务、审计、会计师事务
所等外部审计监督;
(五) 组织对企业重大投资决策和经营活动进行财务分析,并对其进行财
务监督;
(六) 负责培训、监督检查、处理反馈财务系统工作情况和规章制度执行
情况;
(七) 掌握并贯彻执行国家的财政法规和财经制度及相关政策、法规;
(八) 定期检查职能部门及公司所属单位经营责任制和财务预算的执行情
况;负责组织财务核算、审核财务决算;
(九) 总经理交办的其它工作。
第十八条 公司总经理和其他经理人员应当遵守《公司章程》,忠实履行职
责,维护公司利益,并保证:
(一) 在其职责范围内行使权利,不得越权;
(二) 公司的商业行为符合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国家各项经济政策的要
求,商业活动不超出营业执照规定的业务范围;
(三) 除经《公司章程》规定或者董事会在知情的情况下批准,不得同本
公司订立合同或者进行交易;
(四) 不得利用内幕信息为自己或他人谋取利益;
(五) 不得自营或者为他人经营与公司同类的业务或者从事损害本公司利
益的活动;
(六) 不得利用职权收受贿赂或者其他非法收入,不得侵占公司的财产;
(七) 不得挪用资金或者将公司的资金借贷给他人;
(八) 不得利用职务便利为自己或他人侵占或者接受本应属于公司的商业
机会;
(九) 不得将公司资产以其个人名义或者以其他个人名义开立账户存储;
(十) 不得以公司资产为本公司的股东或者其他个人提供担保;
(十一) 不得泄露在任职期间所获得的涉及本公司的机密信息;但在法律有
规定、公众利益有要求时向法院或者其他政府主管机关披露该信息
的除外;
(十二) 应当对公司定期报告签署书面确认意见,保证公司所披露的信息真
实、准确、完整;
(十三) 应当如实向审计委员会提供有关情况和资料,不得妨碍审计委员会
或者审计委员会成员行使职权;
(十四) 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勤勉义务。
第十九条 公司经理人员应实行有效的回避制度,对涉及自己的关联交易应
主动公开并提请董事会或股东会批准。
第二十条 公司经理人员及其父母、配偶、子女持有本公司或公司关联企业
的股份(股权)时,应将持有情况及此后的变动情况,如实向董事会申报。
第四章 总经理办公会议
第二十一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由总经理召集并主持,总经理因故不能出席
会议的,应当由总经理指定一名副总经理代其召集并主持会议。其他应参会人员包括:
(一) 公司各分管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二) 与会议议题相关的部门负责人、总经理办公室主任、会议记录员等;
(三) 应邀参加会议的内外部审计、法律等专业工作人员。
第二十二条 总经理办公会分为例会和临时会议。例会每月至少召开一次,
临时会议可根据需要随时通知召开。
第二十三条 总经理在行使本细则第三章所述职权时,可通过总经理办公
会议的形式进行讨论研究。办公会议主要研究解决下列问题:
(一) 拟订公司中长期发展规划、重大投资项目及年度生产经营计划的方
案;
(二) 拟订公司年度财务预决算方案;拟订公司税后利润分配方案、弥补
亏损方案等;
(三) 拟订公司增加或减少注册资本和发行公司股票、债券等建议方案;
(四) 拟订公司内部经营管理机构设置方案;
(五) 拟订公司员工工资和奖惩方案,拟订年度用工计划;
(六) 拟订公司基本管理制度和制定公司具体规章;
(七) 根据董事会决议事项,研究制定公司经营管理实施方案;
(八) 根据董事会审定的年度生产计划、投资计划和财务预决算方案,在
董事会授权的额度内,研究具体落实方案;
(九) 在董事会授权的投资、决策权限内,研究落实具体处理方案;
(十) 研究决定公司各部门、中层管理人员的任免;研究决定公司员工的
聘用、升级、加薪、奖惩与辞退;
(十一) 其它需要提交总经理办公会议讨论的议题。
第二十四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研究决定有关职工工资、福利、安全生产以
及劳动保护、劳动保险、解聘(或开除)公司职工等涉及职工切身利益等问题时,应当事先听取职工代表的意见。
第二十五条 总经理办公会议的召开程序:
(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