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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鑫科技:重大决策事项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4 19:07:16

证券代码:837092 证券简称: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2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决策事项管理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无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重大决策事项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加强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内部控制,
规避风险,提高经济效益,促进公司规范运作,保护投资者合法权益,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和《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等有关法律法规的规定,特制定本管理规定。
第二条 本管理规定所指重大决策主要是指公司投、融资及资产项目的管理
决策,包括:对内投资、对外投资、对外融资、收购出售资产、资产抵押、对外担保事项、委托理财、关联交易、财产清查处理决策等。
第二章 对内投资决策管理
第三条 对内投资是指公司利用自有资金或银行贷款进行新产品研发、购买
新设备及其他项目投资。

第四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决策程序:
1、项目承办部门根据生产经营需要提出投资计划和项目申请。项目申请应包括项目基本情况、项目建设的必要性和依据、总投资匡算等。
2、组织相关部门和单位进行立项可行性分析,提出是否立项的结论性意见,提交《项目建议书》;
3、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4、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条 公司对内投资的审批权限按照《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
则》、《总经理工作细则》的规定执行。
第六条 项目完成后,项目实施部门应会同有关职能部门对项目完成情况进
行评价,并视评价结果对项目验收或提出整改要求。
第三章 对外投资决策管理
第七条 对外投资依照《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总经理工作
细则》及《对外投资管理制度》执行。
第四章 收购、出售资产决策管理
第八条 收购、出售资产是指公司收购、出售企业所有者权益、实物资产或
其他财产权利的行为。
第九条 公司收购、出售资产的决策程序:
1、公司总经理负责组织相关部门对标的资产进行前期调研、论证,并进行可行性分析,提交项目建议书;
2、聘请专业机构对标的资产进行审计或评估(如需要);
3、董事会进行讨论并提出意见;
4、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5、管理层根据审批结果负责组织实施。
第五章 对外融资决策管理
第十条 对外融资包括股权融资和债务融资两种方式。
股权融资是指公司发行股票方式融资,债务融资是指公司以负债方式借入并到期偿还的资金,包括短期借款、长期借款、应付债券、融资租赁资产等。
第十一条 公司对外借款(包括长短期借款、票据贴现等)的决策程序:

1、财务部门根据公司经营状况和资金需求提出申请;
2、财务负责人审批;
3、按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4、财务部门负责实施。
第六章 对外担保决策管理
第十二条 公司对外担保依据《对外担保管理制度》执行。
第七章 对外提供财务资助管理
第十三条 本制度所称提供财务资助,是指上市公司及其控股子公司有偿或
无偿对外提供资金、委托贷款等行为。
第十四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依照《股东会议事规则》《董事会议事规则》
《总经理工作细则》执行。
第十五条 公司不得为董事、高级管理人员、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控
制的企业等关联方提供资金等财务资助,法律法规、中国证监会及北京证券交易所另有规定的除外。
第十六条 公司董事会审议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时,必须经出席董事会的
2/3 以上的董事同意,关联董事应当回避表决;当表决人数不足 3 人时,应直接提交股东会审议。
公司可聘请中介机构对该事项的必要性、公允性、程序的合规性及存在的风险等发表独立意见。
第十七条 公司对外提供财务资助事项属于以下情形之一的,须经公司股东
会审议通过:
1、被资助对象最近一期的资产负债率超过 70%;
2、单次财务资助金额或者连续十二个月内累计提供财务资助金额超过公司最近一期经审计净资产的 10%;
3、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或者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情形。
第十八条 当提供的财务资助到期时,公司应督促被资助对象在限定时间内
履行还款义务。若被资助对象未及时履行还款义务时,公司应及时采取必要的补救措施。对外财务资助款项逾期未收回的,公司不得对同一对象继续提供财务资助或者追加财务资助。

第十九条 当提供的财务资助到期后需展期时,公司应将其作为新的提供财
务资助事项,重新履行审批程序。
第八章 关联交易决策管理
第二十条 公司有关关联交易的决策管理按照《关联交易管理制度》进行。
第九章 财产清查处理决策管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应定期开展财产清查,进行资产评估、清产核资等活动,
财产包括但不限于货币资金、存货、应收应付、固定资产、无形资产等。
第二十二条 财产清查的决策程序:
1、财务部门负责组织相关部门成立清查工作小组;
2、工作小组制定清查工作计划,内容包括:清查范围、清查方式、工作时间、工作人员的分工和职责及注意事项等;
3、工作小组根据清查结果,认真分析财产清查发现问题的产生原因,提出处理意见,并提交财务清查专项报告;
4、按财务清查处理的审批权限履行审批程序;
5、财务部门根据处理决定负责实施。
第十章 其他
第二十三条 公司发生上述事项时应严格按照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
等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第二十四条 公司审计部门有权对上述相关事项及其过程进行监督。公司有
关人员必须积极配合,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不得干预其独立行使职权。
第二十五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管理人员未按本制度规定执行,对公
司造成损害的,应当追究责任人的法律责任。
第二十六条 经办人违反法律规定或本制度规定,造成损失的,应向公司或
公司股东承担法律责任。
第十一章 附则
第二十七条 本制度所称“以上”均含本数;“超过”均不含本数。
第二十八条 本制度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第二十九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
第三十条 本制度相关规定如与日后颁布或修订的有关法律、法规和依法定
程序修订后的《公司章程》相抵触,则应根据有关法律、法规和《公司章程》的规定执行,由董事会负责修订。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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