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汉鑫科技: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公告时间:2025-08-04 19:07:53

证券代码:837092 证券简称:汉鑫科技 公告编号:2025-081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
制度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 审议及表决情况
本制度已经公司第四届董事会第六次会议审议通过,本制度尚需提交股东会审议。
二、 制度的主要内容,分章节列示: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公司资金管理制度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了建立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关联方占用山东汉鑫科技股
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本公司”或“公司”)资金的长效机制,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行为的发生,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公司章程的相关规定,特制定本制度。
第二条 占用资金包括经营性占用资金和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经营性占用资
金是指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通过采购、销售等生产经营环节的关联交易产生的占用资金;非经营性占用资金是指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而支付资金,有偿或无偿直接或间接拆借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承担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权,其他在没有商品和劳务提供情况下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的资金。
第三条 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对维护公司资金安全负有法定义务。
第四条 公司及纳入公司合并会计报表范围的子公司与公司控股股东、实际
控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之间的资金往来适用本制度。
第二章 防止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的原则
第五条 公司不得以下列方式将资金直接或间接地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
制人及其他关联方使用:
(一)公司为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垫付工资、福利、保险、广告等费用和其他支出;
(二)公司代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偿还债务;
(三)有偿或者无偿、直接或者间接地从公司拆借资金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
(四)不及时偿还公司承担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担保责任而形成的债务;
(五)公司在没有商品或者劳务对价情况下提供给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使用资金;
(六)中国证监会、北京证券交易所认定的其他形式的占用资金情形。
第六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的关联交易必须严格
按照有关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关联交易管理制度》等规定进行决策和实施。
第三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防范措施
第七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及公司子公司的董事长、总经理应按照公
司治理制度的相关规定勤勉尽职地履行自己的职责,维护公司资金和财产安全。
第八条 公司股东会和董事会按照《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以及公
司章程的规定权限、职责和程序审议批准关联交易事项。
第九条 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进行关联交易,资金审批
和支付流程,必须严格执行关联交易协议和资金管理有关规定。

第十条 公司财务部门应定期自查、上报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
方非经营性资金往来情况,杜绝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的非经营性占用资金的情况发生。
第十一条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要时刻关注公司是否存在被控股股东、
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占用资金等侵犯公司和其他股东利益的行为,如发现异常情况,应及时通知公司董事会采取相应措施。
第十二条 审计部门作为公司及子公司的稽核监督机构,按照有利于事前、
事中、事后监督的原则,负责对经营活动和内部控制执行情况的监督和检查,并对检查对象和内容进行评价,提出改进和处理意见,确保内部控制的贯彻实施和生产经营活动的正常进行。
第十三条 公司应于每个会计年度终了后聘请具有证券业从业资格的会计师
事务所对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资金占用和违规担保问题作专项审计。
第十四条 若发生违规资金占用情形,应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及时按照要求
向北京证券交易所报告和公告,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四章 关联方资金占用的清收措施
第十五条 公司发生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侵占公司资产、损害
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利益情形时,公司董事会应采取有效措施要求控股股东停止侵害、赔偿损失,并依法制定清欠方案。当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拒不纠正时,公司董事会应及时采取诉讼、财产保全、冻结股权等保护性措施避免或减少损失,以保护公司及社会公众股东的合法权益。
第十六条 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对公司实施的资金占用行
为,经公司董事会审议批准后,可立即申请对控股股东所持股份司法冻结,具体偿还方式可依据实际情况选择并执行。在董事会对相关事宜进行审议时,关联方董事需对表决进行回避。
第十七条 发生资金占用情形时,控股股东可针对不同情况以直接现金清偿
或以抵扣红利、转让、拍卖股份和资产等途径实现现金清偿,加快偿还速度;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确实不具备现金清偿能力的,可以在符合相关法律、法规的前提下采用“以资抵债”方式进行清偿。公司应严格控制“以股抵债”
或者“以资抵债”实施条件,加大监管力度,防止以次充好、以股赖账等损害公司及中小股东权益的行为。
第五章 责任追究及处罚
第十八条 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利用其控制地位,对公司及其
他股东造成损害时,公司董事会可直接向其提出赔偿要求,并追究其责任。公司董事会应强化对大股东所持股份“占用即冻结”的机制,即发现股东侵占公司资产时,可立即申请对其所持股份进行司法冻结,如不能以现金清偿,可变现股权所得以偿还所占资产。
第十九条 公司董事、总经理及其他高级管理人员违反公司章程规定,协助
股东及其他关联方侵占公司财产的,公司董事会视情节轻重对直接责任人给予处分,对负有严重责任的董事及高级管理人员进行罢免;给公司造成损失的,公司有权依法要求其承担赔偿责任。
第二十条 公司全体董事应当谨慎对待和严格控制对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担保产生的债务风险,并对违规或失当的对外担保产生的损失依法承担连带责任。公司及子公司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及其关联方发生非经营性资金占用情况,给公司造成不良影响的,公司将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
第二十一条 公司及子公司违反本办法规定而发生的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
及其关联方非经营性占用资金、违规担保等行为,给投资者造成损失的,公司除对相关责任人给予行政及经济处分外,还可追究其法律责任。
第六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制度的内容如与国家有关部门颁布的法律、法规、规章及其
他规范性文件有冲突的或本制度未尽事宜,按有关法律、法规、规章及其他规范性文件的规定执行。
第二十三条 本制度由公司董事会负责解释和修改。
本制度自公司股东会审议通过后生效实施。
山东汉鑫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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