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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普检测: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预披露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4 21:26:16

证券代码:003008 证券简称:开普检测 公告编号:2025-031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公司部分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计划的
预披露公告
公司高级管理人员贺春先生、张冉先生保证向本公司提供的信息内容真实、准确、完整, 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与信息披露义务人提供的信息一致。
特别提示: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副总经理贺春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 1,574,507 股(占本公司总股本比例 1.51%),其计划自本公
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2025 年 8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6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超过 39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38%,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张冉先生现持有本公司股份 708,009 股(占本公
司总股本比例 0.68%),其计划自本公告披露之日起 15 个交易日后的 3 个月内
(2025 年 8 月 27 日至 2025 年 11 月 26 日),以集中竞价方式减持公司股份不
超过 170,000 股(占公司总股本比例 0.16%,不超过其持有公司股份总数的 25%)。
公司于近日收到高级管理人员贺春先生、张冉先生提交给公司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现将具体情况公告如下:
一、计划减持股东的基本情况
序号 股东姓名 持有公司的股份总 占公司总股本的 股东性质及任职
数(股) 比例(%)
1 贺春 1,574,507 1.51% 副总经理
2 张冉 708,009 0.68% 副总经理、董事
会秘书
二、本次减持计划的主要内容

拟减持数量 拟减持数量 拟采取
股东 减持 股份 (股) 占总股本的 的减持 拟减持期间 减持
姓名 原因 来源 (不超过) 比例(%) 方式 价格
(不超过)
自减持计划 根据减持时
首次 披露之日起 市场价格确
自身 公开 15 个交易日 定,并严格
贺春 资金 发行 390,000 0.38% 集中竞 后的 3 个月 遵守股东在
需求 前持 价交易 内(2025 年 首次公开发
有的 8 月 27 日至 行时所做的
股份 2025 年 11 相关承诺
月 26 日)
自减持计划 根据减持时
首次 披露之日起 市场价格确
自身 公开 15 个交易日 定,并严格
张冉 资金 发行 170,000 0.16% 集中竞 后的 3 个月 遵守股东在
需求 前持 价交易 内(2025 年 首次公开发
有的 8 月 27 日至 行时所做的
股份 2025 年 11 相关承诺
月 26 日)
注:
1、减持期间如遇法律法规规定的窗口期,则相关人员不得减持。
2、减持期间如遇公司分红、派息、送股、资本公积转增股本等除权除息事项的,则减持数量、减持价格将相应进行调整。
三、计划减持股东承诺情况及承诺履行情况
本次计划减持的股东在首次公开发行时所做的首次公开发行前股份的流通限制和股份锁定承诺如下: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1)本人自发行人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之日起 12 个月内,
不转让或者委托他人管理本人直接或间接持有的发行人股份,也不
由发行人回购该部分股份。
持有公司股 (2)发行人股票上市后 6 个月内如连续 20 个交易日的收盘价均低
票的高级管 股份锁定 于发行价,或者上市后 6 个月期末收盘价(如该日不是交易日,则
理人员贺 承诺 为该日后第一个交易日)低于发行价,本人持有发行人股票的锁定
春、张冉 期限自动延长 6 个月。
(3)自锁定期届满之日起 24 个月内,若本人通过任何途径减持发
行人首次公开发行股票前本人已持有的发行人股份,则减持价格不
低于发行价。

承诺方 承诺类型 承诺内容
(4)在前述锁定期满后,在任职期间内,每年转让的股份不超过
上一年末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总数的 25%;在离任后 6 个月内,不
转让所持有的发行人股份。
截至本公告披露日,贺春先生、张冉先生均严格遵守了上述承诺,未出现违反上述承诺的情形,本次拟减持事项与此前已披露的意向、承诺一致。
四、相关风险提示
1、贺春先生、张冉先生将根据自身情况、市场情况、公司股票价格情况等因素决定是否实施或部分实施股份减持计划;本次减持计划存在减持时间、减持数量和减持价格等方面的不确定性。公司将严格遵守相关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
2、本次减持计划符合《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深圳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号——主板上市公司规范运作》《上市公司股东减持股份管理暂行办法》《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等法律法规及规范性文件的规定,不存在《深圳证券交易所上市公司自律监管指引第 18 号——股东及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减持股份》第九条规定的不得减持股份的情形。
3、贺春先生、张冉先生均不是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本次减持计划实施不会导致公司控制权发生变更,不会对公司治理结构及持续经营产生重大不利影响。
4、公司将继续关注本次减持计划实施的进展情况,并按照相关法律法规的规定履行信息披露义务。敬请广大投资者理性投资,注意投资风险。
五、备查文件
1、贺春先生、张冉先生签署的《关于股份减持计划的告知函》
特此公告。
许昌开普检测研究院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
2025 年 8 月 4 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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