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氯碱化工: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5 15:32:00

证券代码:600618 900908 证券简称:氯碱化工 氯碱 B 股 公告编号:临 2025-016
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董事会及全体董事保证本公告内容不存在任何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法律责任。
2025年8月5日上海氯碱化工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召开第十一届董事会第十七次会议,审议通过《关于修订〈公司章程〉及配套议事规则并取消监事会的议案》,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上市公司章程指引》等文件要求及最新修订内容,结合实际情况,公司不再设置监事会,监事会的职权由董事会审计委员会行使,废止《监事会议事规则》,同时修订《公司章程》及公司部分制度中涉及监事、监事会、股东会名称相关表述。《公司章程》具体修订内容如下:
现行条款 修改后条款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和债权人 第一条 为维护公司、股东、职工和债
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为, 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行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下 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 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海市国资委发布的《国有控股上市公司 中国证券监督管理委员会发布的《上市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订本章 公司章程指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定
程。 本章程。
第八条 总经理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代表公司执行事务的董事为
人。 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
为同时辞去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司将在法定
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新的法
定代表人。
新增 第九条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
的民事活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
本章程或者股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
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意相对人。
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人
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
担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
规定,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本分为等额股 第十条 股东以其所认购的股份为限
份,股东以其所持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 对公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 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 第十二条 本章程自生效之日起,即成
起,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 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 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具有 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本章程,股东 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 诉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董事和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 高级管理人员。
东、董事、监事、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
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 第十三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
人员是指公司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 是指公司总经理、副总经理(助理)、财务负责人和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 董事会秘书、财务总监、总工程师以及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董事会认定的其他人员。
删除第十三条 公司从事经营活动应
当遵守法律、行政法规,加强经营管理,
提高经济效益,接受人民政府及其有关
部门、机构依法实施的管理
和监督,接受社会公众的监督,承担社
会责任,对出资人负责。
删除第十四条 公司应当不断采取改
进设计、使用清洁的能源和原料、采用
先进的工艺技术与设备、改善管理、综
合利用等措施,从源头削减污染,提高
资源利用效率,减少或者避免生产、服
务和产品使用过程中污染物的产生和
排放,以减轻或者消除对人类健康和环
境的危害。
公司应当加强用能管理,采取技术
上可行、经济上合理以及环境和社会可
以承受的措施,从各个环节,降低消耗、
减少损失和污染物排放、制止浪费,有
效、合理地利用能源。合理调整产品结
构和能源消费结构,推动企业降低单位
产值能耗和单位产品能耗,淘汰落后的
生产能力,改进能源的开发、加工、转
换、输送、储存和供应,提高能源利用
效率。
第三章 股份

第十八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第十七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 开、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股份应当具有同等权利。
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 行条件和价格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个人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价额。
第十九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 第十八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币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二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包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 担保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或者拟购买公司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 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
助。 员工持股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
董事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
出决议,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
者其母公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
务资助的累计总额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
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会作出决议应当
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通过。
第二十三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 需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 会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
增加资本: 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 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 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转为 (五)已发行的可转换公司债转为
股份; 股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 (六)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
证监会批准的其他方式。 国证监会规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六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 第二十五条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可
可以选择下列方式之一进行: 以通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或者法律、
(一)证券交易所集中竞价交易方 行政法规和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式
式; 进行。
(二)要约方式; 公司因本章程第二十四条第(三)
(三)中国证监会认可的其他方 项、第(五)项、第(六)项规定的情
式。 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过公开的
公司收购本公司股份,应当依照 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中华人民共和国证券法》的规定履行
信息披露义务。公司因章程第二十五条
第(三)项、第(五)项、第(六)项
规定的情形收购本公司股份的,应当通
过公开的集中交易方式进行。
第二十九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第二十八条 公司不接受本公司的股
票作为质押权的标的。 份作为质权的标的。
第三十条 发起人持有的本公司 第二十九条 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
股份,自公司成立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 发行的股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让。公司公开发行股份前已发行的股 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份,自公司股票在证券交易所上市交易 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应当向公
之日起一年内不得转让。 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及其变动
公司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员应 情况,在就任时确定的任职期间每年转当向公司申报所持有的本公司的股份 让的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同一及其变动情况,在任职期间每年转让的 类别股份总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股份不得超过其所持有本公司股份总 公司股份自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数的百分之二十五;所持本公司股份自 年内不得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
公司股票上市交易之日起一年内不得 不得转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转让。上述人员离职后半年内,不得转
让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份。
第三十一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 第三十条 持有公司股份百分之五以
以上的股东、董事、监事、高级管理人 上股份的股东、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员,将其所持有的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 将其所持有的本公司股票或者其他具有有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 股权性质的证券在买入之日起六个月以月以内卖出,或者在卖出之日起六个月 内卖出,或者在卖出后六个月以内又买以内又买入的,由此获得的收益归公司 入的,由此所得收益归本公司所有,本所有,公司董事会应当收回其所得收 公司董事会将收回其所得收益。但是,益。但是,证券公司因包销购入售后剩 证券公司因购入包销售后剩余股票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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