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科达制造: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公告时间:2025-08-05 18:10:35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实施细则
第一章 总则
第一条 为规范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聘工作,优化董事会组成,完善公司治理结构,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上市公司治理准则》《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等法律法规、规范性文件及《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章程》(以下简称“《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特设立公司董事会提名委员会,并制定本实施细则。
第二条 董事会提名委员会是董事会下设的专门委员会,主要对公司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审查并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第三条 本细则所称的高级管理人员是指由董事会聘任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董事会秘书、财务负责人以及《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人员。
第二章 人员组成
第四条 提名委员会成员由 5 名董事组成,独立董事占多数。
第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由董事长、1/2 以上独立董事或者全体董事的 1/3 以
上提名,并由董事会选举产生。
第六条 提名委员会设主任委员(召集人)1 名,由独立董事委员担任,负责主持委员会工作;主任委员在委员内选举产生。
第七条 提名委员会任期与董事会任期一致,任期届满,可以连选连任。期间如有委员不再担任公司董事职务,则自动失去委员资格,并由董事会根据上述第四至第六条规定补足委员人数。
第八条 公司证券部门作为提名委员会的日常办事机构,负责日常工作联络和会议组织等工作。
第三章 职责权限
第九条 提名委员会的主要职责:
(一)负责拟定董事、高级管理人员的选择标准和程序;
(二)对董事、高级管理人员人选及其任职资格进行遴选、审核;
(三)就下列事项向董事会提出建议:

1、提名或者任免董事;
2、聘任或者解聘高级管理人员;
3、法律、行政法规、中国证监会规定和《公司章程》规定的其他事项。
(四)董事会授权的其他事宜。
第十条 提名委员会对董事会负责,委员会的提案提交董事会审议决定。董事会对提名委员会的建议未采纳或者未完全采纳的,应当在董事会决议中记载提名委员会的意见及未采纳的具体理由,并进行披露。
第四章 议事规则
第十一条 提名委员会根据实际需要不定期召开会议,当有 2名以上委员提议时,或者提名委员会召集人认为有必要时,可以召开会议。会议通知原则上应当不迟于会议召开前 3 日发出,并提供相关资料和信息,有紧急事项时,前述通知期可以豁免,但召集人应当在会议上作出说明。
第十二条 会议由主任委员召集和主持,当主任委员不能或者无法履行职责时,由其指定 1 名其他独立董事委员代为履行职责;主任委员既不履行职责,也不指定其他委员代行其职责时,任何 1名委员均可将有关情况向公司董事会报告,由董事会指定 1 名其他委员履行主任委员职责。
第十三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以现场召开为原则,在保证全体委员能够充分沟通并表达意见的前提下,可以采用视频、电话、电子邮件等电子通信方式召开。现场会议表决方式为记名投票方式表决;非现场参会的委员的表决结果可以通过公司认可的电子签名、邮件等书面回函进行确认。
第十四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由 2/3 以上的委员出席方可举行;每 1 名委员有
1 票的表决权;会议作出的决议,必须经全体委员的过半数通过。
第十五条 提名委员会委员须亲自出席会议,并对审议事项表达明确的意见。
非独立董事委员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时,可提交由该委员签字的授权委托书,委托其他委员代为出席并发表意见。授权委托书须明确授权范围和期限。
独立董事因故不能亲自出席会议的,应当事先审阅会议材料,形成明确的意见,并书面委托其他独立董事代为出席。
每 1 名委员最多接受 1 名委员委托。委员未出席提名委员会会议,亦未委托
代表出席的,视为放弃在该次会议上的投票权。
第十六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必要时可邀请公司董事、高级管理人员列席会议。
第十七条 提名委员会在需要中介机构为其决策提供专业意见时,可以聘请中介机构,费用由公司承担。
第十八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的召开程序、表决方式和会议通过的议案必须遵循有关法律、法规、《公司章程》及本细则的规定。
第十九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应当有会议记录,出席会议的委员及记录人员应当在会议记录上签名;会议记录及有关会议资料由公司董事会秘书保存,保存期限至少 10 年。
第二十条 提名委员会会议通过的会议决议,应以书面形式报公司董事会备案。
第二十一条 出席会议的委员及其他与会人员均对会议所议事项负有保密义务,不得擅自披露有关信息。
第五章 附则
第二十二条 本细则所称“以上”、“至少”均含本数;“过”不含本数。
第二十三条 本细则未尽事宜,依照国家有关法律、行政法规、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的有关规定执行。本细则与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存在冲突的,以国家有关法律、法规、规章、规范性文件以及《公司章程》为准。
第二十四条 本细则由公司董事会负责制定与解释,自公司董事会审议通过之日起实施。
科达制造股份有限公司
二〇二五年八月六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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