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安车检测: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5 18:24:26

证券代码:300572 证券简称:安车检测 公告编号:2025-032
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签署《股份转让协议》
暨公司控制权拟发生变更的提示性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信息披露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 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重大遗漏。
特别提示:
1、2025 年 8 月 5 日,上海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矽睿科技”)
与深圳市安车检测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安车检测”、“上市公司”)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宪宁先生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矽睿科技拟协议收购贺宪宁先生持有的 14,722,421 股上市公司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43%,以下简称“第一期标的股份”)。同日,矽睿科技与贺宪宁先生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在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贺宪宁先生同意将其持有的31,075,341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57%)对应的表决权委托给矽睿科技行使(与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合称“本次权益变动”)。
2、在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完成的前提下,贺宪宁先生拟将其持有的31,075,341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3.57%,以下简称“第二期标的股份”)在该等股份解除限售后转让给矽睿科技,具体转让价格及权利义务安排以届时交易双方签署的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3、本次权益变动不触及要约收购,亦不构成关联交易,本次权益变动实施完成后,公司控股股东将由贺宪宁先生变更为矽睿科技,上市公司实际控制人将由贺宪宁先生变更为无实际控制人。

4、本次权益变动事项尚需经矽睿科技股东大会审议通过、深圳证券交易所
进行合规性确认后方能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深圳分公司办理股份
协议转让过户手续,该事项能否最终实施完成及实施结果尚存在不确定性,敬请
投资者注意投资风险。
一、本次权益变动的情况
2025 年 8 月 5 日,矽睿科技与安车检测控股股东、实际控制人贺宪宁先生
签署了《股份转让协议》,矽睿科技拟协议收购贺宪宁先生持有的 14,722,421 股
上市公司的股份(占上市公司股份总数的 6.43%)。同日,矽睿科技与贺宪宁先生
签署了《表决权委托协议》,约定在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完成后,贺宪宁先生同
意将其持有的 31,075,341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57%)对应
的表决权委托给矽睿科技行使。
在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完成的前提下,贺宪宁先生拟将其持有的 31,075,341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 13.57%,以下简称“第二期标的股
份”)在该等股份解除限售后转让给矽睿科技,具体转让价格及权利义务安排以
届时交易双方签署的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协议约定为准。
本次权益变动后,矽睿科技将直接拥有 14,722,421 股上市公司股份,占上
市公司总股本的 6.43%;通过接受表决权委托的形式控制 31,075,341 股上市公
司股份,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13.57%,合计控制 45,797,762 股上市公司股份的
表决权,占上市公司总股本的 20.00%。
本次权益变动完成后,矽睿科技成为上市公司的控股股东,由于矽睿科技无
实际控制人,上市公司无实际控制人。
本次权益变动前后,相关主体在上市公司中持有权益的变化情况如下:
本次权益变动前 本次权益变动后
股东名称 持股数量 享有表决权 表决权 持股数量 享有表决权 表决权
(股) 持股比例 的股份数量 比例 (股) 持股比例 的股份数量 比例
(股) (股)
贺宪宁 58,889,686 25.72% 58,889,686 25.72% 44,167,265 19.29% 13,091,924 5.72%
矽睿科技 - - - - 14,722,421 6.43% 45,797,762 20.00%

注:公告中涉及上市公司总股本、持股数量、持股比例等均按照上市公司截至2025年8月5日数据(未剔除回购股份)计算
二、交易各方基本情况
(一)股份转让方
姓名 贺宪宁
性别 男
身份证号 4403011970********
国籍 中国
住所/通讯地址 广东省深圳市*********
是否取得其他国家或地

区的居留权
(二)股份受让方
公司名称 上海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注册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 1328 号 3 楼 307 室
企业类型 其他股份有限公司(非上市)
法定代表人 叶峻
注册资本 170,000 万元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 9131000005304658XH
一般项目:技术服务、技术开发、技术咨询、技术交流、技术转让、技术推
广;集成电路芯片及产品销售;集成电路销售;集成电路芯片设计及服务;集
成电路设计;半导体分立器件销售。(除依法须经批准的项目外,凭营业执照依
经营范围
法自主开展经营活动) 许可项目:货物进出口;技术进出口。(依法须经批准
的项目,经相关部门批准后方可开展经营活动,具体经营项目以相关部门批准
文件或许可证件为准)
营业期限 2012-9-13 至无固定期限
通讯地址 上海市长宁区定西路 1328 号 3 楼 307 室
通讯电话 +86(021)69517300
三、转让协议主要内容
(一)矽睿科技与贺宪宁先生签署《股份转让协议》的主要内容
本《股份转让协议》由以下各方于 2025 年 8 月 5 日于上海市签署:
甲方:上海矽睿科技股份有限公司
统一社会信用代码:9131000005304658XH
乙方:贺宪宁
身份证号:4403011970********
(甲方、乙方合称为“双方”。)
1、第一期股份转让
1.1 第一期标的股份为乙方持有的14,722,421股目标公司股份,于本协议签署之日,第一期标的股份占目标公司总股本的比例为6.43%。
1.2 乙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向甲方转让第一期标的股份,甲方同意按照本协议的条款和条件受让乙方持有的第一期标的股份。
1.3 双方确认本协议约定的第一期标的股份为乙方持有的第一期标的股份的权益,包括与乙方所持标的股份有关的所有权、表决权、利润分配权、董事提名权、资产分配权等上市公司章程和中国法律规定的公司股东应享有的一切权利且不附带任何权利限制。
2、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及其支付
2.1 第一期标的股份按照每股人民币21.84元作价,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价款的总额为人民币321,537,675元(以下简称“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
2.2 双方同意,甲方应分四笔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具体支付安排如下:
2.2.1 双方应在本协议签署后3个工作日内(若遇到非工作日或国
家法定假日,则相应顺延,下同)以乙方名义开立银行共管账户(以下简称“共管账户”),共管账户及其中的资金由甲方及乙方共同指定的银行根据本协议的约定进行管理和保管。
2.2.2 甲方应于本协议签署之日起1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指定账户支
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20%,即人民币64,307,535元,作为第一笔股份转
让价款,乙方同意应于足额收到上述款项的当日与甲方共同向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以下简称“中登公司”)提交办理将第一期标的股份质押给甲方的质押登记手续。
2.2.3 甲方应在取得深圳证券交易所出具的关于第一期股份转让
的合规性确认函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支付第一期股份转让价款的40%,即人民币128,615,070元,作为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其中,64,307,535元支付至共管账户;64,307,535元支付至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专项用于乙方缴纳第一期股份转让的个人所得税,并在3个工作日内完成缴纳个人所得税。
2.2.4 甲方应在第一期标的股份完成过户登记后1个工作日内,向
乙方指定的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30%,即人民币96,461,302元,作为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同日,双方应同意将共管账户内剩余的全部资金支付给乙方的银行账户。甲乙双方一致同意,共管账户内的存款利息归乙方所有。
2.2.5 甲方应在完成本协议第3.3条约定的选聘新任董事、高级管
理人员及按本协议第3.4条完成目标公司营业执照、公章、财务专用章、合同专用章和银行账号、密码及U盾等章照文件交接后3个工作日内,向乙方的银行账户支付股份转让价款的10%,即32,153,767元,作为第四笔股份转让价款。
2.3 股份转让价款为含权价,本协议签署后,除非得到甲方事前书面同意,乙方不得以任何方式分配目标公司的利润,且乙方应确保目标公司不得进行任何形式的利润分配。
2.4 自第一期标的股份过户至甲方名下之日起,甲方依法享有并承担法律法规和目标公司章程中规定的作为目标公司股东就持有的第一期标的股份享有的各项权利和义务。
3、第一期标的股份交割过户、公司治理安排及控制权交接

3.1 在本协议签署后,甲乙双方应当根据中国法律及监管部门的要求,依法、按时履行为实施第一期股份转让所必须的信息披露等程序。甲乙双方应配合目标公司办理有关信息披露手续,包括提供相关资料及签署有关文件。
3.2 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第一期标的股份的第一笔股份转让价款5个工作日内且本协议已正式生效后,甲乙双方应向深圳证券交易所提交关于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合规性的确认申请;在甲方按照本协议的约定支付完毕第一期标的股份的第二笔股份转让价款后5工作日内,甲乙双方应向中登公司共同办理第一期标的股份的质押解除手续并申请办理第一期标的股份转让过户登记手续。甲乙双方应按照深圳证券交易所及中登公司的要求提供合规性确认及股份过户登记所必需的各项文件。
3.3 乙方应在收到甲方支付的第一期标的股份的第三笔股份转让价款且双方将共管账户中的全部资金支付给乙方指定银行账户,并在乙方足额收取甲方按照本协议第5.2条支付第二期标的股份转让保证金之日(以孰晚发生之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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