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开特股份: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公告时间:2025-08-05 18:28:07

证券代码:832978 证券简称:开特股份 公告编号:2025-066
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关于取消监事会并修订《公司章程》的公告
本公司及董事会全体成员保证公告内容的真实、准确和完整,没有虚假记载、误导性陈述或者重大遗漏,并对其内容的真实性、准确性和完整性承担个别及连带法律责任。
一、修订内容
根据《公司法》及《上市公司章程指引》《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等相关规定,公司拟修订《公司章程》的部分条款,修订对照如下:
原规定 修订后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 第一条 为维护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 系统股份有限公司(以下简称“公司”)、股东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组织和 东、职工和债权人的合法权益,规范公司的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以 组织和行为,根据《中华人民共和国公司法》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国证 (以下简称《公司法》)、《中华人民共和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市公 国证券法》(以下简称《证券法》)、《上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大会规则》、 市公司章程指引》《上市公司股东会规则》《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试行)》、 《北京证券交易所股票上市规则》《上市公《上市公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 司独立董事管理办法》和其他有关规定,制
规定,制订本章程。 订本章程。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第二条 公司系依照《公司法》和其他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有关规定成立的股份有限公司。
公司系由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有 公司系由湖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有
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整 限公司按经审计的原账面净资产值折股以整体变更方式设立而来;在武汉市武昌区市场 体变更方式设立而来;在武汉市武昌区市场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 监督管理局注册登记,取得营业执照,统一
社会信用代码:914201061776074063。
第三条 公司名称:中文全称:湖北开 第三条 公司注册名称:中文全称:湖
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北开特汽车电子电器系统股份有限公司
英 文 全 称 : Hubei Kait Automotive 英 文 全 称 : Hubei Kait Automotive
Electronic & Electrical Systems Co., Ltd. Electronic & Electrical Systems Co., Ltd.
第五条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经中 第五条 公司于 2023 年 9 月 11 日经中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 国证监会同意注册,向不特定合格投资者发
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 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 行人民币普通股 1,800 万股(全额行使超额配
售选择权后共计发行 1,936.3468 万股),于 售选择权后共计发行 1,936.3468 万股),于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2023 年 9 月 28 日在北京证券交易所(以下简
称“北交所”)上市。股票简称:开特股份, 称“北交所”)上市。
股票代码:832978。
第七条 公司为永久存续的股份有限公 第七条 公司系营业期限为永久存续的
司。 股份有限公司。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为公司的法定代表 第八条 公司董事长作为代表公司执行
人。 公司事务的董事为公司的法定代表人。
担任法定代表人的董事辞任的,视为同
时辞去法定代表人。法定代表人辞任的,公
司将在法定代表人辞任之日起三十日内确定
新的法定代表人。
法定代表人以公司名义从事的民事活
动,其法律后果由公司承受。本章程或者股
东会对法定代表人职权的限制,不得对抗善
意相对人。法定代表人因为执行职务造成他
人损害的,由公司承担民事责任。公司承担
民事责任后,依照法律或者本章程的规定,
可以向有过错的法定代表人追偿。
第九条 公司全部资产分为等额股份, 第九条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
股东以其认购的股份为限对公司承担责任, 司承担责任,公司以其全部财产对公司的债公司以其全部资产对公司的债务承担责任。 务承担责任。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第十一条 本公司章程自生效之日起,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 即成为规范公司的组织与行为、公司与股东、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 股东与股东之间权利义务关系的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监事、 束力的文件,对公司、股东、董事、高级管高级管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的文件。依据 理人员具有法律约束力。依据本章程,股东本章程,股东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 可以起诉股东,股东可以起诉公司董事、高公司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 级管理人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员,股东可以起诉公司,公司可以起诉股东、 起诉股东、董事和高级管理人员。
董事、监事、总经理和其他高级管理人员。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其他高级管理人 第十二条 本章程所称高级管理人员是
员是指公司的副总经理、财务总监、董事会 指公司的总经理、副总经理、财务负责人(财
秘书。 务总监)、董事会秘书。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第十五条 公司的股份采取股票的形
式。公司的股票采取纸面形式,为记名股票。 式。公司发行的股票,于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公司发行的股票,于公司完成向不特定合格 合格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投资者公开发行股票并在北交所上市后,在 后,在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集中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限公司集中存管。公司 存管。公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股票的登记存管机构为中国证券登记结算有 登记结算有限责任公司。
限责任公司。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第十六条 公司股份的发行,实行公开、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种类的每一股份应当 公平、公正的原则,同类别的每一股份具有
具有同等权利。 同等权利。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种类股票,每股的发 公司同次发行的同类别股份,每股的发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任何单位或者个人 行条件和价格应当相同;认购人所认购的股所认购的股份,每股应当支付相同价额。 份,每股支付相同价额。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股票,以人民币 第十七条 公司发行的面额股,以人民
标明面值。 币标明面值。

第二十条 公司股份总数为 179,261,468 第二十条 公司已发行的股份数为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179,261,468 股,全部为普通股,每股面值 1
元人民币。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第二十一条 公司或公司的子公司(包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 括公司的附属企业)不以赠与、垫资、担保、补偿或贷款等形式,对购买或者拟购买公司 借款等形式,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
股份的人提供任何资助。 司的股份提供财务资助,公司实施员工持股
计划的除外。
为公司利益,经股东会决议,或者董事
会按照本章程或者股东会的授权作出决议,
公司可以为他人取得本公司或者其母公司的
股份提供财务资助,但财务资助的累计总额
不得超过已发行股本总额的百分之十。董事
会作出决议应当经全体董事的三分之二以上
通过。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第二十二条 公司根据经营和发展的需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大会分 要,依照法律、法规的规定,经股东会分别别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作出决议,可以采用下列方式增加资本:
(一)公开发行股份; (一)向不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二)非公开发行股份; (二)向特定对象发行股份;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三)向现有股东派送红股;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四)以公积金转增股本;
(五)法律、行政法规规定以及中国证 (五)法律、行政法规以及中国证券监
券监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 督管理委员会(以下简称“中国证监会”)规
批准的其他方式。 定的其他方式。
第二十四条 公司在下列情况下,可以 第二十四条 公司不得收购本公司股
依照法律、行政法规、部门规章和本章程的 份。但是,有下列情形之一的除外:
规定,收购本公司的股份: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一)减少公司注册资本;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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